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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1税法规避与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4年11月2014年11月颜延教授法学博士(经济法学)管理学博士/博士后(会计学)牛津大学赛义德商学院访问学者(2008/09-2009/01)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理事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yanyan@snai.edu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21真实的相关的合理的支出示例:关于税前扣除的条件与标准1、真实的、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案例: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1)未使用的专利,不得税前摊销;(2)有借款的企业对关联方拆出资金,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相关、不得扣除。2、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和要求;©Copyright3、取得适格的税前扣除凭证。示例:成本费用扣除节点企业要注意各项成本费用节税点的控制。例如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准确掌握税前扣除限额,企业可以利用平衡点的方法进行节税调节:设营业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Y,则:Y×60%=X×5‰;Y=X×5‰÷60%=X/120,即业务招待费是营业收入的1/120(833‰)费是营业收入的1/120(8.33‰)。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3示例:成本费用扣除节点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经营计划,按照营业额的833‰确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如果当年实额的8.33‰确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小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没有被充分利用;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虽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过了最高限额,超过的部分要调整增加应纳所得税额,也要多缴纳所得税。现将新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部分费用的节税点税点。示例:成本费用扣除节点部分成本费用支出/营业收入比费用名称计税依据节税点(%)费用名称计税依据节税点(%)工资薪金实际数额100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0.833安置费实际数额200广告宣传费营业收入15利息支出实际数额100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财产保险费实际数额100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14研发费实际数额150职工教育费工资总额2.5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4示例:工资总额与税前扣除之权衡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示例:民法与税法的关系1、企业合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2、权益性交易的税法评价:单方增资、减资资本公积转增公司章程对自益权的处分©Copyright公司章程对自益权的处分3、税法概念的民法解释:以“企业重组”为例4、“经济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权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5原则:示例:国有企业个人所得税筹划原则:1、工资总额管理与税收管理相结合,防范审计与税务风险;2、守法律、讲政治©Copyright1税式支出示例:国有企业个人所得税筹划1、税式支出;2、区分收入与成本、费用;3、关于税收优惠;4、均衡发放工资(年终奖及第十三个月工资管理);5、分类所得税的漏洞;6依法使用报表内的有关资金;©Copyright6、依法使用报表内的有关资金;7、合法的报表外安排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61抵押权与征税权孰优先?示例:关于税收优先权1、抵押权与征税权,孰优先?2、破产程序中,税款优先吗?©Copyright一、税法规避的方式与风险----关于避税与反避税©Copyright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7规避税法的主要方式及风险1.利用私法的形成自由避税-实质课税风险;2.钻税法漏洞避税-如何认定税法漏洞的风险;3.利用税收优惠避税-优惠政策合法性风险;综合利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避税综合利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避税二、税法学基本理论与税法规避©Copyright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8税法学基本理论税收法定义与依法治税一、税收法定主义与依法治税;二、诚实信用原则对税收法定的补充;三、私法自治与实质课税;四、税收中性与量能课税税收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方法一、地方财政以补贴方式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款,是否应当再次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再次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二、父母将股权赠与子女,子女是否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三、通过清算分配的方式取得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四、企业重组取得动产、不动产,是否交纳流转税?五、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未履行,承租人取得的违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未履行承租人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进行营业税处理?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9税收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六金融机构再贴现是否征收营业税六、金融机构再贴现是否征收营业税?七、统借统还是否缴纳营业税?八、污水处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九、劳务派遣合同是否贴花?十、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税收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告(2011年第51号,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10税收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税收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方法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11税收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方法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税收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方法问: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12统借统还是否缴纳营业税?问: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版权所有,请勿复制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统还是否缴纳营业税?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版权所有,请勿复制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13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缴纳营业税同时规定。版权所有,请勿复制如何理解营业税应税行为中的“有偿”?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凡有偿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法规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法规,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版权所有,请勿复制宁夏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2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短期培训专用材料14如何理解营业税应税行为中的“有偿”?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版权所有,请勿复制如何理解营业税应税行为中的“有偿”?据此,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属于无偿取得,不交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此项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缴纳营业税。版权所有,请勿复制宁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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