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十四章土地税法第二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税主要类型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即以土地为课征对象,按土地的数量或价值为计税标准计算征收的土地税。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即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土地收益额或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土地税。土地增值税:即以土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不劳而获的土地收益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广,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非农业用地将会越来越多,因此收入前景可观,将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土地级差收入是指由于土地所处地理位置、交易条件、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客观因素的差异所造成的土地收益的差异。土地所处位置不同,其级差收益有很大差别。所处地段条件好的企业会因土地级差收益多而获得丰厚的利润,但这种利润的获得并不是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条件好的地段实行较高税率,对条件差的地段实行较低税率,将土地级差收入收归国有,有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沿革1951年8月地产税与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中征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之中,对城市的个人和外侨则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比例分别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幅度差别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对新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征用的是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部分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的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法是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纳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耕地占用税特点征税范围广以限制占用耕地为目的一次征收原则耕地占用税立法的意义开征耕地占用税,有利于加强对土地的管理,限制盲目占用耕地,有效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占用耕地建筑居民住宅、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商业以及服务业等非农业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征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和渔塘也视为耕地。具体征税范围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庶田等;菜地,即城市郊区种植蔬菜的土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占用其他农业用地,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菜场、水面和林区,是否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方,每㎡为2~10元;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为1.6~8元;人均耕地占用面积在2亩以上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为1.3~6.5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为1~5元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法规定,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火葬场用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税额向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管理部门凭税款收据和征用耕地批准文件,划拨用地。本章小结我国现阶段征收的土地税法包括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本章小结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本章小结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广,并以限制占用耕地为目的,实行一次征收原则。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第十五章行为税法第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概念: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它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特征运用零税率制实行多部门控管的方法采用预征清缴的征收方法计税依据与一般税种不同税源无固定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律制度纳税人:凡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税范围凡是在我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为,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范围。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计税依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所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应核销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更新改造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税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的经济规模,实行差别比例税率,规定为0%,5%,10%,15%,30%五个档次具体税率适用范围1、基本建设投资适用五档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原材料、通讯、科教文卫等基础产业和薄弱环节的部分项目投资实行零税率。对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约的项目投资,如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的投资及一些重要机械、电子、建材、饲料加工等项目的投资,适用5%的低税率。具体税率适用范围1、基本建设投资适用五档税率对批准允许建设的楼堂馆所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实行30%的高税率。对民用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的建设投资,实行区别对待和适当鼓励,其税率有零和5%两档。对税目税率表中未列出的一般其他项目投资适用15%的税率。具体税率适用范围2、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适用三档税率凡属于国家急需发展的更新改造项目适用零税率。建设单位经过计划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属于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适用5%的税率。其他的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一律适用10%的税率。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可靠措施,无论项目大小,都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项目需要迁移另建的非生产性项目,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管理,采取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代扣代缴,以及计划部门等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共同配合,实行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源泉控制办法。第二部分印花税法印花税的概念: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特点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收范围广税收负担轻纳税人自行完税印花税法律制度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单位性质、内外资、国籍)。具体印花税纳税人签订合同:立合同人,即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书立书据:立据人,即订立产权转移书证据的单位和个人。领受证照:领受人,即领受并持有证照的单位和个人。设立账簿:立账簿人,即设立并使用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征税范围1、印花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税法列举原则法律效力原则地域管辖原则印花税征税范围具体规定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项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特许权转移书据: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发生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五种形式: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在这些产权转移形式中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为印花税的应税书据。权利许可证照包括项目许可证照:工商营业执照。权利证书:专利证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注册证,其他权利证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应税条件:应税许可证照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营业账簿包括项目资金账簿: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如总账、日记账、各种明细账等。注意问题:各种备
本文标题:税法A10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267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