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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法基本原则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当代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始于17世纪,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弟,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征税时间要选择适宜等,因此提出赋税的“公平、简便、节省”三项原则。而德国的学者倏士第发展了威廉·配弟的思想,他提出自愿纳税、合理征税、平等征税、依法征税、低费征税、便捷征税等六原则.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反对国家干预,要求自由竞争,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他在《国家论》中阐明政府充当经济生活的“守夜人”,应尽量限制国家的职能,削减政府支出和税收收入的观点。他认为臣民应尽其力资助政府,依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收入的比例作为负担,向政府纳税,而且所纳税额必须确定,不得任意改变;赋税交纳的日期和方式要给纳税人最大的便利,所征赋税尽量收入国库。亚当·斯密将之归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矛盾的加深,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客观上需要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某些“改良”,西方一些学者提出了些“社会政策”,基于此,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提出税法的四大原则,即“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尤其是1929——1933年是经济大萧条的出现,自由竟争说受到严重的挑战和质疑,国家不仅是“守夜人”,而应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干预经济,即所谓的凯恩斯主义的出现,提出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保障财政收入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等。西方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四大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社会政策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历史上,税是促发民主宪政的导火线。无论是1215年的《大宪章》还是1776年开始的独立革命,都和税有着不解之缘。英国议会民主正是在和国王争夺征税权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而“无代表则不纳税”(n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则准确表达了美国独立革命者(也是稍后的立宪者)对民主自治的追求。可以说,人民对税的控制就是现代民主的代名词。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征税。“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与“税收法定主义(无承诺不课税、法无明文不征税)”,通常被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税收(宪)法定的理念最早是在英国《大宪章》中所初步确立下来的。1215年,英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了英国贵族、教士以及城市市民广泛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发动了武装反叛,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的夹击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在征得“全国一致同意”外,国王不得课征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大宪章》的基本历史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主权者征税必须受限于法律和人民同意的双重约束,从而开启了宪政与税收历史关联的先河。之后,在1628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中,又有进一步的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从而正式在英国的宪章性法律文本中确立了税收(宪)法定主义。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又进一步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至此,税收(宪)法定的基本政治原则已经确立下来了。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开启了制度化约束王权的新篇章人身权和财产权:现代文明的根基《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做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该条确立了非经合法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及其他形式的伤害等人身保护权,由此,英国国民的人身权利逐渐被确立起来。《大宪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该条规定对国王及其下属侵夺民财进行了约束,是对财产权的确认。可以说,英国宪政的发展史,就是英王和贵族、平民围绕着是否遵守《大宪章》而展开的斗争史。印花税“半夜鸡叫”凸显法定原则失灵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在我国,从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始,才逐步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把股民们至今记忆犹新的“5·30”事件,称之为“半夜鸡叫”,非常贴切和形象。因为,公众在不知情的背景下,财政部于去年5月30日凌晨12点,突然宣布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一时间,股市狂跌,股民叫苦不迭。拿印花税来讲,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由1‰上调至3‰,应由法律进行规定,或者由法律制授权国务院规定,但在2007年印花税政策变动时,我们根本未见到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授权,而是由财政部擅作主张,自我授权进行税率调整的,显然,震惊中外“5·30”事件,凸显税收法定原则严重失灵。2、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课税权法定纳税义务法定征税要素法定征税程序法定税收行政行为法定(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纳税人、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在税收立法方面,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而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就一些具体而微小的问题授权其他机关立法,任何主体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税收法定主义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全国人大该收回“税收立法授权”了在中国,人大通过的税收法律,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就是说,只有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车船税是由人大立法的,其他的税收,其征收依据则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决定废止25年前对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授权2009-07-06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决定废止25年前对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授权;法学专家认为亦应废止24年前人大对国务院的更广泛授权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废止的这项授权是在1984年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在当时提请授权的议案中陈述的理由是:鉴于目前城市经济体制正在改革,经济形势发展很快,包括产品税、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条例(草案)尚须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因此,提请授权国务院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待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正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完成立法手续。不过,在1985年,全国人大又做出了另一项更广泛的授权,即国务院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对于废止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依据1985年的此项授权,国务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这个授权决定已将1984年的授权决定覆盖。而1984年的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问题。换言之,此次废止的只是1984年的授权决定,1985年的授权决定依然有效。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还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有关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对《立法法》以上条款,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同一部法律前面规定了专有的税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后面又规定可以转授,并且未规定转授的范围,存在立法上的逻辑漏洞。全国人大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以来的20多年里,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根据授权制定了大量的规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现在看来,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尤其是立法法已经十分明确地将财政税收立法权确定为专属立法权事项,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也进一步明确和深入人心。在宣布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完善这一法律体系,就内容来说,加快制定税收方面的法律无疑是重中之重。认真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将有关税收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车船税法》,车船税也成为了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这是一个好的开端。(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北京地税称“月饼税”并非新鲜事已征收17年2011年09月01日新京报“单位发月饼征税一直就有,并不是新政策说要加征月饼税。”北京地税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月饼计税早在1994年就开始实行,依据当时的《个税法》明确了单位所发的月饼、食用油等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人们的思维惯性都认为钱才是工资,但个税法说得很清楚,实物、有价证券也是工资,需要纳税。”北京地税相关人士表示,不仅仅是月饼,粽子、元宵、食用油、大米等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记者查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现,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征税合法原则征纳税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执法机关不能擅自修改课税要素、征税程序,即没有法律依据,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两部委:夫妻一方房屋变更为共有免征契税2011年09月01日财政部网站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3、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评述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我国宪法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肯定,其效力、效益深受局限。所以,应当通过修宪增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根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有立法权,但是如果不对授权立法加以规范,不对各种税法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予以明确,税收立法权完全可能遭受行政的侵蚀和蚕食。从维护纳税者基本权利的立场,立足于租税的征收和使用相统一的角度把握租税的概念,将其作
本文标题: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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