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公告穗国税南稽罚字[2010]第3号送达公告广东康得信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06231125441):本局对你公司的税务案件已审理终结,采用直接(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南稽罚〔2010〕112号),决定内容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司采取将发票全部联次非一次性如实填开的手段少申报销售收入,是伪造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对你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查补税款357,269.6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8,634.8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司上述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9634.80元。限你(单位)自知道本决定书内容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知道本决定内容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本决定内容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对本决定逾期不申请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决定及告知内容将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被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二0一0年六月八日
本文标题:穗国税南稽罚字[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30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