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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讲纳税筹划的条件与主要方法纳税筹划的基本类型1,将收入从一种形式转为另外一种形式2,将收入从一个口袋转入另一个口袋3,将收入从一个纳税期间转移到另一个纳税期间一、纳税筹划的条件1、企业规模较大2、企业资产流动性强3、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简化4、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纳税筹划的条件-企业规模较大企业集团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分公司,企业通过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更有利于开展纳税筹划;其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之间进行资产流动,分摊费用,一些合同订单的转让都可以起到很好的纳税筹划效果。•企业而言,当其发展到一定时期和规模,就会考虑对外投资,或者多角经营,从而形成企业集团,或者是集团性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的利益流动而形成的涉税问题很自然地存在,而新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又将在为企业集团处理大市场条件下税收利益的一个关键问题。•几十年来,许多企业集团或者集团性企业都在纳税方法方面用足了智慧。•其中,“合并纳税”(合并到总公司纳税)与“就地征收”成了部分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争论的焦点问题.进行企业的机构整合性重组•首先要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因为对公司的整合必然涉及到投资人利益的调整,如果要对股权进行调整和变更,就需要进行具体操作的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承办相关事宜;•其次要受到《合同法》的规范,只有参与重组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意见,才能够在重组活动中得到落实,否则,再美妙的重组方案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第三要受到《会计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受到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范等等。•所以说,进行资产重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操作人员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系统地有机的结合起来运用。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由于其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应比较小。所以,他们的重点一般应放在日常成本的管理、日常的采购和销售活动中。纳税筹划的条件-企业资产流动性强企业运营中,首先要对各种投资和经营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这就必然要对资产、车间、设备进行安排,这些资产的安排既包括将资本从企业内部分离出去,也包括从外部购买进来。因此,资产流动性越强,企业对适应纳税筹划方案的要求就越灵活机动;反之,如果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差,则不能很好地进行纳税筹划。•对于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而言,重点环节是企业生产要素的组合和经营业务流程的调整。•实际操作都是由其他职能部门完成的,财务人员只对有关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核算和归集。纳税筹划的条件-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简化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的简化有利于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的行为决策程序比较复杂,即使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方案,但最后的落实可能会在比较复杂的行为决策程序中出现这样或那样料想不到的问题。•在具体实务过程中,企业集团业务(比如资产重组等)并不是单项业务的简单操作,一般情况下,一个资产重组业务往往伴随着几个经济事项同时操作.行为决策程序的简化有利于进行有效的筹划!••.纳税筹划的条件-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案以及实施的过程应尽量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相一致。企业的发展由各种因素来合力共同推动的,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企业减轻纳税并不能等同于企业的长足发展,企业的发展更取决于企业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的质量、市场营销、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各个方面。•筹划多数情况下不在企业的财务环节,而是在业务操作环节,比如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等等。•而企业集团的业务运作就更是如此了,除了一般性的债务重组业务以外,几乎所有的筹划事项都需要筹划人站在战略的高度来审视相关业务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所以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案和实施的具体过程,必须最大限度地把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各种因素都发挥更大的能量,以便同心协力地共同促进企业及早实现其长远发展目标.纳税筹划条件纳税筹划效果企业规模大好小纳税空间小,筹划不易资产流动性好容易实施纳税筹划差不好行为决策程序简化容易纳税筹划实施复杂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相符合好不符合不好纳税筹划条件比较不容易纳税筹划实施涉税风险•集团企业或者同一个投资人下属若干个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从法律上讲就构成关联业务。•如果再涉及到的其他业务,从机构调整的角度讲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清算和企业集团的业务整合等;•从具体资产调整的角度讲,有对外投资、资产出售、资产置换等;•还可以分析出其他相关业务如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以及关联业务的处理等等。•在这些事项中,往往都是若干的涉税事项交织在一起的,而现实中,税收政策只对单个事项作出规范。•这就是企业集团性业务容易产生涉税风险的根本原因。对纳税人行为的约束推定原则实质高于形式和商业目的原则关联方合同与正常合同收入转移原则推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理由•过错推定实际上是通过推定行为有过错的方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义务违反者,之所以要作这种转移,是因为从实践来看,义务违反者如果真无过错,一般来说比较易于举证;而要求行政机关方面弄清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则比较困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与讲座》对行政机关应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给予了明确支持:•符合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对一项经济活动变化,自己分析对收入的影响。•应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注意的问题•首先,在执法中,无论采用什么归责原则,都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其次,与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检查,认清违法事实;加强学习,提高监管水平;耐心细致,倾听当事人陈述申辩;做好案卷,随时准备接受行政相对人质询;•最后,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切不可机械教条,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按规定处理。推定延伸到法律的归责问题•归责,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责任的归属,即责任应由谁承担。归责与责任不同,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找根据,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案例一:某药监局在一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药柜上摆放的氯霉素眼药水已过期失效,当事人辩称他早已知晓这瓶药失效,从未给患者用过,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免除行政处罚。案例二:某药监局在一诊所检查时发现,药架上存放的心痛定、丹参片均未标明有效期,当事人辩称自己患高血压多年,这些药品全为自用,没有给患者使用,要求免予处罚。案例三:某药监局在一卫生室检查时发现,冰箱中所存放的转移因子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辩称这是一位患者拿来注射用的,用了几天后,该患者没有再来过,自己不敢清理此药,也未给别的患者使用,要求免予行政处罚。•以上三起案件当事人均以未造成损害事实和主观无过错为由要求免责,药监机关究竟应该以三名当事人使用劣药为由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免予其行政处罚呢?针对上述情况,目前药监执法人员有三种处理意见。意见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应予免责。意见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当事人将上述劣药置于营业区,即为“使用劣药”,应予以行政处罚。*意见三: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药监机关就可推定其有过错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实质高于形式•美国税法在过去的50年里,法院一直借助“普通法”的精神来解释和适用税法,例如实质高于形式(substanceoverform)、商业目的(businesspurpose)、虚伪交易(shamtransaction)和经济实质(economicsubstance)等判断法则的运用,尽管尚存在争议,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却越来越多地接纳。其中,substanceoverform(实质高于形式)即相当于实质课税原则。•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援引substanceoverform(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在(1987)案件:theBronfmanTrustcase中,最高法院写道:“税务案件最近的趋势,一直在致力于寻求纳税人交易的商业与实际真实目的……用商业和经济真实的眼光来确定纳税人的交易,而不是区别于形式上的法律分类,这有助于避免某些纳税人因熟练地操纵一系列的事项以满足税收扣减的前提条件,从而带来税收责任上的不平等状况。”•英国法就依靠实质高于形式这一原则来处理一般的避税条款或滥用税约条款这类问题.•其税务当局如果认为一项交易是为了获得税收协定的好处而非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进行的,就可以否定其存在.关联方合同与正常合同•关联方是转让定价制度的基本概念,确定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是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前提。•关联方指与企业具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把握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要注意从以下两方面:•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用“关联方”的表述代替了“关联企业”,其实是将原税法中关联方的定义由关联企业扩大到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堵塞了关联方为个人时无法适用税法进行调查和调整的漏洞。•二是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规定仍有待细化。目前国际上对于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主要有两大标准:一是股权控制标准,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收入转移原则•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以是否收到价款为标志,一旦有转移就可以确定交易成立.风险转移原则•风险转移原则的学说立法案例和理论基础•关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立法案例:•一是所有人主义又称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应随所有权人转移,谁享有所有权谁就承担风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此说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交付标的物之债,自标的物应当交付之日起,使债权人成为物之所有人并由其转移物之风险,即使尚未实际进行物之移交,亦同;但是,债务人如已受到移交催告,不在此限;在此场合,物之风险仍由债务人承担。”•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在货物上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货物的风险一直由卖方承担。但是,一旦货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货物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二是债务人主义又称交付主义原则:•此说以德国、美国为代表。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于买受人。自交付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转移也由其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第(1)-(a)规定:“如果合同不要求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给承运人时,损失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也是如此。”同样,在被认为是协调两大法系碰撞,代表国际立法趋势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交付主义原则”,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路货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二、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1、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2、纳税期的递延3、税负转嫁4、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遵守国家税法为前提,如果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得当,就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企业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包括:免税优惠:如:新办企业2免3减半。高新企业3免3减减税优惠:如:自然灾害减,特区减
本文标题:第11讲纳税筹划的条件与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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