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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TaxationLaws教师:吴再芳邮箱:1937774916工业企业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宾馆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课程介绍目录课程定位、培养目标1课程设计2教学考核办法3第一部分:课程定位、培养目标课程定位会计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课程体系中承前启后的专业必修课后续课程设计: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等前置课程设计:会计基础财经法规经济法等课程开设时间:大二下期第一部分:课程定位、培养目标课程培养目标:一项基本素质四项专业能力1培养依法纳税意识正确计算主要税种税款正确纳税申报正确会计核算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部分:课程设计课程教学设计要求课程设计理念任务驱动教学设计课程内容设计课程设计一.课程设计理念教学课程综合化以技能操作为主设计课程以任务驱动设计课程将税法与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结合设计本课程;改税法以法律条文记忆为税额计算、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表填制等实际操作能力设计本课程;引入案例、情景等,将本课程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目标寓于其中。二.课程教学设计要求时效性Text突出四性课程内容设计突出“四性”综合性适度、够用、简略、易懂实务性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实作能力税收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将本课程与法律、财会等相结合理论性三.课程任务驱动设计熟悉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税款账务核算纳税申报表填制税款计算课程教学任务驱动四.课程内容设计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课程具体内容设计(含实训)税收征收管理法四.课程内容设计——课时设计学期课,3学时.周,18周计2次以上1学时6学时营业税3次以上1学时9学时个人所得税○O2税收征管3次以上2学时12学时企业所得税3次以上1学时8学时消费税学期间至少一次到实训基地观摩涉税业务处理3次以上2学时10学时增值税课外实训、观摩课后练习专题模拟实训理论教学项目理论课时:47;实训课时:7第三部分:说教学考核办法平时期末考试实训考核总评占总评比例:20%;以考勤、提问为来源;标准:分ABC三个等级;占总评比例:60%;采用闭卷形式;题型:单项、多项选择、判断题及计算题;占总评比例:20%;采用平时实训和集中实训形式;标准:分ABC三个等级;总评:100分;三项成绩按权重计得。教学考核办法教材与参考书目教材:2013CPA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参考书目: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一、税法二教材结构税法总论(1章)税收实体法制度(本书的重点内容)税收程序法制度和税务代理制度(12.13.14章)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二、税法的功能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征税目的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收概念税收分配以国家为主体,凭政治权力实现税收的本质是分配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核心保证约束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标志税收的特征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2.综合性法规: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二、税法的功能(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法的地位: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依据。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命令和服从;民法——平等、等价和有偿。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偷税”→“逃避缴纳税款”。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区别——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第一章税法概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一、税法的原则二、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税法的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经济效率: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行政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即降低征管费率,减少征纳税费用。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条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一、税法的原则(二)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即一部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举例】2009年5月1日起,批发卷烟环节征收一道消费税。在此之前的批发卷烟不需要按照新规定计税。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但程序性税法或特别法例外。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举例】2012年5月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在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额是每人每月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扣除额调整为每人每月3500元。按照实体法从旧原则,在追缴少扣税款时,对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扣除计税,对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按照每人每月3500元扣除计税。【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二、税收法律关系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征收主体: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②纳税主体:(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我国采用属地属人的原则属地—地域管辖权境内收入征属人—居民和公民管辖权境、内外收入征内容:(税法的灵魂)征税方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章处罚等。征税方义务:宣传税法、辅导税法、纳税咨询辅导、出示税务检查证等。纳税方权利:知情权、保密权、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延期申报请求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纳税方义务: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接受违章处理等义务。六、税法的构成要素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1.纳税人(纳税主体)对“谁”征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人法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机关\事业\企业\社团扣缴义务人负税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中介税款的实际承担者2.征税对象(纳税客体)对“什么”征税问题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目征税对象的细分,以列举法或概括法表示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的数量依据,有3种3.税率征“多少”问题税收制度的核心3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啤酒消费税250元/吨3种: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与征税对象价值量无关税负相同,但并不能体现税收公平累进税率:是指将同一课税对象按其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数额越大的部分等级越高,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设计原理:把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划分为若干级距,对每一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逐级提高。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每超过一个规定的级距时,仅就超过的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收,分别计算各个级距的税额。各级距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举例】张某2012年9月应税工资收入9500元,减除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则张某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解析:1500×3%+3000×10%+1500×20%=645思考:上述计算过程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如果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则其应纳税额应为多少?01500450090003%10%20%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后的差额。应纳税额=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征税对象起征点数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征税对象数额×适用税率-本级速算扣除数150045009000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10%20%Y=月应纳税所得额假设1500<Y≤4500应纳税额=S1S2S3(Y-1500)×10%1500×3%=S1=Y×10%-105+=Y×10%-S3+S2=Y×10%-105=1500×(10%-3%)=105Y速算扣除数目前税率适用情况税率形式适用的税种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3项所得项目)定额税率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4.纳税环节“什么环节”征税只在一个环节征收两个以上环节征收资源税只在开采环节征收增值税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征收一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现行税种在各环节的分布生产加工国内国外购买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产品销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利润形成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留利使用契税5.纳税期限“什么时间”申报税按期纳税按次纳税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相关的三个概念: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6.纳税地点缴纳税款的地点(1)在机构所在地纳税(2)在劳务提供地纳税(3)在财产、资源所在地纳税(4)进出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7.减免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1)起征点: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2)免征额:指准予从征税对象数额中扣除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
本文标题:第1章_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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