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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税法总论1.1税收概要1.1.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1.1.2税收的特征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发行货币、发行国债、股息、收费、罚没等)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2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41.1.3税收的职能税收职能一般是指税收分配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固有的功能和职责,是税收的一种长期固定属性。一般认为税收具有财政、经济和监督三种职能。⑴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一般而言,当代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2012年税收、GDP⑵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来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其可支配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5⑶税收的监督职能:是指国家通过税收征管法令来约束纳税人社会经济行为的功能。国家通过税收分配将一部分国民收入征为国有,要做到应收尽收,则必须进行税收的管理、检查、纠正、统计、预测和调查等一系列工作。上述税收工作一方面能够反映有关的经济动态,为国家经济管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税收是一种无偿的分配,分配的结果是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既得利益,它本身就要求必须具有监督管理的功能,以使这种无偿性的分配得以顺利实现。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61.2税法概念1.2.1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与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等;而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制定的税收法律,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法。本课程的税法是指广义上的税法,即通常所说的税制。所谓税制是指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管办法的总称。71.2.2税法的分类税法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性质、内容、特点相同或相似的税法归为一类的方法。1.以税法内容和功效为标准的分类:分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是规定税收性质、立法、种类、体制和税务机构以及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它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种及其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等要素内容的法律规范。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收管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处罚法和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就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82.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目的税法。流转税(货物与劳务税)法是规定对货物流转额和劳务收入额征税的法律规范,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的税法。其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而收入具有“刚性”,有利于国家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流转税法为世界各国,尤其为发展中国家所重视和运用。所得税法是规定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获取各种所得额征税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公平税负和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所得税法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运用,尤其在市场经济发达和经济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更受重视。9资源税法是规定对纳税人利用各种资源所获得收入征税的法律规范,如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税法。其特点是调节因自然资源或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将非经主管努力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为国家所有,避免资源浪费,保护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资源税法一般针对利用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等)所获收益或级差收入的征税需要而制定。10财产税法是规定对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价值或数量征税的法律规范,如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契税等税种的税法。其特点是避免利用财产投机取巧和财产的闲置浪费,促进财产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因此,财产税法一般以课征财产富有者以平均社会财富、课征财产闲置者以促进合理使用为根本目的,同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而制定。行为目的税法是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及为实现国家特定政策目的征税的法律规范,如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税法。其特点是可选择面较广,设置和废止相对灵活,可以因时因地制宜的制定具体征管办法,有利于国家限制和引导某些特定行为而达到预期的目的。行为目的税法一般是国家为实现某些经济政策、限制特定行为,并为达到一定目的的需要而制定。113.以其他标准为依据的分类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法和地方(收入)税法。中央税是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归属中央一级政府的税收,一般由中央统一征收管理;地方税是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归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我国现行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等。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法律制度;外国税法是指国外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121.2.3税法的作用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方式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税法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税法是国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税法是国家维护其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131.3税法要素税法要素是指税法中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因素,是保证税法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的必要条件。总体上说,税法要素包括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构成要素两大方面。1.3.1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4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⑴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始终是国家,另一方可以是企业、单位或个人。⑵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不以征纳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取得了应税收入,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⑶税收法律关系相对地具有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即国家有依法征税的权力,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⑷税收法律关系带有财产权(或支配权)无偿转移的性质,即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就意味着将一定的货币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无偿地交给国家。153.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⑴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税收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我国,征税主体是指依法行使课税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其中税务机关和海关是征税的主要职能机构。纳税主体是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主体的确定,一般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⑵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物、财产和行为等。16⑶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规定,是税法的灵魂。国家征税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税务管理、征收税款、税务检查及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有: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对知悉的纳税人情况保密,依法办事、依法计征,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17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181.3.2税法构成要素税法构成要素一般是指税收实体法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征收方法、纳税地点、罚则等要素,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要素。1.纳税人:法律上的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纳税人是按不同税种分别确定的。负税人:是税收负担的实际承担者,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纳税人纳税后,如果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时,纳税人则不是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192.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西方国家称为税基,在法律上称为纳税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征税的标的物,即对什么征税,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货物、劳务、财产、收入、所得、土地、行为等。每种税都要规定其各自的征税对象,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主要有税目、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税目又称“征税品目”,它规定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在应税内容上的具体化,体现着征税的广度。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应税内容的具体区间。它可按货物、品种、所得、地区等方面进行划分。征税范围与征税对象密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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