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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关税法§5—1关税概述§5—2关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5—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5—4关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5—1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念与特点(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类税。这里所说的货物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我国关境的商品物资;物品是指出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邮递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以及以其他方式出入我国关境的属于个人自用的非商品物资。上述概念中所指的关境,一般情况下与国境是一致的,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关境”一般解释为一个国家海关法令自主实施的领域,所以关境又称为海关境域、关税领域或税境。根据这一表述,当一个国家不存在贸易自由港、自由区和未加入关税同盟时,其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即在实施海关法令范围上,关境等于国境。当存在贸易自由港、自由区、或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时,关境和国境的范围就会不一致。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1、当一个国家存在自由港、自由区时,关境小于国境。香港和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为我国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自由港、自由区虽然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的角度看,对进出自由港、自由区的货物却免征关税,即这些自由港、自由区实际上被排除在海关境域之外。这时国家的海关境域等于国境减去自由港和自由区,从而使关境小于国境。2、当存在关税同盟时,关境大于同盟国成员各自的国境。此时,几个国家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海关进出口税则,成员国彼此间的货物和物品进出国境时免征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成员国的货物和物品进出同盟国的共同关境时才征收关税,同盟国成员各自的关境已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关境已远远超出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是指全面实施统一海关法令的关税同盟国的共同海关领域。此时关境必然大于同盟国成员各自的国境,即关境等于各同盟国国境之和,如欧洲联盟。(二)关税的特点1、关税只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2、关税具有涉外性,是执行对外政策的工具。3、关税由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负责管理。二、关税的分类关税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志对关税所做的归类。关税的分类标志主要有:课税货物和物品的流向;课征关税的目的;对进出货物输出国区别对待的原则以及关税的计税依据等。1、以通过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向为标志,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简称进口税和出口税),这是关税最基本、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分类方式,也是自然形成的古今中外最常用的分类方式。进口税是指海关对进口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目前世界各国都以进口税作为关税的主体。人们通常所说的关税一般都是指进口税,在各种国际性贸易条约、协定中所说的关税也是指进口税,由此可见进口税在关税中的地位。出口税是指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19世纪以前,出口税曾经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各国开始重视关税的经济作用,逐步认识到征收出口关税会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因此经济发达国家相继取消了出口税,美国还通过宪法规定不准对出口货物征收出口税。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的国家考虑到本国经济的需要,并没有完全取消出口税。2、以课征关税的目的为分类标志,可将关税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即征收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没有保护本国生产的目的,在确定关税的课税对象时,一般都遵循以下原则:①选择那些进口量大,消费量大,负担能力强而且属于非生活和非生产的消费品作为课税对象。②选择本国不能生产,并且不准备生产而又无替代用品的消费品作为课税对象。例如,本国不能生产石油而对进口石油征税,并不会因征税而减少本国对石油的消费,从而使石油征收的进口税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得到保证。③财政关税的税率一般应根据国家的财政状况和进口货物的数量来确定,其税负不应过高,否则会影响进口数量,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2)保护关税。即征收关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和本国经济的发展。保护关税主要体现在进口税上,而对进口货物制定较高的进口税率,以限制外国货物的输入,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或削弱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能力,保护关税实际上属于关税壁垒。3、以对进口货物的国别来源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为分类标志时,可把关税分为加量关税和优惠关税两大类。属于加量关税的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属于优惠关税的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特惠税等。(1)加量关税,也称歧视关税,是国家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在征收一般进口关税之外又加收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加量关税一般都是有较强的针对性,或针对特定的货物或针对特定的国家,临时进口附加税可分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①反倾销税是指对外国以低价向本国倾销的进口货物按较高的税率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是增加进口货物成本,以抵制外国货物的倾销和外汇倾销,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反倾销税不可以随意征收,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倾销行为才可以征收。②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国对接受过补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是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补贴税也不可以随意征收,只有经国内、国际有关部门认定,接受过补贴的出口商品确实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生产有较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某项工业的发展时,才可以征收反补贴税。③报复关税是指他国对本国输出的货物有不利待遇或进行歧视时,而对从该国输入的货物予以报复,加重征税的一种临时附加税,属于惩罚性的加重关税。实行报复关税要以国家的实力为后盾,弱小国家往往屈服于强国的压力,难以对强国实行报复。(2)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国家的进口货物使用比普通汇率较低的优惠税率征收的关税,是对特定受惠国在税收上给予的优惠待遇。优惠关税一般都是互惠的,即协定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优惠关税,即给惠国单方面对受惠国家实行优惠关税。优惠关税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特定优惠关税、普惠制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关税三种。①特定优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某些方面给予的特定优惠待遇,而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②最惠国待遇关税是指两国缔结贸易条约时,缔约国一方承诺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的、自动的适用于缔约国各方的一种优惠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最惠国。最惠国待遇问题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优惠待遇的范围很广,包括关税、通商、船运、港口使用、仓储、居住权、移民等内容,但最主要的还是关税待遇。最惠国待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一定是最低税率,这种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不歧视上。③普惠制关税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成品的普遍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普惠制优惠关税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所谓普遍性是指所有实行普惠制的发达国家的普惠制方案,应向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优惠关税待遇;所谓非歧视性是指给予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以同样的优惠待遇,不能有例外;所谓非互惠性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是单方面的,而无需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反向优惠。普惠制关税属于特惠关税,其优惠程度要优于最惠国待遇关税。三、关税的作用新形势下我国关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税的保护作用。所谓关税的保护作用是指凭借国家政权采取一定的关税措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以达到扶持和保护国内产品生产和发展的目的。关税的保护作用主要是通过提高进口税的税率来实现的。但是,关税的保护作用必须适度,过分的保护会产生消极作用。2、关税的促进作用。关税的促进作用是以关税的保护作用为基础的,因为保护关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本国生产力的发展。关税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对进口货物征税与不征税、多征税与少征税的差别待遇政策具体体现出来的。可见,无论是保护还是促进,都是为了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3、关税的调节作用。关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寓于关税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之中的,即关税在发挥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发挥着调节国内经济的作用。关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多方面的,包括调节生产、消费、积累与消费的比例,调节外汇收支等。关税的调节作用也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征税与不征税、多征税与少征税来实现的。但是关税的这种调节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单纯依赖关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比例达到平衡,只有全面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才能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4、筹集财政资金的作用。关税不仅在保护,促进和调节国内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1979-1985年,关税平均每年收入为74.7亿元;1986-1992年,平均每年收入达170亿元;1993-1997年,平均每年收入达289亿元;近几年在多次降低关税水平的情况下,关税收入水平仍有平稳的增长。仅2007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总计完成7584.75亿元,比上年增长24.25%,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6%。§5—2关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关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准许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二、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三、关税的税率(一)进口关税的税率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进口税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定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定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加入WTO之后,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二)出口关税税率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沙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是20种,税率也较低。(三)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1、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2、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消其他国补贴。3、保障性关税: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5—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5、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其主要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如2006年起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例1〕某公司进口了口红3箱,每箱4.89万美元(CFR价),保险费率3%0,投保加成率10%,关税税率10%,汇率1:6.78。计算应交进口关税:进口口红关税完税价=48900×3×6.78÷〔1-3%0×(1+10%)〕=997919.13(元)进口口红应交进口关
本文标题:第5章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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