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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的暂行办法》解读上海洋山保税港区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以第164号总署令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10月3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保税港区的开发运营和管理进入法制化阶段。为了让广大企业和公民深入了解保税港区诞生的背景、政策、功能和《办法》的主要特点、内容,现就《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保税港区的定义和功能。《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一定义涵盖了保税港区的性质、审批权限、区位、功能等四个要素:(1)保税港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监管手段包括物流围网和信息围网。(2)保税港区的设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审批;(3)选址设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这意味着保税港区主要设立在沿海、沿江和边境城市的对外开放口岸,尤其是海港;(4)保税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加工三大主要功能。(二)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保税港区享受的政策源自于国务院对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即“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中可以看出,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不仅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开港仪式奠基碑石车辆进出关繁忙的码头繁忙的码头2繁忙的码头3集装箱堆场夜色下的码头船舶靠港东海大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解读近日,我国第一部关于跨境工业区的海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这一我国首个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税收政策+专用口岸”三重优惠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供了法律保障。功能更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区内还设有目前内地与澳门之间唯一全天24小时运作的专用口岸,是国内同时具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专用口岸3种“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区域,充分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政策优势。第5章基本通关制度(三)——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与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5.1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制度5.2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5.1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一、概述(一)、含义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地区:我国关境内由行政行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例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等予以免税。特定企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例如: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企业。特定用途: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例如:①国内投资项目②利用外资项目③科教用品④残疾人用品等(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2.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5年(三)管理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二、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制度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主管海关批准并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企业持《征免税证明》等办理进口手续减免税货物放行后海关继续监管海关监管年限期满,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一)减免税申请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1)减免税的备案保税区—“企业征免税手册”出口加工区—“企业设备电子账册”(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1)减免税的备案(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3、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3)、科教用品减免税申请(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6个月“一证一批”,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例(单选)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B.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C.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D.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答案:B(二)进出口阶段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阶段2、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三)申请解除监管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4.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特定减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2003年3月,某地合资企业天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将其所拟定的以生产果汁饮料为主要产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同年5月,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了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2003年6月,天利公司凭《项目确认书》向某海关申请办理了生产果蔬类饮料(《项目确认书》批准生产项目)所需的吹瓶机、注塑设备、洗瓶灌装瓶盖三合一机、空气压缩机、液位瓶盖标签检测系统等灌装生产线设备的特定减免税证明。2003年7月至9月间,天利公司持海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从某海关陆续免税进口了上述设备,总价值折合人民币约850万元。此后,天利公司因生产资金出现大幅缺口、配套设备无法到位,上述果蔬类灌装饮料生产线进口后未能实际投入使用。为解决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天利公司改变了先前制定的运营计划,与该市另一家食品饮料生产企业恒祥公司就上述免税进口设备签订租赁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天利公司将果蔬类灌装饮料生产线出租给恒祥公司用于生产果汁饮料,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人民币50万元;租赁期间,设备归天利公司所有,恒祥公司拥有使用权,但不得转租或出售;租赁期届满后,天利公司收回全套设备。2003年11月15日,天利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协议将上述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交恒祥公司使用,后者将该设备用于生产果蔬混合型罐装饮品。2004年12月,某海关在对天利公司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中期稽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此立案调查。某海关经调查认定,天利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将限于特定主体和特定用途的免税进口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致使有关设备脱离海关监管,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利公司在设备租赁期间(1年)所收取的50万元租金属不法收益,应予没收。2005年2月15日,某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天利公司作出没收租金50万元及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果汁不是纯净水2000年9月,某食品饮料生产企业拟定了以生产果汁饮料、茶饮料和饮用水为主要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外商投资鼓励项目报所在地外经贸委审批。11月,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了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确认有关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一)条第13项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同时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该项目确认书规定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为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内容为水果加工。2001年1月至3月间,该企业持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了吹瓶机、注塑设备、洗瓶灌装瓶盖三合一机、空气压缩机、液位瓶盖标签检测系统等灌装生产线设备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陆续以外资设备物品贸易方式免税进口上述设备,货物总价值为3,846,032美元。上述设备投产后,由于果蔬类饮料国内市场销路不畅,该企业没有生产项目规定产品,在未经主管地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免税进口设备用于灌装生产瓶装纯净水。2002年4月,某海关在对该企业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并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规定用途使用免税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2002年8月,某海关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107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补交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练习1.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A.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B.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C.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D.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满后,应向___提出解除海关监管A.企业所在地海关B.货物原进境地海关C.原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D.海关稽查部门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且实行“一批一证”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4、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超过5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5、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的海关监管期为五年,监管期满应当复运出境,如需留用则即使监管期已满,也要补办进口手续,补缴进口税。()6.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5.2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一、概述1、含义暂准进出口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运进出境的货物。2、范围3、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征(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2)免于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例:暂准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申报进出境时,暂不缴纳进出口税费,但收发货人须向海关提供担保。答案:√4、分类按监管方式分:(1).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2).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3).集装箱箱体(4).暂时进出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1、ATA单证册ATA由法文AdmissionTemporaire与英文TemporaryAdmission的首字母组成,暂准进口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W.C.O)通过的《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二、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ATA单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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