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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一章 纳税筹划导论
教学安排•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纳税筹划》是会计学专业(其他工商管理与财经类专业也可选修)的选修课,其设置的目的是:•学生在掌握了税法、会计和财务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更深层次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征税与企业纳税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博弈关系,并能够进行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及其风险的防范。Ⅱ.教学目的与要求•一、教学目的•1.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与方法。•2.能够进行实务操作。•二、教学要求•1.学生已修完前导课程,如《税法》、《会计学》、《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课程。•2.在1的基础上,学生应该能运用方法论、认识论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与实务操作。•3.参考书:《纳税筹划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2月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纳税筹划。第一章纳税筹划导论•第一节纳税筹划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纳税筹划的含义•第三节正确处理纳税筹划中的几种关系第一节纳税筹划的产生与发展•一、纳税筹划的产生•纳税筹划行为的产生应该与税收分配活动的产生同命相连。•二、纳税筹划的发展西方国家对于纳税筹划研究较早,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源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即1935年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时,议员汤姆林(Tomly)爵士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观点,他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作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该观点不仅受到法律界的赞同,而且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经常援引的税收判例。•现代税务咨询,成立于1959年的欧洲税务联合会,这是由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和团体组成,其成员遍及英国、德国、法国、丹麦、荷兰等22个欧洲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税务专家是以税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于是真正形成了一种独立于代理业务的新业务,这种业务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纳税筹划。•所以,一般认为纳税筹划和对纳税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归纳•从上述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1.纳税筹划的产生是伴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2.纳税筹划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主观行为。•3.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在不断认识和发展的过程。第二节纳税筹划的含义•一、国外的观点•二、国内观点不同观点的共性•第一、法律性。纳税筹划都是依法进行的,任何违反税收法律的税收措施和计划都不在纳税筹划范畴之内。•第二、筹划性。在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的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策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三、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直接目的只有一个,即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三、本教材观点•纳税筹划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只要是在纳税行为发生的前后,纳税人所进行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税负转嫁)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都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从狭义上看,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为目的而进行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纳税筹划属于法人和自然人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分配活动,其本质是以法人和自然人为主体处理其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避税合法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法空子。偷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的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非法与相关法律格格不入纳税筹划合法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四、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的区别第三节正确处理纳税筹划中的几种关系•(一)纳税人权利、税收法规、纳税筹划的关系•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该基础上认真学习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并寻求节税的渠道。•(二)筹划方法与筹划实务的关系•方法重于实务•(三)事前筹划、事中筹划、事后筹划的关系•事前优于事中优于事后•(四)分税种筹划与总体筹划的关系总体筹划优于分税种筹划,具体应该处理好:流转税筹划与所得税筹划的关系;局部节税与总体节税的关系;降低税负与企业财务终极目标的关系。
本文标题:第一章 纳税筹划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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