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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比较第一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特点第二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差异的原因第三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发展趋向第一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特点一、发达国家税收制度的特点1.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高;2.以直接税为主的复合税制体系;3.税收制度的联邦主义。二、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特点1.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底;2.以间接税为主的复合税制体系;3.税收制度呈现出集权化倾向。第二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制差异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一国的税负水平二、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自身特点及相应的客观环境是决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制差异的主要原因(一)发达国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复合税制体系的内因和外因1.内因(1)直接税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2)直接税可以缓和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3)以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能够鼓励竞争、发展经济2.外因(1)商品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大部分公司或个人在扣除必要宽减后还有较多剩余(2)经济货币化程度高,所得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非货币所得以外的实物性收入所占比重很小,因而能够较为准确地计算所得,公平纳税(3)社会城市化,就业公司化,生活福利化,因而能够有效的查核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费用扣除,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的征税方法。(二)发展中国家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的内因和外因1.内因(1)财政上的需要(2)纠正结构失衡的需要2.外因(1)历史因素的影响(2)经济的商品化、现代化水平较低。三、政府职权的划分决定税权的分散或集中(一)发达国家政府职权的划分特点决定了其税收制度的联邦主义属性(二)发展中国家政府职权的划分特点决定了其税收制度的集权化倾向1.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的重大投资和经济调整;2.中央政府肩负着实现收入再分配的职责3.发展中国家政治社会不够稳定是其税权集中的又一重要原因。第三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发展趋向一、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趋向1.减少了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2.以减税为中心,将税收调节重点由需求转向供给;3.注重发挥流转税的作用。二、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趋向1.间接税仍是重要的改革领域;2.所得税比重有所下降。第四章所得税制第一节所得税制概述第二节社会保障税第一节所得税制概述一、所得的基本概念国际上对课税所得的解释,主要有四种观点:1.周期说:该观点认为,课税所得的来源应该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要有循环性、反复性和周期性。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不列入课税所得之内。2.净值说:由德国学者夏恩兹提出。该观点认为,所得是指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的净增货币价值。它不分来源是否具有规则性而将反复连续发生的收益和临时性、偶然性、恩惠性收益都包括在课税所得之内。这一学说在公平方面要优越于周期说,但没有周期说便利。3.消费说:由美国学者海格和西蒙斯提出。该学说认为,凡能增加个人享受满足的东西就应视为所得。它将经常的、偶然的、货币的、实物的所得都列入课税所得范围。优点是符合纳税能力原则,缺点是忽视课税的可行性。4.交易说:是会计学界的观点,认为所得与交易有关。一定时期通过交易实现的收入即交易所得减去为取得这些收入所耗费的成本费用,再减去同期亏损的余额,就是课税所得。按这一学说设计的所得税制比较简单,征收管理也比较便利;缺点是课税范围只限于交易所得,不能反映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二、所得税的概念与类型(一)概念:就是以所得为课税对象而向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课征的税。(二)类型1.分类所得税:最早创始于英国,它将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型,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课以各种不同的所得税。优点:能体现政府的奖限意图;多采用课源法,节省征收费用。缺点:是不能按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课征。2.综合所得税: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是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计算征收的税。优点: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纳税能力原则。缺点:征管复杂,征管成本高。3.分类综合所得税:又称混合所得税,即按分类所得税课征以后,再对个人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度的部分按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课征。优点:既能体现纳税能力原则,又能体现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三、所得税制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一)特点1.课税普遍;2.负担公平;3.富有弹性;4.收入稳定可靠;5.调节经济。对消费、储蓄、投资、就业都有影响。(二)规律1.从临时税发展为固定税。2.从比例税发展为累进税。3.从分类所得税发展为综合所得税。第二节社会保障税一、概念又称社会保险税或工薪税,是为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而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二、社会保障税的发展德国于1889年创建了社会保险税,英国于1908年,法国于1910年,瑞典于1913年,意大利于1919年,美国于1935年开征了社会保险税。目前,从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来看,社会保险税的地位不断提高,例如在美国,社会保险税在联邦税收收入中,仅次于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第二大税种。在瑞典等国,社会保险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三、社会保险税的特点1.累退性2.有偿性3.内在灵活性四、社会保障税的课征制度1.纳税人:雇员、雇主和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由职业者。2.课税对象:在职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和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3.应纳税额的计算:社会保障税在计税依据方面没有基本费用扣除和免征额等规定,但却规定了课税的最高限额。即只对一定限额以下的毛工薪收入额课征,而对超过最高限额的一部分工资和薪金不征税。4.税率:大多采用比例税率。5.征管:一般采用从源课征法。第五章财产税制第一节财产税制概述第二节遗产税和赠与税第一节财产税制概述一、财产税的概念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财产税制是一个古老的税系,历史上最早的税收形式就是土地税与人头税。二、财产课税的性质和特点(一)性质1.与所得课税的区别:(1)财产课税的纳税人不一定是财产的主人(如遗产税),而所得课税的纳税人一般来说是所得的拥有者;(2)财产课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本身的数量或价值,所得课税的课税对象则是财产产生的收益或所得;(3)财产课税是对财富的存量课税,所得课税是对财富的流量课税。2.财产课税与商品课税的区别:(1)财产课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属财富的存量部分,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是流通中的商品,属财富的流量部分;(2)财产课税中的财产多数不参与流通,不发生交换或交易,课征方法一般实行定期课征,商品课税的商品都加入流通,发生一次或多次交易行为,课征方法一般实行一次征收。(二)特点1.收入比较稳定2.利于均衡财富分配3.便于征收管理4.弹性较小5.课税不普遍第二节遗产税和赠与税一、遗产税(一)概念: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一种税。在英国曾称之为“死亡税”。(二)产生:遗产税历史悠久,早在古代的希腊、罗马、埃及时代就已有遗产税的史迹。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先后开征了遗产税。(三)类型1、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的制度。(1)纳税人:遗嘱执行人或委托遗产管理人。(2)课税对象:死亡者的遗产总额。(3)税率:采用累进税率,一般设有起征点,不考虑继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系,也不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代表国家美国、英国等。2、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课征的制度。(1)纳税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考虑继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系。(2)税率:采用累进税率。代表国家是日本、德国、法国等。3、总分遗产税制:也称“混合遗产税制”。是对遗产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然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遗产征收继承税。优点:兼蓄了总、分遗产税制的优点。缺点:重复课税,使税制复杂化。代表国家是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爱尔兰等国。(四)遗产税的优点1、平均社会财富2、减少社会浪费3、增加财政收入4、补足所得税的不足5、税负难以转嫁。(五)扣除项目1、丧葬费、墓地费。一般规定一个最高扣除限额。2、遗产管理费。主要包括律师费、认定遗产手续费等。3、被继承人债务扣除。包括遗产中的债务和尚未支付的税金。4、公益遗赠扣除。对捐赠给宗教、慈善学术、教育等机构的遗赠作全额扣除。5、基础扣除。指免税限额的规定。6、法定扣除。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对继承人按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规定一定的扣除额。二、赠与税(一)概念:是以财产所有者在生前赠与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二)类型1、总赠与税制:是对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赠与他人财产的总额课征的制度。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代表国家是实行总遗产税制和部分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2、分赠与税制:是对受赠人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受赠财产总额课征的制度。纳税人是财产的受赠人。代表国家是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三)扣除项目1、公益捐赠扣除。2、基础扣除。3、法定扣除。但赠与税不承认债务和费用扣除。第六章商品课税第一节概述第二节销售税第三节增值税第四节消费税第五节关税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商品课税是指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所课征的税收。二、优缺点(一)优点1、负担普遍2、收入充足、均衡、及时。3、调节消费、鼓励储蓄。4、征管简便易行。(二)缺点1、具有累退性。2、影响生产流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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