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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九章资源课税第十章财产课税
第九章资源课税【本章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资源税的概念及特征,熟悉其纳税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管。能力目标:能够准确判断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确定其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导入案例】某企业6月份开采销售铅锌矿原矿4万吨,主要为三等级铅锌矿,含部分五等级铅锌矿,同时还销售伴采矿铟1000吨。经核对,三等级原矿单位税额为3元/吨,五等级为2元/吨,由于铟在税目中未单列,比照五等级铅锌矿原矿的单位税额执行,该企业当月应纳多少资源税?【关键词】资源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纳税筹划第一节资源税一、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数量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一)资源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2.实行差别税额从量或从价征收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征收,对容易受市场因素影响导致价格起伏比较大的原油和天然气采取从价定率征收,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对其他矿产品和盐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3.实行源泉课征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二)资源税的作用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二、资源税纳税人(一)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为了加强资源税征收的管理,避免漏税,针对资源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资源税的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者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企业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三、资源税税目与税率(一)税目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7.盐,有固体盐和液体盐两种。固体盐有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二)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计税方法目前,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适应税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油和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原油和天然气,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的,由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原油和天然气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油和天然气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应税率2.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应纳税额的计算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案例一】某煤矿企业用自产原煤加工并销售洗煤7.2万吨,洗煤的实际综合回收率为80%,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综合回收率为90%。核定该企业的原煤单位税额为4元/吨。计算该企业应纳多少资源税?【案例分析】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80%换算原煤计税:应纳资源税=72000÷80%×4=360000元2、若该企业无法准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则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90%换算为原煤计税:应纳资源税=72000÷90%×4=320000元五、资源税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地点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三)纳税申报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六、资源税税收筹划(一)税收优惠的筹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案例二】某铁矿企业销售铁矿石原矿3.6万吨。在开采铁矿石过程中,伴采的锡矿石原矿8000吨,锰矿石1.2万吨,该铁矿属于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资源等级三等,规定铁矿石原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5元,锡矿石、锰矿石原矿单位税额分别为每吨4元和每吨2元。计算该企业应纳资源税为多少元?【案例分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方案一】如果该矿山混合计算销售数量,则应纳资源税=(36000+8000+12000)×15=840000元【方案二】如果该矿山分别核算销售数量,则铁矿石应纳资源税=36000×15×40%=216000元锡矿石应纳资源税=8000×4=32000元锰矿石应纳资源税=12000×2=24000元合计资源税=216000+32000+24000=272000元该矿山利用税收优惠,减轻了税负568000元(840000-272000)。(二)利用折算比的筹划【案例三】某铜矿12月销售铜矿时原矿3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实际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对有色金属矿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假定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30%。该矿山移送精矿应纳税额怎样计算较好?【方案一】按实际选矿比计算:应纳资源税=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4000吨÷20%×1.2元/吨×70%=16800元【方案二】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应纳资源税=4000÷30%×1.2元/吨×70%=11200元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16800-11200=5600元选择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税比较好。第二节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二)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四)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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