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三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第三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第四节兼营销售的纳税筹划第五节生产方式的纳税筹划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纳税义务人二、税目、税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最大限度维护其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产品的转让价格可根据双方意愿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其实,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就是利用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来进行税收筹划。第二节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二、联营企业的税收筹划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我国税法对纳税人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有严格规定,其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没有限制。因此,我们的筹划思路就在于利用独立核算的经销部核算方式来进行转让定价的巧妙运用。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例1: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每年都有比较固定的客户到工厂直接购买,销售量大约有5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对外销售500元。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筹划?(1)直接销售,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5000×12×0.5+5000×500×20%=30000+500000=530000(元)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2)如果该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厂按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5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5000×12×0.5+5000×450×20%=30000+450000=480000(元)可节税:530000-480000=50000(元)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例2:永昌实业总公司由长虹公司、长达公司两个公司组成,两个企业处于一个生产链上,进行连续加工,长虹公司生产的甲产品为长达公司生产乙产品提供原料。长虹公司每提供一吨产品,长达公司也可以生产一吨产成品。长虹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30%,长达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长虹公司产品销售价格100万元/吨,长达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吨。由于两企业承包给了两个外地人进行经营和管理,大家按照目标管理的思路进行分析核算和运作。由于产品拥有较好的市场占有率,2004年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2004年底永昌实业总公司的董事长李斌参加了一个税收策划讲座,在会上,李斌了解到“税收筹划”的新理念,就联想到本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为什么不请税务专家来企业看一看呢?回到企业后,他就聘请了专家到企业做客。小方和老王应缴到该企业做客,当他们在闲聊中得知该企业2005年长达公司已经获得10000吨的销售合同后,就发现了商机:永昌销售公司应该怎么样安排生产和销售?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筹划测算:如果按照现行计划安排生产和销售,公司每吨产品的应纳消费税:长虹公司销售每吨产品应缴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长达公司销售每吨产品应缴纳消费税=120×5%=6(万元)假设企业2005年就以该合同安排生产,两个公司合计每吨产品应缴纳消费税36万元,则2005年永昌实业公司应该缴纳消费税合计360000吨。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筹划分析:永昌实业总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税收策划的可能性?从产品税收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两种产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不同,而且相差比较大,这是人们进行税收策划的动力因素;从产品的自身属性来讲,两种产品正好属于上下游,有生产线上的连续性,这是产品本身所提供技术方面的筹划条件;再从两个公司的关系上来分析,它们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这是组织机构条件,经过市场调查,了解到甲产品的销售价格在79万元到110万元之间。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于是小方和老王就提出如下筹划意见:将长虹公司的产品降低订价。当销售价格定为80万元/吨卖给长达公司时,我们假设总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这样,长虹公司销售每吨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80×30%=24(万元)长达公司销售每吨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120×5%=6(万元)总公司的应纳税额:24+6=30(万元)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筹划结论:也就是说,两个公司合计应缴纳消费税30万元,则2005年永昌实业公司应该缴纳消费税合计300000万元。通过筹划,永昌销售公司可以节省消费税60000万元。长虹公司通过降低利润、减少消费税来降低长达公司的购料成本从而形成了长达公司的利润,从永昌销售公司这个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润不受影响,却通过改变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分析评价:因为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在零售环节),而非流通环节或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巧妙运用转让定价将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销售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可以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且,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处于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必缴纳消费税,使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不变,而消费税税负下降,这就是利用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来进行的筹划。一、经销部核算的税收筹划但应当注意,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间不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与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之间的转让定价应当参照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不可过于夸张。二、联营企业的税收筹划我国税法中规定消费税是按照不同产品来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因此税率档次较多。这就为企业利用联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的契机,筹划思路主要是:将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业分解成若干分公司组成企业联合体,企业内部可通过合理的内部定价使企业整体减轻税负。二、联营企业的税收筹划甲企业是汽车轮胎生产厂家,乙企业是乘用车生产厂家,甲企业生产的产品正好销售给乙企业作为生产部件,因此,两企业在业务上有密切往来。甲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50万元,乙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则两家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为(甲企业适用税率为3%,乙企业生产的是气缸容量2.5升的乘用车,适用税率为9%):甲企业:250×3%=7.5(万元)乙企业:1000×9%=90(万元)乙两家公司共纳税:7.5+90=97.5(万元)二、联营企业的税收筹划如果我们进行税收筹划,让甲、乙两企业组成企业集团,成为联营企业,那么,甲厂可将产品降价至200万元卖给乙企业,则公司整体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3%+1000×9%=96(万元)可节税:97.5-96=1.5(万元)甲企业通过降价将减少的利润及少缴纳的消费税转移到了乙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对公司总体而言,其利益不受影响,而甲、乙两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或福利分配,总公司可通过诸如费用开支等其他形式进行内部调节。二、联营企业的税收筹划适用高税率的关联企业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较低的内部价使商品的一部分价值从高税率的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由此可见,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关联企业,在彼此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提供劳务服务等方面,可通过内部合理的定价,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企业集团避税的目的。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生产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瓶、罐等。在产品销售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第二、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第三、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单纯收取押金;第四、包装物单独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并另外收取押金;第五、既收取押金,又收取租金,等。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包装物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包装物押金则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包装物无论作价与否,随同产品销售并收取押金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此项押金可暂不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并不再退还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其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因此,关于包装物的筹划思路就在于如何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产品售价)之外,并使这一部分包装物既能全部或部分回收,同时又不具备纳税条件。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某汽车轮胎厂某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2500元,每个轮胎耗用一个包装物,每个包装物价值为50元。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请问,如何进行该汽车轮胎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1)如果企业将包装物作价连同轮胎一起销售,包装物应并入轮胎售价一并征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500×1000+50×1000)×3%=76500(元)(2)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并入轮胎售价中作价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每个包装物押金为50元,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轮胎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500×1000×3%=75000(元)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而对于包装物的回收,我们考虑以下两种情况:情况一: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企业退还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必缴纳消费税,企业可节税:76500-75000=1500(元)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情况二: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能收回,企业无论是否退还押金,此项押金都要纳入销售额征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应纳消费税。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500×1000×3%+50×1000÷(1+17%)×3%=76282.05(元)尽管如此,企业仍可节税:76500-76282.05=217.95(元)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例2:某酒厂2006年5月销售酒精450吨,使用包装桶1350个,酒精的销售价格为每斤5元。其中有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作价出售,包装桶不收取押金,每个包装桶销售价格为50元;有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销售,但包装桶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个包装桶收取押金50元;另外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作价销售,但同时每个包装桶另外收取10元押金。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确定该厂当月销售酒精的应纳消费税额。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分析:将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作价销售。应纳消费税=(150×1000×5+450×50)×5%=38625(元)将450个包装桶随150吨酒精销售,只收取押金。应纳消费税=150×1000×5×5%=37500(元)将450个包装桶既作价随同酒精销售,同时又收取押金。应纳消费税=(150×1000×5+450×50)×5%=38625(元)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合计=38625+37500+38625=114750(元)第三节包装物的纳税筹划假如1年后有150个不随同酒精作价销售只收取押金的包装桶未收回,根据现行规定,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后,并入销售额中计缴消费税。计税依据=150×50÷(1+17%)=6410.26(元)应纳消费税=64
本文标题:第三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40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