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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业电气防爆安全管理12017内容1防爆基础概要2爆炸性气体环境3爆炸性粉尘环境4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5静电6配电系统及等电位连接7常见防爆电气问题2第一章防爆基础概要20173常用的术语说明序号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备注1爆炸性环境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汽、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2爆炸性粉尘环境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然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3爆炸性气体环境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汽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4危险区域爆炸混合物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5闪点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汽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6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气体71区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气体20174常用的术语说明序号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备注82区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气体920区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的区域粉尘1021区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的区域粉尘1122区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粉尘12防爆型式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而对电气设备采取各种特定措施13本质安全型“i”一种防爆型式,将暴露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设备内部和互连导线内的电气能量限制到低于可能由火花或热效应引起点燃的程度20175常用的术语说明序号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备注14隔爆外壳“d”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结合面或结构间隙进入外壳内部的爆炸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蒸汽形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点燃15增安型“e”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即对电气设备采取一些附加措施,以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在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异常条件下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可能性。注:1这种保护形式用“e”表示,附加的措施是那些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措施。2增安型“e”的定义不包括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火花和电弧温度16正压外壳型“P”一种防爆形式,通过保持外壳内部或房间内保护气体的的压力高于外部大气压力,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气体进入的型式20176常用的术语说明序号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备注17“n”型电气设备一种防爆型式,该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和本部分规定的一些异种条件下,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气体18工作接地在电力系统中为运行需要所设的接地(如中性点直接或经其他装置接地等)19防护接地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和线路杆塔等,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防止这种电压危及人身安全而设的接地20等电位联结在建筑物的进线处将PE干线、设备接地干线、进水管、总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竖管、建筑物构筑物金属构件和其他金属管道、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等相连结2017720171.1爆炸性危险区域1.爆炸性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2.非爆炸性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3.设备防护级别(EPL):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4.电气设备防爆标志EX,并标有防爆形式、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81.2爆炸极限1.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2.爆炸下限(LEL):可燃气体、蒸汽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3.爆炸上限(UEL):可燃气体、蒸汽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201791.3防爆基本原理1.产生爆炸的基本原理(爆炸三角形原理)1)爆炸性物质;2)空气(氧气);3)点火源(电火花、炽热表面)。2.防止爆炸发生的基本方法1)避免形成爆炸性环境——理想的方法(很难实现);2)排除、消除可能的点火源——实际的方法;3)限制其中一个或几个要素,都可以达到防爆要求。如制造正压、爆炸气体浓度监控、限制点燃源(主要手段)。2017101.4分类爆炸性危险物质分为三类:1.I类:矿井甲烷2.II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汽、薄雾)3.III类:爆炸性粉尘和纤维201711第2章爆炸性气体环境2017122.1一般规定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017132.2危险区域划分1.释放源: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1)连续级释放源: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2017142.2危险区域划分2)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2017152.2危险区域划分3)二级释放源: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2017162.2危险区域划分2.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1)存在连续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2)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3)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2017172.2危险区域划分3.通风条件: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通风良好场所:1)露天场所;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3)非敞开式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4)对于封闭式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³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2017182.2危险区域划分4.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1)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区域等级。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2017192.3危险区域范围1.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2.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当厂房内空间大时,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将厂房内部按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城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两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2017202.3危险区域范围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2)当厂房內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3)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2017212.3危险区域范围3.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虽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为附加2区。4.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5.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2017222.4分级、分组1.分级——(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Ⅱ类爆炸性气体(分三级):ⅡA;ⅡB;ⅡC2.分组——(按引燃温度即自燃点)分组:Ⅱ类爆炸性气体(分6组):T1、T2、T3、T4、T5、T62017232.4分级、分组2017242.4分级、分组201725第3章爆炸性粉尘环境2017263.1一般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可分为三级:1.ⅢA级为可燃性飞絮;2.ⅢB级为非导电性粉尘;3.ⅢC级为导电性粉尘。2017273.2危险区域划分1.粉尘释放源:按爆炸性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2)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的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3)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2017283.2危险区域划分2.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1)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2)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3)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2017293.3危险区域范围1.20区范围主要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的内部区域。当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时,可划分为20区。2.21区的范围应与一级释放源相关联,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可划分为21区。2)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2017303.3危险区域范围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1区范围。21区的范围应按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3)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4)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21区应被一个22区包围。5)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21区。2017313.3危险区域范围3.22区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由二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等粉尘参数的限制,并应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22区范围。22区的范围应按超出21区3m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确定。2)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3)可结合同类企业
本文标题:企业电气防爆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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