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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所得税——无法转嫁,纳税人和实际负税人一致;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计税依据——纯所得,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个人,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二、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有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根据其在我国有无住所和居住时间来确定的。并由此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图示:来源地的确定原则•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4、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综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混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三、应税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列入个人所得税征税,按照个体工商户使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分类所得税•所谓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1)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一)工资、薪金所得•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按实际工资纳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生计费)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减除费用4800元:•(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或4800)元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例】某纳税人月薪6000元,该纳税人不使用附加减去费用的规定,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2500,在1500~4500之间,所以是第二级税率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000-3500)×10%-105=145(元)(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的报酬所得。关于“次”的规定:•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按次计税: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例】某演员8月份在A地演出2天,获得演出收入30000元;当月为某公司拍广告,取得收入15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演出收入和拍广告收入要分别计税:因为30000>4000,15000>4000,所以扣除20%的费用;同时,因为应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20000,属于畸高收入,所以税率要加五成,即演出: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0×(1-20%)×30%-2000=5200(元)广告: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15000×(1-20%)×20%=2400(元)(三)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写一本书,按照每个人取得的稿酬,各自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注】①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所得为稿酬所得。②因工作原因在本单位刊物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外单位刊物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关于“次”的规定: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的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稿酬所得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适用税率为:20%×(1-30%)所以,实际上其所使用税率为:14%(20%-20%×30%)。按次计税: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1-30%)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1-30%)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例】某作家取得一书稿酬收入20000元,计算出版社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元)(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关于“次”的规定:•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纳税:•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般规定:包括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特殊规定•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依据(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按收入全额计税,不扣任何费用。(2)特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关于“
本文标题:第9章2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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