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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税收抵免第六节特别纳税调整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第八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评析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概述一、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我国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企业所得税的特征1.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2.应税所得的计算较为复杂。收入总额的确定要汇总多项收入,扣除项目更是名目繁多,需要企业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以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只有在对非居民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场合,才使用源泉扣缴的方式。三、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模式“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在一国同时开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下,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需对分配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部分利润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针对这种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各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出了如下三种基本模式:1.古典制2.归属制3.双率制1、古典制古典制不考虑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就其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其取得的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税制由于其重复征税的缺陷,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放弃。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即采用这种模式,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从应纳税总额中扣除。2、归属制归属制是将企业所支付的税款部分或全部归属到投资者所取得的分配利润中,也就是把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或全部看作是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这种方式可以部分或完全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3、双率制双率制是对企业已分配的利润和保留的利润按不同的税率课征,当对前一种利润采用较低税率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投资者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双率制又可分为双率古典制和双率归属制。双率古典制是仅分率课征,不存在归属性税收抵免;双率归属制是既分率课征,又实行归属性税收抵免,二者相比,双率归属制更有利于减轻或免除重复征税。四、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产生与发展1950年原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主要是对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征税。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正式对国有企业征税。国务院先后于1985年和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而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形成了国营、集体、私营三足鼎立的局面。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涉外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全国人大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了原有的两个涉外税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而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该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返回目录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概念: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是,为了避免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对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于其不存在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仍然是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返回目录2、分类(依据承担纳税义务的范围不同)居民企业概念: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判断标准: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的含义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事实是执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须符合:1、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2、全面的管理和控制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非居民企业概念: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又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承担不同范围的纳税义务:(1)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含义机构、场所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6)营业代理人(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机构、场所。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所得6、租金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接受捐赠所得9、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所得”的确定原则(一)关于所得来自于我国境内还是境外,按以下原则: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否存在实际联系,符合以下情况即有实际联系:1、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2、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概述(一)一般规定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所得,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可以归纳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付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即使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链接:m=G-(c+m)链接:m=G-(c+m)G=c+v+m其中,G为社会总产值,c为不变资本,v为可变资本,m为剩余价值。我们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也就是企业获得的利润,即剩余价值m,总产值G就是企业的各种收入,c和v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因为m=G–(c+m)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法定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二)预提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为便利征管,对于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方法来确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清算所得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二、法定收入总额概念:依据税法的规定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会计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法定收入总额=会计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会计收入总额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会计收入总额。主要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会计收入总额的计算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2、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这一确认收入实现的标准,也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不征税收入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而不属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会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属于税后优惠的范畴。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取得的下列所得:(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三、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一)准予扣除项目概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法定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本文标题:第十一讲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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