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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一、税收与税法概述二、税收征纳实体法三、税收征纳程序法引例福建省首例民办学校状告税务局案2003年12月1日,福建省平潭国家税务局向包括某私立中学在内的都没有缴纳过税款(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的8家民办学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邀请在2003年2月3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其余7家民办学校都依照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只有该私立中学没有办理。2003年12月15日,平潭县国税局向该私立中学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纳税申报。该私立中学在限期内仍未办理纳税申报事宜。2003年12月18日,平潭县国税局向该私立中学发出《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其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该私立中学向该国税局缴纳2002年度税款。该国税局认定,该私立中学应税收入为4724628.21元,准予扣除成本费用3293958.13元,按应征企业所得税税率33%计算,应纳税款472122.12元。2004年1月8日,该私立中学不服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向福州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国税局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2004年5月9日,该私立中学遂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平潭县国税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判令被告返还不当收取的税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6月3日,平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5年9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私立中学是纳税人,平潭县国税局对其所得征税,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权核定该私立中学企业所得税,其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税依据、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该私立中学的诉讼请求。这是国内第一家民办学校因税务纠纷诉地方税务行政部门的案件。该案的焦点问题是:民办学校要不要缴税?该缴甚么税?应向谁缴税?征税程序是否合法?税款计算是否正确?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一、税收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手段。(二)特征1、国家主体性2、公共目的性3、政权依托性4、单方强制性5、无偿征收性6、标准确定性(固定性)(三)税收的分类1、直接税与间接税:税负能否转嫁给他人。2、从量税与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为标准计征为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从价计征为从价税。3、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基本分类)4、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5、价内税和价外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6、独立税和附加税7、征收机关不同: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关税税收。二、税法(一)概念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包括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二)税法的体系1、税收体制法:规定税收权力分配;2、税收征纳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实体法要素:课税要素(1)税法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2)征税客体: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标的,包括商品、所得和财产。(3)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是征税的具体项目,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的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4)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2、程序法要素(1)纳税时间:(2)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规定相同比例。(2)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依次提高。(3)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4)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等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三、税收体制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其中中央税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在税收立法方面实行高度集中的体制,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由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税收立法权。第二节税收征纳实体法一、商品税法(流转税法)(一)增值税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1、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生产、劳务:100万,销售:180万),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征税范围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3、税率(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1)17%基本税率:适用于国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绝大多数货物及应税劳务。2)13%低税率:适用于销售或进口生活必需品和农用品、矿产品等。3)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一是报关出境的货物;二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税率为6%。但是,以下两种情况的征收率为4%:1)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和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自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由6%调减为4%。4、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或4℅)。5、税收减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进口仪器和设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属于免税项目。(二)消费税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客体和税目:客体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14个税目: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摩托车和小汽车、游艇;成品油;汽车轮胎等。3、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的两种。比例税率共设置20多个不同档次的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5%。对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实行定额税率。(三)营业税法以应税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税目和税率税目共9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体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比例税率,3档,最低3%,最高20%。其中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保龄球、台球等服务行业的税率为20%。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四)关税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商品税。征税范围包括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类货物和物品,货物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包括是非贸易性的,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2)个人邮递物品;(3)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4)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纳税主体:(1)进口货物收货人;(2)出口货物发货人税率:差别比例税率。二、所得税法(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8.1.11、纳税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征税对象纳税主体以各种形式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入、捐赠收入等。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税率: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二)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征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财产租赁所得;10)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得;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3、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2000元);(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20%,其中稿酬减征30%,实际为14%的税率,财产转让应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4、免征:(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等。三、财产税法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第三节税收征纳程序法一、税务管理制度(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账证管理依法设置账簿、记账、核算并保管。(三)纳税申报二、税款征收制度(一)基本制度征纳主体制度、税务管辖制度、征收方式制度、税额确定制度、征纳期限制度、文书送达制度等。(二)特别制度税收减免制度、退税制度、缓征制度、补税制度、追征制度等。(三)税款征收保障制度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制度、欠税回收保障制度(四)税务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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