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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黄山职业技术学院个人所得税•1.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2.非居民纳税人是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1、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第一节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免交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2、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3、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4、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6、保险赔款•7、军人转业费、复员费•8、按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9、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其他人员所得•10、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11、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户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1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资、薪金项目的收入•13、2012年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二、利用合理捐赠进行税务筹划•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业、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某专家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通过社会团体对外捐赠5000元•扣除限额=30000X(1—20%)X30%=7200•应纳所得税=•(30000X(1—20%)-5000)X20%=3800•直接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000X(1—20%)=24000•应纳所得税=•30000X(1—20%)X30%-2000=5200•月工资20000,准备捐赠8000•扣除捐赠限额=(20000-3500)X30%•=4950•一次捐赠•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3500-4950)X25%-1005=1882.5•11550•次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3500)X25%-1005=3120•合计•1882.5+3120=5002.5•分两月各捐4000•(20000-3500-4000)X25%-1005=2120•共捐2120X2=4240少交762.5三、利用附加减除进行税务筹划•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境内有住所,但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加计扣除1300四、利用境外所得抵扣进行税务筹划•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不足,补缴•超出,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扣除额中补扣,最长不超过5年•1、境外劳务所得•2、转让境外财产所得•3、出租境外财产所得•4、特许权境外使用费•5、从境外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王先生在法国取得工资收入120000,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权,取得50000,已交16300•按照我国税法:•工资所得税•((120000/12-4800)X20%-555)X12•=5820•使用权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X(1-20%)X20%=8000•共缴纳5820+8000=13820•因已交16300,不补,2480可从以后,来自法国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五、利用年金递延纳税筹划•企业年金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五、利用年金递延纳税筹划•1、企事业单位按照政策,为单位职工缴付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按照政策缴付的年金个人部分,在不超过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部份,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标准缴付的单位缴付和个人缴付部分,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4、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月平均工资超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6、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7、个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节不同收入形式的税务筹划•我国个税实行分类计征同样的收入额,类别不同,税额不同(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均衡发放工薪、奖金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转换测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临界点均衡发放工薪、奖金(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1、一次性取得的全年奖金、绩效工资和年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计算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均衡发放工薪、奖金•p196•郭先生为某公司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全年工资、薪金性质的应税收入为30万元。原方案是每个月工资先发5000元,年终一次性发奖金24万元。郭先生应如何筹划纳税?•原方案,郭先生每月应纳个税=(5000-3500)*3%=45元•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0*25%-1005=58995元•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45*12+58995=59535元•若郭先生年终奖金发60000元,剩余240000元分在12个月内发放,则•每月应纳个税=(20000-3500)*25%-1005=3120元•年终奖金应纳个税=60000*20%-555=11445元•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3120*12+11445=48885元•少缴税=59535-48885=10650元•宋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代表,每月工资62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宋某根据上年的销售业绩估算今年可能得到20000元奖金。请问如果宋某全年能够获得奖金20000元,其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宋某该如何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如果公司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工资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00-3500)×10%-105)×12=3180(元)奖金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0000×10%-105=1895(元)宋某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180+1895=5075(元)如果公司分两个月两次发放这笔奖金(假设公司最后一次发放奖金也未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按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00-3500)×10%-105)×(12-2)=2650(元)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00+20000/2-3500)×25%-1005]×2=4340(元)宋某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650+4340=6990(元)如果公司分四个月四次发放这笔奖金(假设公司最后一次发放奖金也未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按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00-3500)×10%-105)×(12-4)=1320(元)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00+20000/4-3500)×20%-555]×4=3940(元)宋某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320+3940=5260(元)显然,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量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宋某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减少。因此,宋某应要求公司在年终时一次性发放其全年奖金,如果公司从其他方面考虑,无法满足宋某的要求,则宋某应与公司商议,尽量分月多次发放奖金二、利用不同收入项目转移进行税务筹划•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实际上适用20%、30%和40%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必要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元以下:每次800元4000元以上:收入的20%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10.1.4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区别:•是否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当工资、薪金税率低时,将劳务报酬转化成工资•当工资、薪金税率高时,将其转化成劳务报酬•P197•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项目之间的转换时,到底在多大收入水平上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是合适的,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两者税负相等时的收入来加以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为20%,则其税负低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2、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均为20%时,就需计算两者的税负水平。设两者税负相等是的所得为X,则有下列公式成立:•X*(1-20%)*20%=(X-3500)*20%-555•解得X=31375元•即当所得为31375元时,两者税负相等。所得小于31375时,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较轻,反之采用劳务报酬形式税负较轻。企业可以进行相应筹划。•(二)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进行税务筹划•P198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必要费用)×税率4000元以下:每次800元4000元以上:收入的20%20%*(1-30%)=14%10.1.5稿酬所得•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转移劳务报酬分割计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费用采用固定金额和固定比例扣除两种方式。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的报酬。P198(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转移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P199
本文标题:第十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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