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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第一节税收制度及其历史演变第二节税收改革理论简介第三节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时间和趋势第四节我国税制的历史演进和税制改革第一节税收制度及其历史演变一、税收制度概述二、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一、税收制度概述•税收制度是国家按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各税种的搭配问题一、税收制度概述1.单一税制2.复合税制二、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田赋口赋二、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车马税牌土地税二、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二、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人权宣言》: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再没有什么比所得税、财产税和房屋税等直接税更不受人欢迎的了”(二)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一、税收制度及其历史演变资本主义国家的税制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链接:美国社会保障制度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人均收入水平与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之间的相关关系1985年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相关关系资料来源:根据世界银行《1987年世界发展报告》第二节工商税制改革一、公平课税论二、最适课税论三、财政交换论一、公平课税论•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经这样说过:“人生只有两件事情是注定不变的,那就是纳税与死亡。”•而如今,这句话或许应该重新措辞:“人生只有两件事是注定不变的,那就是死亡和税制改革。一、公平课税论1.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几乎不涉及纵向公平,主张将纵向公平留给政治程序去解决。2.把税收问题与政府支出政策分开讨论。3.以税基的综合性和税收待遇的统一性作为指导原则。4.主张按纳税能力来纳税,但纳税能力的大小不用效用理论来衡量,其衡量方法,即所得(纳税能力)等于适当会计期间消费加上应计净财富的变化,使之直接对应于可计量的现金流量。二、最适课税论最适课税论的主要内容:1.直接税与间接税搭配理论2.最适商品课税理论3.最适所得课税理论二、最适课税论直接税与间接税搭配理论(1)直接税与间接税应当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替代(2)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二、最适课税论最适商品课税理论(1)逆弹性命题(2)最适商品课税要求开征扭曲性税收二、最适课税论最适所得课税理论(1)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2)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型”三、财政交换论(三)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的主要内容:1.对政府征税的能力必须从宪法上予以限制2.财政交换论研究的重点是选择税基和税率结构,将政府的总税收收入限制在理想的水平范围内3.宪法对政府可利用的税基性质进行限制,有助于确保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水平和类型符合公民的意愿4.要从宪法上制约政府制定税收差别待遇5.政府应该取消对资本的课税第三节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实践和趋势一、所得税: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档次二、一般消费税:普遍开征增值税、提高标准税率、制定标准化的增值税三、开征“绿色税收”,重视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一、所得税: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档次(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主要表现为最高边际税率的降低。一、所得税: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档次(一)个人所得税1.外延拓宽,即扩大征税范围;2.内涵拓宽,即减少优惠措施一、所得税: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档次(二)公司所得税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削减近10个百分点。一、所得税: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档次(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一体化在公司层次上,可以采用两种方法1.股息扣除制:这种方法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如:希腊、冰岛、瑞典等国。2.分税率制:这种方法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以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奥地利、日本、葡萄牙过去就曾实行这种制度,德国目前仍采用这种方法一、所得税: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档次在个人(股东)层次上,可以采用三种方法1.归属制: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方法,大多数OECD成员国都正在实行。2.股息免税制:分配时的股息全部(部分)课征和全部(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对股息所得按比较优惠的低税率课征。3.税收抵免制:基本方法和税收支出中的抵免法相同,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加拿大、西班牙等。二、一般消费税:普遍开征增值税、提高标准税率、制定标准化的增值税1.普遍开征增值税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增值税受到OECD成员国的普遍欢迎,除美国和加拿大没有实行增值税外,几乎所有OECD国家都实行了增值税二、一般消费税:普遍开征增值税、提高标准税率、制定标准化的增值税2.提高税率OECD各国在实行增值税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提高税率,这些国家开始引人增值税时的平均税率为12.5%,到1997年平均税率达到17%。奥地利初始标准税率为16%,现行标准税率已经提高至30%。二、一般消费税:普遍开征增值税、提高标准税率、制定标准化的增值税3.进入21世纪,增值税标准化改革成为热点(1)增值税由选择性征收向普遍征收转变(2)采用最实用的的税率(3)实现增值税的协调统一三、开征“绿色税收”,重视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绿色税收”(GreenTaxation)是环境税收(EnvironmentalTaxation)的一种形象比喻,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征收的各种税和采取的各项税收措施。碳关税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最初目的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2009年3月中旬,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在美国众议院科学小组会议上表示,为了避免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计划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中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碳关税”开征对我国的影响1.我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抬头趋势,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家,深受其害。截至2009年11月初,全球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101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亿美元。若欧美国家再借气候环境问题,征收“碳关税”,中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欧美等国一旦开征“碳关税”,实施符合自己利益的碳标准,那么其他国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这势必会引发贸易大战。碳关税“碳关税”开征对我国的影响2.中国高能耗的出口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而中国对欧美国家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且集中于高能耗产品。2008年,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商品以机电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为主,出口总额分别为2254.5亿美元、2431亿美元,占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总额的66.8%、67.3%,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含碳而低附加值的产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称,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碳关税“碳关税”开征对我国的影响3.“低碳”标准的实行,将淘汰我国不能达标的企业碳风险,将是未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目前,跨国公司已率先行动,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自己的碳排放。沃尔玛公司已经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商品碳足迹验证,并贴上碳标签,这将影响全球超过500万家工厂,其中大部分在中国。这意味着,中国大量相关企业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否则跨国公司的订单将与你无缘。可见“低碳”标准一旦实行,不仅增加我国企业生产成本,削弱产品竞争能力,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将被淘汰。碳关税•从中国对美贸易的总体情况来看,美国“碳关税”的征收,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均将产生负面影响,比较而言,对美出口的影响要略大于进口的影响。•出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中国对美国出口下降近1.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6%以上;•进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中国对美国进口下降1.5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59%。•除却直接影响产业发展外,美国对华征收碳关税还将对中国就业、劳动报酬以及居民福利造成负面效应。第四节我国税制的历史演进和税制改革一、工商税制改革二、农村税费改革三、关于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环境税问题一、工商税制改革•1949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1月公布施行。•1953年,我国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改革的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1、开征商品流通税;2、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3、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取消或停征除牲畜交易税以外的其他交易税。一、工商税制改革•1958年,改革的原则是“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1973年,在“十年动乱”的历史背景下对工商税制进行的一次改革,实际上是对经过20多年努力建设起来的较为完善的税制的破坏和摧残。•1979-1993年期间的工商税制改革•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按内外资企业性质建立了两套所得税制度,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已不适应当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发展的需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在我国实行长达20年之久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时代宣告结束,由此将对我国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度起施行。•第三条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农村税费改革(一)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而且不再
本文标题:第十章税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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