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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费税纳税实务本章内容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操作第五节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知识点1、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技能点1、根据业务资料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金额2、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导入案例】某卷烟厂为了保持和客户的良好关系,2003年3月份赠送老客户10标准箱卷烟,该厂同类产品的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2000元;同时,还将质量不合要求的10标准箱卷烟分配给职工,该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其单位成本为每箱282元;另外,在市场上销售了28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条的不含税售价为60元。【导入案例】4月9日,该卷烟厂只申报了在市场销售的280箱卷烟应纳的消费税。4月13日,该卷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举报说该卷烟厂偷税。当税务机关进驻该卷烟厂时,厂领导及财务人员都非常吃惊,他们认为自己按照当期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已合法纳税,没有任何偷税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时发现两处营业外支出的产成品记录,税务机关认为用于赠送和职工福利,也就是在营业外支出账目上反映的香烟也应该申报缴纳消费税。问题用于赠送和职工福利,没有取得销售收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涵义二、特点一、消费税的涵义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二、消费税的特点1.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2.实行单环节计税(一次课征制)消费税一般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种不再征税。3.实行价内税4.计税方法灵活5.税率高低有差异第二节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一、纳税人二、税目、税率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只要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二、税目、税率(一)税目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个税目。二、税目、税率(二)税率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复合征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复合征税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税率45%;50元以下的,税率3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25%薯类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15%【操作案例】某市酿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万元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酒精及饮料。2000年10月初,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一异常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10月21日,征收分局派人对该厂2000年1月至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深入检查首先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主营业务收入达4316万元,与1999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增幅较大。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今年以来,酿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产量,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深入检查为了弄清情况,检查人员又对产成品账进行了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两种产品增长幅度相差不大。企业2000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销售成本204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本1992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2196万元,与酒精产品的销售收入4316万相比,明显不符。由此推断,企业很可能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类产品销售的问题。寻求证据检查人员对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销货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主营业务收入——食用酒精”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户记载2000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销售收入1074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214.8万元(2000年粮食白酒税率为25%,还未实行定额税率)。分析与处理纳税人在经营税率高低不同的应税消费品时,为了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往往尽量减少高税率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加低税率产品的销售收入。税法要求企业要分别核算高税率和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按法律规定,有意减少高税率产品的销售额,将面临处罚。案例中的酿酒厂将高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消费税214.8万元外,并处1倍罚款。处理决定下达后,酿酒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及罚款。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销售额的确定(二)销售数量的确定(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费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某摩托车厂家(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50辆,出厂价格为11700元(含增值税),则该厂家应税的销售额为:应税销售额=50×11700÷(1+17%)=500000(元)如果这家摩托车生产厂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该厂家应税的销售额为:应税销售额=50×11700÷(1+6%)=551886.79(元)(二)销售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其他情况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2)用于其他方面,缴纳消费税因此导入案例中的赠送行为和分发给本厂职工的行为应该征税。但以什么为计税依据征税呢?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销售价格为当月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率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导入案例的答案导入案例中用于赠送的卷烟,因为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应当以同类消费品的价格每箱8000元计税。导入案例中用于职工福利的卷烟,应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某酒厂将一批自产的新研制的粮食白酒用作职工福利,这批粮食白酒没有同类产品价格,成本为10000元(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成本利润率为10%)。其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10000+(10000×10%)]÷(1-25%)=14666.67(元)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什么是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如何纳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其他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美丽化妆品厂委托容颜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200套,由美丽化妆品厂提供原料,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000元。加工完毕后按时交付,收取加工费2000元。容颜化妆品厂没有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10000+2000)/(1-30%)=17142.86元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1年5月分从国外进口120辆小轿车,每辆轿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2万元,已知小轿车的关税税率为80%,消费税税率是5%。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进口这批小轿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与消费税税款。应纳关税=120*12*80%=1152(万元)组成计税价格=(120*12+1152)/(1-5%)=2728.42(万元)应纳增值税=2728.42*17%=463.85(万元)应纳消费税=2728.42*5%=136.42(万元)3、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实行从量定额方式的复合计税的4、其他情况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二)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情况(一)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4、以组成计税价格为依据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某酒厂将一批自产的新研制的粮食白酒1000斤用作职工福利,这批粮食白酒没有同类产品价格,成本为10000元(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成本利润率为10%)。应纳消费税是多少?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10000+(10000×10%)]÷(1-25%)=14666.67(元)应纳消费税=14666.67*25%+1000*0.5=4166.67(元)美丽化妆品厂委托容颜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200套,由美丽化妆品厂提供原料,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000元。加工完毕后按时交付,收取加工费2000元。容颜化妆品厂没有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计税价格=(10000+2000)/(1-30%)=17142.86元应纳消费税=17142.86*30%=5142.86(元)(二)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情况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1.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规定(1)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的化妆品为原料
本文标题:第四章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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