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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126.com“权益”与“权利”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权益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权利之外的利益。法律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的确认和规范,在履行其应尽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征税机关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从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可能性。为什么要保护纳税人权益?一则漫画故事国内外纳税人权利介绍我国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现状怎样实现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国内外纳税人权利介绍(一)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总局2009第1号公告总体性基本权利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2.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总体性基本权利3.税收监督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总体性基本权利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机关。在法定条件下的权利5、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在法定条件下的权利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在法定条件下的权利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在法定条件下的权利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在法定条件下的权利9.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在法定条件下的权利10.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质疑性的权利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质疑性的权利1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税务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质疑性的权利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质疑性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质疑性的权利(二)纳税人还应有哪些权利1.基本生存权2.依法纳税权3.有利政策选择权4.诚实推定权5.申请回避权……美国国内收入局公布的纳税人十个重要权利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保护纳税人十大权利(三)国外纳税人权利我国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现状1.初步建构了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制度,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2.税收遵从成本高3.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不够4.纳税人权利容易受到侵害5.对纳税人权利缺乏及时有效地救济6.涉及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7.纳税人维权的机制不健全8.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没有完全形成怎样实现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充分保障纳税人税前权益切实维护纳税人税中权益着力保护纳税人税后权益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2010年畅通与纳税人的直接沟通渠道,开展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纳税人权益保护需求,推动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工作。2011年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征纳沟通机制。2012年全面推动税收法律救济工作。完善征纳沟通机制,健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异议的处理机制。(一)强化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权利人(二)充分保障纳税人税前权益《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充分保障纳税人税前权益。在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过程中,广泛征求纳税人、涉税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内容,增进纳税人理解,易于纳税人遵从。通过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等形式,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2010年度主要工作事项:⊙畅通与纳税人的直接沟通渠道,开展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纳税人权益保护需求,推动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税中权益。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于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管理和稽查措施,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在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避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处理过程应当告知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做好解释和说明;处理结果应当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到公平、公正。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退税权和保密权等法定权利。(三)切实维护纳税人税中权益1.为纳税人保密制度(1)什么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纳税信息保密权中的个人隐私范畴(3)税务机关获得的纳税人信息应如何合法运用?2.陈述申辩制度(1)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执法的重大意义(2)实践中对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保障缺乏重视的表现拒绝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保障缺乏证据固定不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期限纳税人陈述申辩后,税务机关未作复核处理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关系纳税人利益的决定未能充分享受该权利(3)解决实践存在的问题①应统一税务机关和执法队伍的认识问题一: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决定有无影响?问题二:如何全面理解实现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机制?(告知、听取、复核、处断)②优化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保障机制在操作上,强调提高证据收集能力(4)完善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程序完善①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将主要定案证据和全部法律适用告知相对人,不得隐瞒。②在适用执法程序中,可以考虑除非相对人同意,应禁止要求相对人当场陈述意见和申辩,给予相对人提出意见和申辩的合理时间。③凡依法举行听证的,所有定案证据均应在听证中向相对人出示,经相对人质证并记录在案。未经出示、质证并记录在案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3.关于权利告知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使利害关系人知晓行政行为,还应知晓所享有的法律权利,知晓法律救济渠道和救济方法。这些权利,一般包括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救济的权利。(1)缺乏告知程序(2)不完整告知权利(3)不注意告知方式文书送达方式、文书送达回证着力保护纳税人税后权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以及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申请,对职权范围外的纳税人诉求,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快速响应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程序启动调查,并将处理结果
本文标题:纳税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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