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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纳税实务_10资源税实务
项目十资源税类纳税实务任务一资源税纳税实务任务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任务三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任务四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项目目标1、熟悉资源税类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和税率。2、掌握资源税类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资源税类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从小事做起任务一资源税纳税实务任务内容认识资源税资源税的计算资源税的纳税申报一、资源税的基本概念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资源税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而设置的,具有征税范围窄、普通征收级差调节、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等特点。一、认识资源税(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资源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2.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二)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广,按照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了七个税目,在七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税目税率一、原油销售额的5%-10%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二、资源税的计算(一)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二)从量计征从量计征是以应税矿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根据不同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有以下规定:1.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2.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2)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应纳资源税=销售的固体盐数量×固体盐的单位税额-耗用的已税液体盐数量×液体盐的单位税额(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三)其他情况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三、资源税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货款的当天。(二)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对资源税的报税期限规定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三)纳税地点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纳税地点为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3.扣缴业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四)纳税申报任务二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任务内容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一、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按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包含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二)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几类:l.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三)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采用的是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共分四档,每档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20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二、城镇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土地面积的确定方法有: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但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但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要征税。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l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可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任务三掌握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任务内容认识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一、认识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向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对于专用已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三)税率考虑我国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及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该,耕地占用税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具体的税额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职(平方米)x适用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1.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2.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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