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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主讲教师:董根泰xmdgt@yahoo.com.cn875570851讲授内容第一章纳税检查概述(2次)第二章会计核算资料的检查分析(1次)第三章增值税的检查(3次)第四章消费税的检查(1次)第五章营业税的检查(1次)第9周期中考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的检查(3次)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的检查(1次)第八章其他税种的检查(1次)第九章模拟查账(3次)2第一章纳税检查概述(第1次课)第一节纳税检查的意义第二节纳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三节纳税检查形式与方法第四节纳税检查的基本程序3第一节纳税检查的意义一、纳税检查的概念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管理活动。纳税检查的主体:纳税检查的客体:有不同的理解。纳税检查的依据:纳税检查的目的:二、纳税检查的意义1、是正确贯彻税法,严肃纳税纪律的保证;2、是纠正错、漏、欠税,堵塞涉税漏洞的有力手段;3、是促进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4、是密切征纳关系,提高征管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5、是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的有利工具。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since20101)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5“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加强管理”的征管模式。从法的层面上,税务稽查属于税收征管范畴。从分工角度,征管查“三分离”。6第二节纳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一、纳税检查的权限范围及内容二、检查人员要求7一、纳税检查的权限范围及内容(一)纳税检查的权限(二)纳税检查的内容8《征管法》中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查账权)(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场地检查权)(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责成提供资料权)(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权)(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查证权)(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检查存款账户权)9(七)税收保全措施权(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九)调查取证权(十)行政处罚权(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10(一)纳税检查的权限1、检查证、账、表、物;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调账检查?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到住户家里检查?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涉税情况;5、检查车站、码头等场所的过境货物;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上路检查过往车辆?6、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随便检查纳税人个人的储蓄存款账户?7、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118、采取税收保全措施;9、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0、纳税人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征管法》第38条是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在法定纳税期前可以采取的征税措施及程序的规定。《征管法》第55条是针对以前纳税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该措施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但不包括罚款。税收保全措施只包括税款,不包括滞纳金,更不包括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12税收保全的规定:《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3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1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15(二)纳税检查的内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当事人一切涉税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依法按程序进行检查。16二、检查人员要求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但有碍于检查的除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1217第三节纳税检查形式与方法一、纳税检查的形式二、纳税检查的方法18一、纳税检查的形式(一)纳税人自查(二)税务机关专业检查旧的提法: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3、专案检查新的分类:1、(三)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1、纳税人委托;2、税务机关委托。s19二、纳税检查的方法(一)顺查法(二)逆查法(三)详查法(四)抽查法(五)联系查法(六)侧面查法(七)比较分析法(八)控制计算法此外,还有函查法、实地检查法、调账检查法等。新规程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20第二十四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21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22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23第二十七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24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25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26第三十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27第四节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税务稽查程序: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实施阶段、案件审理、处理决定及其执行。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稽查与检查在口径上略有差异。28一、检查对象的确定(一)纳税检查对象的确定稽查局应当
本文标题:纳税检查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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