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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哪些事项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1、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1)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2)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3)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2、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1)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3、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1)本年度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2)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3)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二)为何有些事项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税务机关要在依法征税的同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利益,企业所得税是终端税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征管方式非常复杂,纳税人往往对税收政策不易很好把握,企业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既要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又要全面投入精力去熟悉和掌握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事实上很困难。通过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对复杂涉税事项进行鉴证,对于改善税收执法手段,保障征纳双方合法权益,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中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对于报备事项,税务机关对于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办理报备事项时都即时受理,对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纳税评估或检查。
本文标题:纳税人发生哪些事项需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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