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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某地区有两家酒厂A和B,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适用消费税率20%。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率。企业A每年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因合并前,企业B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收购支出费用较小。该购并行为属于吸收合并(承担B全部债务),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合并分析(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2×0.5=100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10000=190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20%%+5000×2×0.5=100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9000-10000=9000(万元)(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1)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缴纳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千克×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2)合并后: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案例4-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比较(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不计),企业所得税率25%。①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5)/(1-30%)×30%×(1+7%+3%)=75+7.5=82.5(万元)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900×56%+0.4×150-75=48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48.9(万元)A厂税后利润:(900-100-75-82.5-95-489-48.9)×(1-25%)=7.20(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100+170+0.4×150)/(1-56%)×56%+0.4×150=480(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480×(7%+3%)=48(万元)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两种情况的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9.3万元(76.5-7.2)。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生产者自购原料,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税负如何呢?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7%+3%)=56.4(万元)税后利润=(900—100-170-564-56.4)×(1-25%)=7.2(万元)结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委托加工成半成品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案例4-4】酒类产品加工方式的税负比较(1)委托加工散装白酒,继续加工成瓶装酒。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白酒,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公斤)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瓶装酒,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5万元,该批白酒售出价格(不含税)500万元,出售数量为50万公斤。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增值税不计),企业所得税率25%。①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50+50×2×0.5)/(1-20%)×20%+50×2×0.5】×(1+7%+3%)=110(万元)②A厂销售后,应缴纳消费税:=500×20%+50×2×0.5=15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A厂税后利润=(500-100-50-110-25-150-15)×(1-25%)=37.5(万元)(2)委托加工瓶装酒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粮食加工成瓶装酒,粮食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75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500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100+75+50×2×0.5)/(1-20%)×20%+50×2×0.5=106.25(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106.25×(7%+3%)=10.625(万元)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500-100-75-106.25-10.625)×(1-25%)=156.09(万元)两种情况的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156.09-37.5=118.59万元委托加工瓶装酒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对企业有利。(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生产者自购原料,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税负如何呢?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75万元,售价为5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500×20%+50×2×0.5=150(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税后利润=(500—100-75-150-15)×(1-25%)=120(万元)结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成半成品方式税负要轻。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行加工能力,可与其他企业合并的形式,转变为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案例6-1】某人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00×35%-6750=98250(元)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率为25%,税后净利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应缴所得税=300000×25%+300000×(1-25%)×20%=120000(元)【结论】选择成立独资或合伙企业比公司制企业税负少120000-98250=21750元。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案例6—5】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2000万。其中:有三笔共计1200万元,10日内货款两清;有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毛利率为15%,所得税率为25%,企业对上述销售业务采用了分期收款方式。方案一: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计提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90.60-150=140.60(万元)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2000÷(1+17%)×15%×25%=64.10(万元)二、计税依据的筹划方案二:企业对未收到的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当期销项税额=1200÷(1+17%)×17%=174.36(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74.36-150=24.36(万元)依据毛利率计算所得税=1200÷(1+17%)×15%×25%=38.46(万元)【注】由于收入确认的方法不同,方案二较方案一:少垫付增值税:=140.60-24.36=116.24(万元)少垫付所得税:=64.10-38.46=25.64(万元)。由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二、计税依据的筹划【案例6—6】B企业为电脑生产企业,2008年生产某品牌的电脑全部是委托代理商销售。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此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2008年该企业发出电脑15000台,到年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2000台。方案一:采用收取手续费则:B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12000×17%=1240(万元)代销商,则要就这笔12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则:缴纳营业税=120×5%=6(万元)且代销手续费可以在税前列支。方案二:采用视同买断B企业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以销售价格每台6000元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5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的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销售。2008年销售电脑12000台。则:B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5900×12000×17%=1236(万元)代理商销售电脑的差额120万元缴纳17%的增值税。则:缴纳销项税=120×17%=40.4(万元)【注】对委托方来说,两种方案其收入的确认都滞后,拖延了纳税时间【案例6—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一黄金地段开发楼盘,广告费扣除率15%,预计本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计划本年宣传费用开支1200万元。企业围绕宣传费用开支1200万元做出如下两个税收筹划方案:方案一: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间每天播出4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连续刊登12个月。此项因广告费超支额需调增所得税金额为=(1200-7000×15%)×25%=37.5(万元)则广告实际总支出为=1200+37.5=1237.5(万元)。方案二:在当地电视台每天播出3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做广告需支出900万元,雇佣少量人员宣传需支出材料费30万元,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售房信息,发布和维护费用需支出270万元。经比较方案二为最佳方案,因网站发布和维护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列支。此时,方案二各项支出1200万元均可在各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限额内列支,无须纳税调整,节约所得税37.5万元。【案例6—8】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000元,预计残值2000元,使用年限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见下表企业利润表单位:元年限未扣除折旧的利润第1年50000第2年62000第3年53000第4年50000第5年32000合计247000(1)非贴现方法。分别运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①直线法:年折旧额=(80000-2000)÷5=15600(元)累计折旧额=15600×5=78000(元)累计应纳所得税额=(247000-78000)×25%=42250(元)②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率=2×(1/5)×100%=40%第1年折旧额=80000×40%=32000(元)第2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
本文标题:纳税筹划大题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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