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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维权组织现状调查王晓春宋燕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工作,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样也应该享有正当权益。新时期,税务机关与时俱进,积极创建纳服务型机关,不再停留在仅仅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角色,更多的是从纳税人的需求出发,贴近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成为促进征纳关系和谐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为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促进“和谐征纳”目标的实现,近几年,全国税务系统积极创建纳税人维权组织。“纳税人之家”全国绽放据调查,我国纳税人维权组织近几年蓬勃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纳税维权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纳税人俱乐部、纳税人协会。其中纳税人之家和纳税维权中心往往是在一起建立,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纳税人维权组织;纳税人学校是税务系统面向社会,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纳税人俱乐部主要是一些企业成立,主要从事企业财务税务方面的培训;纳税人协会是以广大纳税人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并自愿结合的纳税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可以看出,纳税人协会是目前真正意义的纳税人维权组织,但真正发展蓬勃,有影响力的还是“纳税人之家”。目前,江苏省“纳税人之家”已遍布全省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纳税人、自然人纳税人等均参与其中。江苏各个地方根据本地特点,建立各具特色“纳税人之家”:南京市地税局紧密围绕“维权360°”的服务品牌,以“维权全方位,服务零距离,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为目标,在全市各个行业协会、街道、社区成立“纳税人之家”;连云港市地税局以感恩之心回报社会的初衷成立的“蓝丝带纳税人之家”;江苏姜堰地税成立“纳税人之家”村组工作站。其他省份和地区也纷纷建立“纳税人之家”:湖北省枝江地税建立了湖北首家“纳税人之家”并建网顺利上线,湖北省利川地税通过一个局长邮箱、一个市民直通车论坛、一部纳税服务热线电话、一个QQ群等四个现代化工具,建立网络化“纳税人之家”;西安市地税局建立了“网络纳税人之家”;成都高新区服务中心和国税局联合举办了“纳税人之家”;嘉兴港区由港区管委会、税务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等单位联动设立首个“纳税人之家”,并通过了“纳税人之家”章程、代表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宁夏中卫市地税局“文昌纳税人维权中心”挂牌成立,这是宁夏地税系统成立的首家“纳税人维权中心”。该中心由中卫市地税局与“纳税人之家”协会共同发起,由地税干部、社会监督员和纳税人等组成。通过“纳税人之家”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培训辅导、权益保护服务,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吸引纳税人自觉参与维权活动,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和服务行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本行业或社区纳税人的自律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促进税法遵从度提高。通过“纳税人之家”,实现征纳双方平等沟通交流,有效化解征纳争议,解决征纳矛盾,搭建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纽带,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共进。纳税人的维权的机构还在摸索阶段,主要还是税务机关参与的形式,缺乏独立第三方或者是纳税人自主组成的纳税人维权机构。纳税人协会虽然是多方参与建立的非盈利性的组织,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协会还并没有真正发挥纳税人“看门狗”的作用。纳税人维权仍然严重依赖税务机关自身,维权组织并未从税务部门相对独立出来,客观公正维权存在一定的漏洞隐患。武汉市为例,通过调查,除了税务代理机构外,武汉市纳税人维权独立组织很少,只有几家名为纳税人俱乐部的培训机构,纳税人的维权还主要是通过税务机构及内部监督机制12366投诉举报维权。纳税人的参与行为不到位,更多的纳税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权利,长期以来纳税人也未能正确认识自己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在税收征管程序中并不重视自己的陈述申辩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等程序性权利,即时在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也没有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很少从自己是一个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国外纳税维权组织形式多样(此段字数太少,请增加600字左右。重点增加资料性的内容,例如美国、加拿大的组织具体是如何运行,并发挥作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需要纳税人联合起来共同保障自己的权利。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设有纳税人协会,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纳税人协会。国际纳税人协会(WTA)是全世界纳税人协会的联合机构,成立于1988年9月29日,最初组建的目的是联合起来,共求降税,现在该协会成为降低税率、减少浪费、协调政府和维护全世界纳税人权益的统一战线。纳税人权利保护如果只是从一个方面单线突进则很难达到一个完善的效果,任何一个有机的整体都是不同部分互相结合的产物。国外对纳税人的保护也不是只有一个机关负责,而是由政府机关、民间组织、中介组织(介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等不同的主体来完成。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如日本设立了“国税不服审判所”,受理纳税人的“异议”申请。第二种是介于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机构,如西班牙于1997年成立了隶属于经济财政部与税务局平行的纳税人保护委员会,并在各大区设立分支机构。纳税人保护委员会由16名委员组成,其中人员8名,教授、纳税申报代书等非公务人员8名。其本部设在马德里,各大区都有分支机构,在主要省市还设有办事处。纳税人保护委员会类似劳动仲裁、消费者协会性质的,具有沟通、协商、调解、仲裁功能的社会维权组织,当纳税人权益遭到侵害时,纳税人可以不必要非跟税务机关“对簿公堂”,而是可以通纳税人保护委员会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涉,这样既有利于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征纳矛盾。(它是如何运营的?发挥了哪些作用?)第三种是纳税人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主要是纳税人协会。如德国的纳税人联盟就努力与议会和政府直接对话、联系,此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芬兰、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均组建了自己的纳税人协会。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成立于1919年,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纳税人协会之一,也是世界纳税人协会原始创办机构,总部设在墨尔本,在全国各地设有六家代表处,分布在澳大利亚的其他六个州。总部工作人员不到20位,分成3个部门:技术部门、管理部门和发行部门,这些职员基本上都是精通某方面业务的专业人员,工作效率极高。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目前有会员20000多名,会员中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代表,包括资深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经理和学术界人士,协会活动由联邦和各州办公室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为使活动有章可循,协会制定了纳税人协会章程,明确规定纳税人协会的活动范围、职能和责任,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协会主要承担培训、咨询、协调和监督等项职能,除义务宣传税法和接受税收咨询外,还向政府反映纳税人对税收立法或税法修订的意见,代表纳税人协调与税务当局的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结构齐全,人员精简,工作效率高,最关键的是能真正的代表纳税人,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是我国纳税人协会需要学习的地方。(它是如何运营的?发挥了哪些作用?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第四种是建立专门司法机构。法国成立税务管理中心来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管理。专业会计人员由管理中心向企业统一派遣,在加强对企业监督和指导的同时,管理中心帮助小型企业管理账目,进行税收指导,保证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宣传和向纳税人免费发放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通过这一机构来加强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和税收管理。管理中心提供的服务对于本小利微的小企业主来说是十分划算的,每年交纳的加入费用比专门聘请会计人员便宜得多。参加管理中心的企业还享受20%的减免纳税。中国有很多中小企业,帐务和税务情况普遍混乱,如果中国能够设置中小企业管理中心,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相信中小企业账目混乱的情况会得到改观,中小企业更加能够清清楚楚纳税,维护自己的权益。(它是如何运营的?发挥了哪些作用?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纳税人维权组织将来的路如何走我们应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多种形式的纳税人维权结构,不但需要有税务机关的单方建立的,还需要征纳中三方建立的各种形式纳税人维权机构,更需要各种配套措施的建立。整合纳税人维权组织与12366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发挥12366功能,不但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还要发挥其监督投诉的功能,并能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让纳税人知道12366,更能相信12366。应在全国统一规范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名称、组织形式等。(就这一点请展开说)目前,我国纳税人维权组织名称多样,有些地方不同纳税人维权组织名称,其实是一个机构,出现了“两块牌子,原班人马”的现象,组织形式同样也没有统一的形式。对于不同的纳税人维权组织进行整合,并规范其名称,秉承“精简结构,提高效率”的原则,健全运行机制,统一纳税人维权组织的组织形式,摒弃冗余的组织。同时,进一步扩大行风监督员的规模,邀请更多的社会人士加盟监督团队,开展形式各样的监督活动,帮助维权组织提高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完善以税务局为中心,同时吸纳第三方及纳税人参与的纳税维权组织。现在很多税务机关办的纳税人维权机构非常成功,各个地方要互相学习。我国纳税人协会处于不断发展阶段,不少地方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如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内蒙古纳税人协会、山西大同市纳税人协会,张家口纳税人协会等。纳税人协会不应该流于形式,而一切应该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出发,并且关心纳税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不但在理念上要有,更需要转化到实际行动,在思想上、实践中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纳税人维权机构良好的服务形象。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纳税维权的力度,反映纳税人维权的呼声。社会中介组织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在纳税维权中的特殊地位。首先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它依法成立,不受各级税务机关干预,有独立运行机制和机构;它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性质的组织;其对外行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税务机关对其的管理主要限定在制定有效的部门规章来规范和约束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其次,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它以税收法规为依据,以诚信建设为核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三,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很强的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市场中介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服务,又为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服务。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如注册税务师代理行业,在纳税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过程,客观上对征纳双方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成为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我国的税务代理行业与税务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公允上往往受到质疑,需要税务师加大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始终要把“独立公允”作为存在的“灵魂”。积极发挥网络的力量进行纳税维权,如成都高新区国税局依托政务中心服务平台,积极转变服务方式,打造了“纳税人之家”新型综合服务模式,形成了权益维护、政策辅导、疑难问题处理、个性化服务四个机制。这四项机制通过实体和网络两个平台,在已有服务项目基础上,全新推出了权益维护、政策辅导、疑难问题处理、个性化服务四个功能版块。其中,开设的“疑难杂症专科”就是针对疑难问题,纳税人可向“纳税人之家”提出需求,“纳税人之家”将通过主动沟通协调的方式,以及“纳税人之家”内设的沟通渠道,为纳税人搭建一条既连接办税服务厅,又连接各税源管理处、税收政策部门的桥梁,帮助纳税人及时有效地解决疑难问题。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自己纳税人地位的重要,税务机关越来越多开始注意到纳税人的权利,征纳双方及社会各界力量的努力,一定可以建立更加社会我国国情的纳税人维权系统,优化征纳关系,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作者单位: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责任编辑:孙一冰)
本文标题:纳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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