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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国税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核实并纠正纳税人一般性涉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评估工作总的目标是:建立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和征管数据集中为基础,以信息化手段和现代管理技术为支撑,以征管责任区建设和税务稽查为保障,集中评估,分级落实,定期反馈的纳税评估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收管理层次,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第三条在实践的基础上,运用统一的评估程序和应用软件,对所有企业实现全面评估,做到未经评估不得检查,进一步完善评估体系,全面提升税收监控能力,提高税收管理层次。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国税机关内案头进行,确需实地调查核实的,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核实指税务机关通过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措施,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较为复杂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第二章工作方法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程序一般为: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第六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应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侧重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以及评估部门认为应作为评估对象的其他纳税人。第七条评估分析可采取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合理性分析、关联因素分析、批件校对分析以及关键物件测算、以进测销测算、单位产品耗能、单位产品成本测算和其他分析方法。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内容选择适当的评估指标和方法。第八条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的规定程序与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纳税规模、税收负担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二)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三)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数与财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五)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六)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七)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八)审核分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九)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十)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纳税人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十一)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十二)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各种认定、核定信息,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查补等情况是否相符;(十三)根据外部提供的涉税信息,比对分析纳税申报是否相符:(十四)纳税评估部门认为应评析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纳税评估必须分析的指标有:(一)增值税:税负率及其变动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存货量及其变动率;(二)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成本率;(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成本率、关联采购和销售比例及其变动情况。第十条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纳税异常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判定事实,需要纳税人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进行约谈核实。第十一条约谈核实的方法可视评估分析中发现问题或疑点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而定。需纳税人口头解释说明的,一般约请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及其他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其他人员到场;需要纳税人书面解释说明的,纳税人除口头解释说明外,还应提供相关的举证资料。第十二条纳税评估结论一般分为以下三类:(一)纳税正常符合性结论。经评估分析有问题或疑点,但纳税人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问题或疑点的;(二)纳税差异纠正性结论。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存在差异的;(三)纳税异常待查性结论。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或异常,又不愿自查纠正的;纳税人拒绝约谈核实的;经评估分析和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骗税行为,且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第十三条纳税评估人员在评定处理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确定为正常纳税户归档;(二)定性为差异纠正性结论的,监督纳税人限期改正;待纳税人自行纠正后,将有关补正资料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三)定性为异常待查性结论的,应当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待稽查部门将案件查处情况反馈后,将稽查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第三章工作范围第十四条经纳税评估分析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实施实地调查核实:(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才能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函告或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或问题无法核实的;(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缺少评估分析资料,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才能核定其应税收入总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的;(四)对非行政审批事项、注销税务登记户的申报纳税事项进行评估时,需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数量较多且情况较复杂的;(五)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评估事项实施抽样复评时,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以验证评估结果的;(六)其他必须到纳税人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才能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第十五条实地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对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重复实施;对当年已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稽查的,原则上不再实施。第十六条对以下情形必须进行纳税评估,由税收管理员负责。1、连续三个月申报异常(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企业;2、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企业;3、无进出口经营权而有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税款的企业;4、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税额占同期申报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的商贸企业;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6、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不符比对工作。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形必须进行纳税评估,由纳税评估组负责。1、上年度全年申报异常(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企业;2、未进行备案登记,而有减免税情形的企业;3、未进行备案登记,而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的企业;4、其他情形应确定为重点评估的企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八条纳税评估对象选定后,纳税评估人员要在纳税评估管理平台内进行登记,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实施评估分析。第十九条根据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评估人员提出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意见,填入《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报本科负责人审批。第二十条税务约谈应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需要纳税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第二十一条税务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认真审阅纳税人提供的举证资料,做好约谈记录并双方签字;采用举证资料书面说明的,纳税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以向纳税评估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延期进行。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纳税评估部门提交纳税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第二十四条对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的,评估人员必须经批准方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第二十五条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前,评估人员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税务函告、税务约谈的相关资料,明确实地调查核实的内容。应重点围绕着所发现问题的疑点展开工作,收集证据,核实情况,认真做好调查记录,调查核实时,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第二十六条实施调查人员制作发出《纳税评估下户调查通知书》,明确实地调查核实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的,说明情况后可酌情延期。第二十七条实地调查核实时,实施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填制《纳税评估下户调查报告》,实地调查核实后,实施调查人员根据核实结果能够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填制《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经本科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约谈,拒绝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拒绝调查核实的,或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提供不出证明资料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如实在评估结论中反映并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按程序移送日常税务检查或稽查局处理。第四章评估管理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限的规定:(一)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评估单位名称登记进入纳税评估管理平台:1、指定评估单位名单的:上月31日前下达;2、自定评估单位名单的:每月10日前确定。(二)评估名单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自定名单的,在15日内完成;指定名单的,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三)纳税评估管理平台内各环节的内容应根据评估开展的情况适时填制,不得待评估工作完毕后在同一个时间内进行补录。第三十条纳税评估人员应逐户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种、纳税评估税款所属期间、相关指标分析情况、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纳税评估重点核实的问题、评估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第三十一条纳税评估分析底稿为内部资料,所作结论仅作为内部工作建议使用,不发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果可作为国税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评估人员每少完成一户评估任务,岗位责任制考核扣3分;每推迟一个工作日完成,扣0.2分/日;评估报告未按要求制作,扣0.5分/项。第三十三条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不如实记录约谈核实情况,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送的案件不移送,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取消一个月奖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株洲市荷塘区国家税务局2006年1月
本文标题: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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