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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须知第九十六期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税务分局2008年3月目录★纳税事项公告★特别提醒★政策公告纳税事项公告一、2007年3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上述税种3月份纳税期限为3月10日。按月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3月17日。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在2008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请纳税人注意按期申报。二、纳税人在申报营业税时,应将“计征营业税的收入”、“允许扣除费用金额”、“计税营业额”填写在《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相应的栏目内;涉及到费用扣除的,并应附送《营业税扣除项目费用支付明细表》(一式一份)。三、请货物运输业实行上门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在每月报缴期内向白下税务分局征收所指定窗口申报纳税,自开票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单独反映货物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情况,对涉及到费用扣除的,还应附送《营业税扣除项目费用支付明细表》(一式一份);并应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不顺延)上门向白下税务分局征收所指定窗口报送上月《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当月没有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报送空白发票纸质清单。四、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2号)规定,从事以下行业的纳税人:(1)工业(2)商业(3)房地产开发企业(4)建筑安装业(5)运输业(6)保险业(7)金融业,印花税缴纳采取的方式为核定征收,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中明确的核定比例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月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的要求,对于凡需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的企业,一律“先征后退”。对于违反该文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六、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白下分局将继续开展网上申报推广工作,具备上网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征收所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友情提醒:1.2008年4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上述税种4月份纳税期限为4月10日。2.请各位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预先在银行纳税专户中存有足量金额的款项,对于纳税专户中金额不足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扣缴税款而形成欠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3.纳税人在办理新办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在对税务登记资料实地核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2-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4.纳税人在办理发票购领手续时,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1)所申请购领的发票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的经营项目相吻合。(2)所发生的经营行为必须是真实的。(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购票申请进行核查时,如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骗购发票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4)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票经办人或财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代购发票的需提供纳税人书面委托书。特别提醒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培训和政策咨询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通知的时间,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等方面的辅导。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12366咨询电话进行税收业务咨询,也可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咨询。三、纳税申报期限和地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在2008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07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于2008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07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凡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通过网上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为提高申报效率,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市场上成熟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自动化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愈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3-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四、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报表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所有附表。(二)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纳税人,还应当报送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送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资料。已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纳税申报时不需重复报送。(三)其他资料纳税人2007年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当按要求将有关的资料在纳税申报前报税务管理员审核。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纳税人在2007年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在年度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2、技术开发费加计税前扣除。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年检情况、实际生产地点、办公地点、核算地点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实行工效挂钩、工资集体协商及其他与效益挂钩形式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纳税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集体协商及其他与效益挂钩形式等工资形式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工资集体协商方案,以及效益工资清算表和税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网上申报纳税人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报送到征收机关,非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同时向征收机关报送申报表和会计报表。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与税前扣除审批(一)涉税审批申请的期限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2007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抵资抵免申请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底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部门对涉税申请资格认定滞后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提出涉税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和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后10日内提出申请。凡2007年度属于连续享受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2006年度的减免税批复通知书继续享受减免税,不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4-(二)涉税申请资料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时,应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要求填报报送资料。纳税人在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税务部门所需的资料。(三)涉税审批批复纳税人应按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到涉税受理窗口领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批复或备案通知。若遇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取得批复的,可直接与所辖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联系。纳税人在未取得批复前,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六、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计根据国税函[2007]682号、苏国税发[2007]88号文件的规定,涉税审计工作只能由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涉税事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审计事项有:必须出具鉴证报告的项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鉴证,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报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其中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房地产业不分金额大小,必须按户审计,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可出具鉴证报告的项目:弥补亏损在5万元(含)以上的税前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工效挂钩工资和“两低于”形式下工资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减免税申请的鉴证;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委托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鉴证报告,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中介机构参与涉税审核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同时出具鉴证报告的附注说明。在附注说明中应当全面披露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信息。汇算清缴结束后,中介机构应按宁地税发[2005]31号文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管理的意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及《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统计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组织评价小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核报告发现问题的,将通过一定渠道予以公布并给予相应处理。以上事项,特此公告。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12月31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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