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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纲要一、纳税筹划概述及基本理念二、增值税纳税筹划三、消费税纳税筹划四、营业税纳税筹划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七、其他税种纳税筹划第一章纳税筹划概述及基本理念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目标(一)概念: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依据企业所涉及的税境,事前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二)目标1、实现涉税零风险2、纳税成本最低化3、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4、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目标5、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纳税筹划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一)原则1、守法原则:包括合法和不违法2、事前周密筹划的原则3、整体性原则4、成本效益原则5、时效性原则6、风险收益均衡原则(二)基本要求1、纳税人必须具备丰富的税收相关专业知识2、把握税法、政策动向的能力3、有效的沟通能力4、良好的职业道德5、对筹划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的评估能力三、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理念:是指导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和团体进行任何活动的指导思想。1、三证统一2、与发展战略结合(一)“三证统一”理念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其中,法律凭证在纳税筹划中起关键性的首要的源头作用。法律凭证的关键是签订合同的环节。(二)“纳税筹划与发展战略结合”理念战略:简单讲就是管理、人力、资源的配置,对企业而言是目标。1、目标不同,主动权不同,方向指引不同,解决问题思路也就不同。2、纳税筹划的战略定位决定着企业对此的资源投入,布局安排。3、涉及到企业整体风险4、关系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及配置5、延伸到企业经营风险的爆发6、牵涉到企业未来一切规划的实现有了战略才能明确管控的目标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1、纳税筹划与战略管理2、纳税筹划与财务战略管理3、纳税筹划与税务管理四、纳税筹划的风险提示1、法律风险2、行政执法风险3、经济风险4、诚信风险5、心理风险第二章增值税纳税筹划回顾:一般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注意的问题解析一、采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1、政策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2、筹划技巧1)发票管理重点留意五件:真实、金额货物名称、发票抬头、发票专用章2)挂靠税收优惠政策或通过改变购进方式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如农产品收购3)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进货渠道的筹划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1、促销方式:买一赠一、买一送一、经销商的回扣、会员卡积分返利2、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2)【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定义了无偿赠送: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3)【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增值税。4)赠送礼品在某些地方已经明确不征税增值税。如沈国税函【2001】50号、国税函【2006】1278号中国移动5)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75、828号3、筹划技巧1)买一赠一、买一送一进行如下操作:(1)销售商品和赠送的商品、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2)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3)具有以下要件,不论如何开具发票,税务机关都应该认可:公司内部销售协议,明确起止时间、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可以不注明价值、结转成本是同步结转,且数量一致2)经销商的回扣筹划(1)保证金法(2)折扣平衡法(3)预估折扣率法(4)红字冲销法【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3)会员卡积分“积分换礼品”赠送的礼品不是无偿赠送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为了规避赠送的商品风险,进行如下筹划:企业修改营销宣传内容,即把“积分换礼品”的宣传内容修改为“积分换取折扣劵”。三、代购和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1、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2)【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代购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不征收增值税。3)【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2、纳税筹划1)生产企业委托一般纳税人进行代销时,应选择视同买断。如果保持市场统一定价,选择手续费方式。2)如果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收取手续费方式3)为避免风险尽量选择代购方式,但是要注意符合三个条件。四、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一)运费发生的四种情况1、企业自备车辆,不成立运输公司2、企业自备车辆,成立运输公司3、企业没有自备车辆,请别的运输公司4、企业没有自备车辆,代购货方垫付(二)政策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运费的抵扣及混合、兼营行为的认定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纳税筹划技巧1、购货方运输方式的选择:1)自备车辆:物耗按17%抵扣进项税2)成立运输公司3%缴纳营业税、7%做进项税抵扣若运费*4%〉可抵扣物耗金额*17%单独成立节税若r为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当r〉23.53%自备车辆当r〈23.53%成立运输公司2、销售方运输方式的选择1)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有两种:支付和代垫代垫节税2)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成立运输公司节税,并将发票开给购货方。(四)需要注意的问题1、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2、营业税具有抵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3、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五、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1、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分别核算、分别纳税2、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3、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税种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率判别法4、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六、纳税义务时间的纳税筹划1、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必须要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而且在没有收到货款之前最好不给购货方开具发票2、委托一般纳税人代销货物时,应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结算方式七、巧签经济合同的纳税筹划1、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的价格是否含税以及税收成本的直接承担者2、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如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委托代销等。八、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1、增值率判断法1)17%、3%以21.43%为标准2)13%、3%以30%为标准2、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以82.35%为标准3、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以79.95为标准4、注意的问题1)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上述方法2)考虑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类型3)谨慎使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第三章消费税纳税筹划回顾:1、纳税人、代收代缴的义务人2、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征税范围4、征收环节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一、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1、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2、采用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收取包装物押金”注意:对包装物的退回设置一些条款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一)分别核算做好2件事1、在销售合同中分别写清楚每一件或每种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2、要加强财务核算。存货、收入、成本、税金(二)“成套”销售技巧1、如果消费品是同类的,但是税率不同,不能进行成套销售。如:酒类注意:可以向购货方提供相应的礼盒包装物2、如果消费品是不同类的,即有应征、也有不征的,不能在一起进行“成套”销售,但是可以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产品视为组合销售。三、生产制作环节的纳税筹划可以采取设立销售公司方式,以较低的价格供货,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注意: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四、利用连续生产和委托加工的筹划利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做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抵扣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加工产品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第四章营业税纳税筹划一、“甲供设备”和“甲供材”的纳税筹划1、建筑安装企业应利用建设方提供安装设备注意:1)设备的采购价款必须由建设方的银行账户打入设备供应商账户。2)设备供应商应把发票开给建设方。2、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要尽量规避签订“甲供材”合同,即施工方实行包工包料。注意:装饰劳务企业除外二、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税务纳税筹划非“甲供材”的情况下,把混合行为筹划为兼营行为。即建筑施工企业从别的企业采购建筑施工材料并用于建筑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筹划为提供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使建筑施工企业成为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应税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三、工程分包的正确处理1、分包合法、转包非法依据【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8条2、【营业税暂行条例】4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所得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规定对转包业务在计算营业税时,其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3、【实施细则】11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为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注意: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娱乐业的纳税筹划(一)娱乐业营业税的特点1、税率实行差别税率:5-20%不等2、娱乐场所经常兼营不同的娱乐项目3、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范围广,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二)纳税筹划筹划的实质:缩小营业额、利用幅度税率。1、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分别核算2、变混合行为为兼营行为,即将娱乐业中的某些费用由独立的具有营业执照且单独核算的部门收取3、娱乐场所承办一些文化体育业项目五、分解营业额的正确处理(一)金融、保险及其他行业财税【2003】16号、财税【2009】101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财税〔2009〕111号(二)移动通信行业财税【2009】75号财税【2009】7
本文标题:纳税筹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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