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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税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22目录第一部分:耕地占用税概念、发展及立法背景第二部分:耕地占用税特点及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解析第四部分:现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定33第一部分:耕地占用税概念发展及立法背景44耕地占用税的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税收属性分类,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也就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55耕地占用税的发展开征耕地占用税始于1987年,法律依据为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的主要目的是: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增加“三农”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66耕地占用税立法及新条例修订背景1、稳定粮食生产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得到迅猛发展,经济建设项目快速上马,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各地大搞开发,蜂拥成立各种类型的经济开发区,全国掀起“圈地”热潮,不少地方为加快招商引资进程,出现“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非占耕”等违法占地现象,导致耕地不断减少,直接影响我国粮食安全。77而粮食安全在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就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农用耕地,稳定粮食生产,国家于1987年出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目的是利用税收手段抑制耕地占用,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生产安全。882.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的需要。人多地少,特别是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后,耕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各种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逐年减少,违法占用耕地现象明显好转,但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导致耕地总量越来越少的形势相当严峻。9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我国的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到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2006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下降到1.39亩,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优质粮田。加上我国人口的逐步增加(目前近14亿,预计本世纪中期达18亿),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刻不容缓。10103.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需要。针对耕地现状,国家明确要求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基于此背景下,完成了耕地占用税条例的修订。11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与耕地资源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24.强化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数据显示,1982年到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67万亩,这一数字仅相当于条例实施前的一半,1988年减少为244万亩,1989年又减少到132万亩,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开征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调节作用十分显著。13但在随后的这近二十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根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2006年对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一比例均不到1%。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势在必行。145.旧条例本身的缺陷需要修订。一是旧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偏窄,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的作用未体现到位,所以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将征收范围扩大至整个农用地。二是旧条例规定的税额偏低,1987年条例出台至今已有20年了,随着物价的上涨,按旧的税额标准征收比例相对下降;同时因地价涨的过快,耕地占用税占土地成本比重实质也有所下降。15三是旧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不适用外资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是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四是旧条例中有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是和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16经过二十年社会经济发展,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一直未变,其调控效果也越来越小,人口增多与耕地减少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减少耕地占用,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政策调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以国务院令511号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17第二部分:耕地占用税特点及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18一、耕地占用税的特点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有四:一是征税对象的特定性;二是税额征收的一次性;三是税率确定的地域性;四是税款使用的专项性。19二、耕地占用税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新条例对原条例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第一,提高税额标准。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了4倍,而且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还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第二,从严控制减免,取消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的免税优惠政策,但同时为尽量减轻对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影响,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20第三,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制度,删除了原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第四,规范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职能,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调整为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新条例有关规定,删除原条例中与征管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21第三部分: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解析22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颁布后,省政府根据新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和授权,结合四川实际,于2008年8月14日以川府发【2008】27号文,印发了新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征,新的《实施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3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24根据《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分三种情况:一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包括提出用地申请的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47号)(专门答复我局)};三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25举例:A县2008年按批次申请用地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其他农用地200亩。因该批次用地尚未确定具体用地人,因此,由县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此时应如何认定纳税人?26(从案例中可以看出,A县国土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时,尚未确定具体建设用地人,也就是说,此时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是没有标明具体建设用地人的,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就应认定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即认定A县国土部门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27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要构成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占用了耕地;二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这里所说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及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者其他树木的土地。28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29举例:E县一养殖企业占耕地5亩、林地2亩建养猪场,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养殖企业建养猪场占用了两类地,一是耕地,一是林地。根据政策规定,占耕地修建养猪场属于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林地修建养猪场,是属于占用其他农用地修建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3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林木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止、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3131建设行为被占耕地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两方面要素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32三、税率和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是因为我国地区之间生产力水平有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相差悬殊。我省制定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了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依据人均耕地面积多少,实行以下四个档次的标准:33一是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含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每平方米为10---50元;二是人均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三是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四是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并分地区核定了平均税额(如下表):34四川省各市(州)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成都33元攀枝花、自贡、德阳、绵阳27元乐山、内江25元泸州、遂宁、南充、眉山、广安、资阳23元广元、宜宾、达州、雅安、巴中20元阿坝、甘孜、凉山15元35《条例》和《实施办法》均特别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
本文标题: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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