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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成本:房产企业偷税行规?日前,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对全市304家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已告结束。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检查查出的问题不少,其中有问题的企业238户,比例高达78.3%,共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8608万元,户均查补税款36.2万元。检查结果显示,目前房地产企业偷税手段花样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观故意性较为突出。个别房地产企业利用账外账、假账、假发票偷税的情况明显增加,税务部门查处难度增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逃避税收监管,不如实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某房地产公司与购房户串通,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在合同价款外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隐匿收入240多万元;1月~10月,地税稽查部门查结的税款中,仅未预缴企业所得税一项就达1020万元,占房地产业查补收入总额的12%。虚增成本,人为调节利润是房地产企业偷税的又一大特点。检查发现,企业自行虚增建安成本,人为调节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利用此手段几乎成为房地产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业内“行规”。有的企业还让联建一方虚开发票,扩大另一方开发成本,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如某房地产企业虚列销售部门提成287.5万元,虚列广告费107.65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30多万元。此外,预收购房款挂往来账不申报纳税、整体转让“楼花”不作收入、出售开发产品价格偏低而无正当理由、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等偷税现象,在个别企业仍十分突出。销售车库、储藏室通过不开具发票不结转收入,偷逃相关税金。这种现象在房地产企业中极为普遍。有的还以虚列人员的方式降低销售人员取得的售房提成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有的与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通过相互交叉摊计费用或瞒报经营项目,隐瞒经营收入偷税。
本文标题:虚增成本:房产企业偷税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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