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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拍卖行业相关的涉税问题随着我国民间收藏市场的不断升温,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在拍卖市场逐步火热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拍卖市场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越加关注。对于藏品拍卖涉及的流转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0年就曾进行过明确。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对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指定了拍卖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国家对拍卖市场税收管理加强的背景下,很多拍卖公司开始重视自身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经常有一些拍卖公司咨询税务机关拍卖公司如何纳税。由于拍卖公司的运作模式,其不仅涉及到地税的营业税问题,也涉及到国税的增值税问题。同时,对于受托拍卖物品的性质不同,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为了使大家更好的掌握拍卖公司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特将相关文件进行梳理,详细解读一下拍卖公司涉及的税收问题。一、拍卖公司的运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时人,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从运作模式上看,财产所有人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拍卖公司的名义组织拍卖。在合同签订后,拍卖公司根据需要对拍品进行鉴定与估价,并确定拍卖低价。随后,拍卖公司拟定拍卖日期,发布拍卖公告,审定竞买人资格,收取保证金后,实施拍卖。拍卖成交后,根据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2方式进行拍卖标的的交付。如果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因此,从《拍卖法》以及商务部的《拍卖管理办法》来看,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作为拍卖当事人,他实际和委托人形成是是一种委托关系,受托拍卖商品。因此,从款项的支付看,一般是买受人将款项全额支付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委托人后,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收取佣金。二、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我们先从佣金入手: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40号文件的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由于在拍卖过程中,买受方是将价款先支付给拍卖公司的,然后由拍卖公司转付给委托人,这里,涉及到各种类型财产权属转移的问题,就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这里,我们首先要对拍卖财产的类型进行分类:1、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进行拍卖转让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3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文的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照这个文件,我们分析一下,在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就是国税发[2001]44号文所讲的所有人或受访方,而拍卖公司就属于文件中的受托方,买受人就是文件中所称的第三者。因此,拍卖中如果拍卖公司是以委托人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而且强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的,对委托人应按照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拍卖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拍卖公司自己承担,对委托人向拍卖公司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究竟是以委托人名义4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且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还是拍卖公式以自己名义向买受让转让无形资产,且相关权利义务全部由拍卖公司承担。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拍卖法》中找到答案。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因此,拍卖公司在拍卖财产时,买受人肯定是知道他是受人委托转让无形资产的,而不是以自己名义转让无形资产,因为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同时,根据《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相关权利义务最终都是由委托人承担的,拍卖公司只承担由于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所以,对于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标的物的,应对委托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拍卖公司只就实际取得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在开票上,委托人直接将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开具给买受人,拍卖公司按实际收取的佣金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当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文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委托人是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而享受免交营业税的待遇。2、受托拍卖的是属于证照变更或产权过户的房产和土地的,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是由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因此,应对委托人按其取得的价款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房产按销售不5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拍卖公司只就实际取得的佣金收入按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在开票上,委托方应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买受方,并凭发票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拍卖公司按实际收取的佣金收入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3、受托拍卖的属于其他性质的动产的,如委托方不拥有著作权的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40号文的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公司拍卖其他性质的动产的,税法上是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商品,按受托代销商品进行增值税处理的。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让人(拍卖公司)为委托人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买受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国税发[1990]40号文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开票上,拍卖公司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受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4%缴纳增值税,只有对委托方收入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是在按向买受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普通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后,如何取得成本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是我们要关心的。因为,这涉及到了委托方取得价款后的流转税征收问题。我们提过,既然对于动产拍卖是按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则委托方也要按拍卖公司转付给他的拍卖标的的价款向拍卖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这里,委托方销售动产应按销售旧货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6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委托方应开具普通发票给拍卖公司,并按开票金额的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三、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中明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同时,对财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凭证的要求、税金及合理费用的扣除等均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7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文件指定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物品,如果是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应按拍卖支付的价款和佣金费用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在再次转让时,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其他藏品入古玩、字画等,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入关的商品,仅仅是为装饰或营造企业文化角度而购入的,企业应确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格,但不得提取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这些再转让,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标题:解读拍卖行业相关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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