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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摘编前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摘编》,希望能为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西藏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应的帮助,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尽一份绵薄之力。需要说明的是:一、本摘编仅供大家了解我区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具体政策应当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原文为准;二、本摘编仅包括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较为常用的部分,收录内容的截至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如有其它需要,请向相关税务机关咨询;三、由于时间仓促,摘编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疏漏,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在此感谢您对西藏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邮箱:xzgszcfgc@163.com2011年10月30日目录一、促进农牧区发展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交通、水利)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六、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七、支持文化教育产业发展八、支持残疾人事业九、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十、壮大第三产业及旅游业十一、促进藏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支持公益事业及环保事业十三、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四、其他附件:部分优惠政策全文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号)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4、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123号)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一、促进农牧区发展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2、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国税函[2005]56号)3、我区农牧民、乡镇企业、农牧区供销社在农牧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藏政发[1994]41号藏税字[94]第59号)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财税字[1994]002号藏税字[94]第85号)6、农牧民、乡镇企业和农牧区信用社在农牧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藏政发[1994]42号)7、城镇和区外的纳税人到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的农牧业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藏税字[94]第60号)8、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是指旅游住宿、餐饮、畜力运输等,不包括机动车辆旅游运输。(藏政发[2008]33号藏国税发[2008]123号)9、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扶贫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农产品流通为主,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通过各种利益联动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或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认定的农牧区扶贫企业(除建筑业、采矿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扶贫企业,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扶贫企业应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包括在贫困地区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企业;以贫困地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大批量稳定地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西藏境内设立实际经营管理机构。(3)企业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企业带动有契约关系的贫困户应在30户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安置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为主,稳定安置贫困劳动力应在50人以上。(藏政发[2008]33号藏国税发[2008]123号)10、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除矿产业、建筑业外)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企业,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采取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举办的各类企业,其投资主体必须是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并且其投资超过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2)乡镇企业中农牧民占企业从业总人数的60%以上,且与企业签订有3个月以上的劳务合同:其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乡镇企业,其农牧民从业人数可放宽到30%。(3)承担一定的支农建农义务,即:乡镇企业从经营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藏政发[2008]33号藏国税发[2008]123号)11、对手工制作生产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见附件《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业产品免税目录》。(藏政发[2008]33号藏国税发[2008]123号)12、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产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0]4号财税[2011]101号)13、为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力度,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税收扶持政策:(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3)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0]4号财税[2011]101号)14、对农牧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农牧业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15、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推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藏财综字[2009]8号)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交通、水利)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藏政发[2008]33号)3、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藏政发[2008]33号)4、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藏政发[2008]33号)5、在“十二五”期间,对我区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藏政发[2011]76号)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4、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军队用粮是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食指经县(含县)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所救助的灾民提供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是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藏国税发[2001]134号)5、对国有粮油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含包装物);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油、返销农牧区的粮油、批发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集体粮食零售企业和个体粮食经营者的粮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粮油免税。对乡镇企业、农牧区供销社在农牧区销售粮油的收入免税。对其进城从事销售粮油的收入依法征收增值税。(藏政办发[2001]117号藏国税发[2001]134号)6、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字[1999]560号)7、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8、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财税[2001]121号藏财税字[2001]25号)9、下列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财税[2001]113号藏国税字[2001]27号)A、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B、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还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C、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5]87号财税[2004]197号藏财综[2008]9号藏财综字[2005]58号)(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藏财综字[2001]27号)(4)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藏财综字[2008]47号)10、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藏政发[2008]33号藏国税发[2008]123号)1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在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藏国税发[2010]8号)12、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农牧民和创业促进就业等民生工程等提供担保服务,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藏国税发[2010]8号)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
本文标题: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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