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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财政与税收_第八章税收原理
第一节什么是税收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第三节税收原则第四节税负的转嫁与归宿第八章税收原理课程思考如何理解税收的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哪些?如何对税收进行分类?如何理解公平类及效率类税收原则?如何理解税收中性和税收超额负担?税负转嫁对市场经济运行会产生什么影响?如何消除国际重复课税?第一节什么是税收一、税收的基本属性(thenatureoftaxation)二、税收的“三性”(the“threefeatures”oftaxation)一、税收的基本属性马克思————“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西方经济学——主要溯源于托马斯•霍布斯(T.Hobbes)的“利益交换说”(Benefit-Exchange-Theory)人们享受政府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而付出的代价发展——新税收学说:税收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筹措经费外,还发挥经济调节功能:弥补市场失灵、调节宏观经济。第一节什么是税收托马斯•霍布斯:“人们为公共事业缴纳的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凯恩斯矫正外部效应、协调收入分配、刺激有效需求、优化产业结构负有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享有消费公共物品的权利负有纳税的义务享有依法征税的权利政府部门社会公众资产阶级税收理论约翰•洛克马克思“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第一节什么是税收二、税收的“三性”(一)税收的强制性(二)税收的无偿性(三)税收的固定性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一)税收的强制性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所有者权力←→国家政治权力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必要保证。(二)税收的无偿性政府征税以后,税款即为政府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同政府债务所具有的偿还性不同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并存(三)税收的固定性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税收的固定性实质上是指征税有一定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又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的“三性”可集中概括为税收的权威性税收的权威性导源于国家政权的权威性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一、税收术语(税收要素)(theterminology)二、税收分类(theclassification)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一、税收术语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收客体课税基础——征税范围税率——核心要素起征点与免征额(一)课税权主体——谁征税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政府及其征税机构。1、本国税和外国税2、中央税和地方税(二)课税主体——向谁征税法律上——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各类企业。经济上——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买方税和卖方税(三)课税对象——对什么征税又称税收客体,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现代社会,政府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税收收入规模。税目: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四)课税基础(TaxBase)课税基础又称税基,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课税基础不同于课税对象,如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但其税基则是厂家的销售收入或消费的货币支出;课税基础也不同于税源,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但税基却可能是支出。税基是税收课征基础的简称。有两层含义:就税收征收的广度而言,是指课税对象的范围,如商品、财产、行为、所得等。就某一税收计算而言,税基指计税依据。(狭义)税基也称作课税标准,计税依据,系指以金额或数量的形式将税收客体数量化,而为直接适用税率算出税额的基础。我国称为计税依据,即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也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课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二是从量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具体而言,所得税,税收客体为所得,税基为所得金额。遗产税及增与税,税基为财产价额。房产税,税基为财产现值。增值税税基则为销售货物与提供应税劳务的对价金额。税基一般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类:经济税基(EconomicTaxBase)和非经济税基(Non-economicTaxBase)。纳税人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解决某税种对“谁”课税问题--纳税主体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人与纳税人同为一体--直接税与纳税人相分离--间接税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税款的人既非纳税人也非负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某税种对“什么”课税问题区别税种和税类的主要标志税源税收收入的最终来源税源总是以收入形式存在计算应纳税额的实际根据对课税对象进行计量的统一的标准税目课税对象具体化列举法和概括法课税标准税率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是计算税款的尺度。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反映征税的深度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三种形式:1、比例税率--使用最为普遍2、定额税率--最为原始、最为简单3、累进税率--只在所得税中使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性质的课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均按一个固定的比例征税。对不同性质的课税对象来说,税率是不同的: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特点:计征简便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有悖于量力负担原则,调节收入的效果不理想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按课税对象的实物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定额税率的特点:1.计算方便2.税款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3.具有累退性质4.税负不尽合理,只适用于特殊的税种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特点:--能体现量力负担的原则。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的比较级次所得税级距(元)税率全额累进的计税额超额累进的计税额12345670~15001500~45004500~90009000~3500035000~5500055000~8000080000以上31020253035451500×3%=454500×10%=4509000×20%=180035000×25%=875055000×30%=1650080000×35%=280001500×3%=4545+3000×10%=345345+4500×20%=12451245+26000×25%=77457745+20000×30%=1374513745+25000×35%=22495全额累进税率在临界点处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应税所得额增加的现象,税收负担极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例】居民A与B2012年3月份应税工资收入分别为7999元和8001元,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则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499元和4501元。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其定义计算,则有:A应纳税额=1500×3%+(4499-1500)×10%=344.9(元)B应纳税额=1500×3%+(4500-1500)×10%+(4501-4500)×20%=345.2(元)假定上述征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则有:A应纳税额=4499×10%=449.9(元)B应纳税额=4501×20%=900.2(元)由此可见,B工资收入只比A多出2元(8001-7999),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B却要比A多纳税450.3元(900.2-449.9);而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B只比A多纳税0.3元(345.2-344.9)。显然,超额累进比全额累进更为科学、合理,也能为纳税人所接受。税基与税率的关系--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税基累进比例定额O税率起征点开始征税的起点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全额计税对低收入者的照顾。在起征点附近税负分配不公平免征额免于征税的数额未达免征额不征税,超过此点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税负分配比较公平适用于所得课税起征点与免征额——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01002003004000100200300400起征点免征额数额起征点免征额100不征免征200200×税率免征300300×税率(300-200)×税率不征200×税率300×税率免征免征(300-200)×税率思考题:个人所得税3500元规定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免征额是不是越高越好?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二、税收分类(一)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按课税对象划分(二)直接税与间接税——按税负是否可以转嫁(三)从量税与从价税——按课税标准分类(四)价内税与价外税——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五)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按税种的隶属关系(一)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各税种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所得课税: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收,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资本利得税等。商品课税: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财产课税: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我国税种一般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行为课税指以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为对象而征收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都属于行为课税。(二)直接税与间接税以税负能(易)否转嫁为标准间接税:税负能够(容易)转嫁的税种:商品课税直接税:税负不能(易)转嫁的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三)从量税与从价税按照课税标准分类(按课税对象度量的方法):从量税: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或体积计算从价税: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四)价内税与价外税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价内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内,构成价格组成部分。价内税的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税金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种,税金只是价格的一个附加部分。价外税的计税依据称为不含税价格。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五)中央税与地方税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划分1994年税制改革:中央税:消费税、关税等;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地方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所有税种。按照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央税,指的是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中央的税收。地方税,指的是税收立法权或税收管理权、收入支配权归地方的税收。共享税,则是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后支配使用的税种。第三节税收原则一、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equityandefficiencyfortax)二、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equitycriterionandefficiencycriterion)三、税收中性问题(taxneutrality)税收中的公平及公平类税收原则税收的公平是指税收负担的分配要和纳税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横向公平纵向公平受益原则:各社会成员应按各自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享用的利益来纳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能力原则:税负的分配要和纳税人的负税能力相适应:所得标准、财产标准
本文标题:财政与税收_第八章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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