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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emp\1492769717989.doc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臺北市高雄市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灣省中區臺灣省南區D:\temp\1492769717989.doc目錄第一篇遺產稅簡介...............1第二篇贈與稅簡介...............5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7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7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10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12利用人壽保險節稅............13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15利用夫妻贈與節稅............17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20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22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24贈與農業用地一定條件下可免徵贈與稅...25附錄: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地址D:\temp\1492769717989.doc第一篇遺產稅簡介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五、遺產稅速算公式表:遺產淨額(萬元)稅率﹪累進差額(元)遺產淨額(萬元)稅率﹪累進差額(元)60以下2﹪0600~100020﹪657,00060~1504﹪12,0001000~150026﹪1,257,000150~3007﹪57,0001500~400033﹪2,307,000300~45011﹪177,0004000~1000041﹪5,507,000450~60015﹪357,00010000以上50﹪14,507,000D:\temp\1492769717989.doc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九、約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D:\temp\1492769717989.doc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七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六、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D:\temp\1492769717989.doc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八、被繼承人死亡前,應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D:\temp\1492769717989.doc第二篇贈與稅簡介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1.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之三十日內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2.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者。(二)、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1.贈與總額:贈與人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D:\temp\1492769717989.doc遺產淨額(萬元)稅率﹪累進差額(元)遺產淨額(萬元)稅率﹪累進差額(元)60以下4﹪0500~72021﹪553,00060~1706﹪12,000720~140027﹪985,000170~2809﹪63,0001400~290034﹪1,965,000280~39012﹪147,0002900~450042﹪4,285,000390~50016﹪303,0004500以上50﹪7,885,000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贈與由能自耕之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一人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贈與負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稅免稅額及扣除額D:\temp\1492769717989.doc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業於八十四年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例一被繼承人林君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二男二女,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四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二千萬元、九百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三百萬元,有房屋一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八十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三十萬元、定期存款一百萬元,其兒女於八十四年九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一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可否節省稅負?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D:\temp\1492769717989.doc一、本案計算如下:(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1.遺產總額:=46,100,000元包括:土地四筆價值:44,000,000元房屋一棟棟:800,000元銀行存款:1,300,000元2.免稅額:7,000,000元3.扣除額:1,400,000元包括:親屬扣除額:400,000元(長男一人)喪葬費:1,000,000元4.課稅遺產淨額:37,700,000元46,100,000-7,000,000-1,400,000=37,700,000元5.稅率33%累進差額2,307,000元6.應納遺產稅額:10,134,000元37,700,000*33%-2,307,000=10,134,000元(二)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不拋棄繼承時:1.扣除額提高為11,60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親屬扣除額:計1,600,000元(子女四人)殘障特扣除額5,000,000元喪葬費1,000,000元2.課稅遺產淨額:27,500,000元3.應納遺產稅額:6,768,000元(46,100,000-7,000,000-11,600,000)*33%-2,307,000=6,768,000元(三)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一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3,366,000元遺產稅。(10,134,000-6,768,000)=3,366,000元D:\temp\1492769717989.doc二、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至五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三十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3,366,0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三、法令依據: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見第4頁)2.財政部67年08月0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3.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1條。D:\temp\1492769717989.doc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例二上例林君遺有之四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另一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
本文标题:遗产税及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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