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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1避税节税逃税问题的研究摘要: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避税行为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该民事行为自始至终就没发生,就不存在该民事行为发生时应导致的后果节税亦称税收节减,节税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逃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或逃避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关键字:脱法说法律性质优惠政策逃税的危害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主要依靠税收。所以税收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中的避税、节税、逃税等问题是长久以来影响税收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更涉及企业,是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家如何对待避税,怎样倡导节税,又采取什么措施严厉惩治逃税、杜绝逃税现象和地下经济等等违法现象是解决税收流失的主要问题;而企业如何看待避税,怎样正确节税,如何防止逃税,关系到企业的良性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由于笔者的知识水平和经验有限,以下只对避税、节税、逃税问题结合实习中了解的情况和相关案例进行阐述。一、避税(一)避税的概念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其做出定义。它的法律性质也存在争议。避税与节税或税收筹划都是能导致税负减轻的行为安排,但是,避税是通过异常的、不合理的行为安排,使得国家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2本应获得的税收利益落空,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二)避税的法律性质避税的法律性质存在三方面观点,即合法说;脱法说;违法说。1.合法说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出发,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避税应被认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观点将避税与税收筹划相等同,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具有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2.脱法说该观点认为,避税既非违法行为也非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脱法行为。所谓脱法行为,是指行为虽抵触法律目的,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加以适用的情形。或者有学者表述为“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是不违法的,是不能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只有完善税法,以杜绝漏洞。3.违法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若将避税行为放在私法的天平上去衡量,避税行为首先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3“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取得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税收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避税行为却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避税行为是违反了《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次,避税是通过异常的行为安排使国家税收落空,这些异常的行为安排往往欠缺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从事真正的商业交易,而只是为了获取减少税负的利益,这些行为在民法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也叫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实施的徒具合法形式的虚伪民事行为(三)避税的几种方式1.定价转让有些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种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2.巧立名目,变换会计科目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4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3.资产评估提高折旧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4.资本弱化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作为费用扣除,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5.国际避税地建公司在避税港注册,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四)避税的案例分析以上是笔者通过学习和查阅资料了解到的知识。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避税法律性质问题的研究中,合法说、脱法说、违法说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更倾向于脱法说的观点。虽然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出发,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避税应被认为合法行为,但若从实质分析,有些避税手段(如以上的五种案例)的确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用避税违法论的观点来看待,更是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5同法》的有关规定;而若以《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为避税行为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下面笔者以实习中的实际情况加以说明。笔者实习所在的A公司是北京市的一家咨询服务公司,A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为有出国留学意向的学生撰写简历并按学生的要求翻译成英文或其他语言,然后发往各世界级名牌大学,帮助学生实现出国的愿望,而A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此项业务属咨询服务行为,当取得收入时,按北京市现行税收政策应缴纳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应缴营业税的7%和3%;此外A公司还向学生出售一些与出国相关的学习资料,出售资料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属增值税的工业行为,获得的收入应按增值税税率6%的比例上缴。A公司新任会计受公司领导的委托,按照我国节税政策(节税问题将在避税问题之后说明),将原有的为出国学生撰写简历收取费用的咨询服务行为按照合法程序转变为面对面指导学生如何写简历的培训行为。此培训行为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上。同时免费送资料供学生学习、参考。公司则免去了6%的增值税。这种避开了6%的增值税的避税做法若按照避税违法论的观点,认为避税行为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不是特别合适,首先,什么是“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若A公司选择出售资料这种民事行为,但没有上缴6%的增值税,这种情况说A公司的民事行为“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是合理的,这种情况是A公司逃税;但A公司没有选择出售资料的民事行为,而是选择免费赠送这种民事行为,就不存在“使国家本应取得的税收利益落空”,只有当某一民事行为发生时,该民事行为没有产生应当产生的结果才能称之为本应产生的结果未产生;如果该民事行为自始至终就没发生,就不存在该民事行为发生时应导致的后果,更不存在后果应产生而未产生的问题。国家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选择哪一种民事行为;其次认为避税是通过异常的行为安排使国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6家税收落空,这些异常的行为安排往往欠缺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从事真正的商业交易,而只是为了获取减少税负的利益,是徒具合法形式的虚伪民事行为,又从另一方面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笔者认为A公司的避税行为是个例外,首先无法断定A公司的商业目的和商业交易是不真实的,进行培训需要学习资料是很合理的,资料免费也无可厚非,因为资料能和教授学生的知识包括在一起以培训的方式提供给学生,这种培训是真实的商业交易,从会计资料中也不能找出证据断定赠送资料是虚伪的民事行为;如果单单讨论赠送资料这种民事行为是欠缺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而只是为了获取减少税负的利益,也不是很确切,因为如果A公司这种民事行为是用来吸引更多学生参加培训,从而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的话就不属于欠缺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若要判断避税的法律性质,可以把避税按照是否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从事真正的商业交易,是否只是为了获取减少税负的利益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但这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对于一项避税中是否有不当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无论是正当避税还是不正当避税,它们都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反映了我国税法上的一些不完善,所以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度,阻塞税收征管漏洞是解决国家税务流失的首要举措。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对那些明显不正当的避税行为如转让定价等上文提到的避税案例作排他性列举,这样更具针对性,便于与节税相区分。而对于企业来说避税行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避税行为虽然不会像逃税行为那样受到直接处罚,但可能存在税额调整并补足税款的问题,同时,也不会像节税行为那样受到鼓励;由于避税行为毕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损失,国家必定会通过立法等途径,来弥补税法漏洞,从而做到亡羊补牢,避免再为避税者不当利用,而避税者之前不违法的避税行为势必将违法,因此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二、节税(一)节税的概念节税,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7的合理行为。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二)节税的法律性质节税行为与避税行为不同,节税行为不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去实现税款节省的结果,而是有意不去从事那些导致纳税义务发生的行为;它不仅在形式上合法,而且在实质上也与税法的宗旨相一致,甚至还是国家鼓励的行为。因此,它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比如,我国曾经实行过的一个税种—
本文标题:避税 节税 逃税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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