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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原则组长:陈祥玉组员:翟明圆陈庆周亚洲邓璐阳黄晨量能课税内涵研究背景和我国研究过程量能课税原则的确立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量能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的定义1量能课税原则的特点2量能课税的法源3一、量能课税的内涵(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定义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现,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是指赋税的课征不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律课征赋税、满足财政需要为已足,尤其在实质上要求赋税负担必须在一国公民之间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其实质负担赋税能力,负担其应负的赋税。其具体内容是指:公民的赋税负担,应分别按照其经济负担能力(亦即赋税负担能力)为依据,使同样经济状况的人负担同等的赋税,不同经济状况的人负担不同等的赋税。无赋税负担能力的国民就不应让其负担赋税。其精髓在于它不仅要求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实现,且更加强调实质平等的贯彻。朱大旗,《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四期。(二)量能课税原则的特点量能课税原则最大的特点在于对分配正义(这里主要指税款的公平分配)和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量能课税原则分配正义纳税人负担能力量能课税原则对分配正义的重视量能课税原则对分配正义的重视,体现于它在税款的公平分配上。量能课税原则要求所有的纳税人按其实质负担其应负的赋税。具体内容是指:人民的赋税负担,应分别按照其经济负担能力亦即赋税负担能力为依据,使同样经济状况的人负担同等的赋税,不同经济状况的人负担不同的赋税;并可由此推论得知,无赋税负担能力的人民就不应让其负担赋税。量能课税原则对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量能课税原则对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体现在公共支出上对每个公民的无偏袒。在承认纳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义务的前提下,量能课税原则确保政府的公共支出对每个公民无所偏袒,不受其所纳税额的影响,不论有无纳税能力,政府对纳税人的公共支出没有区别。(三)量能课税原则的法源法国的《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为维持国家的武力,以及行政上的各种费用,共同的赋税,实不可缺。此种赋税必须由全体人民,依据其能力负担。”此即为以法律条文形式所表现的量能课税原则。实际上,无论宪法或税法是否有明文规定或法定定义,大多学者均认为量能课税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应能负担原则(即量能原则)是宪法对基本人权保护的体现,是从宪法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税法基本原则。金子宏也认为,该原则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余淼,《论量能课税原则》,商业现代化,2005年第五期。量能课税的研究背景1我国的研究过程3二、量能课税的研究背景和我国的研究过程(一)量能课税原则的研究背景税收公平原则利益赋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比较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与税法的另一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相对的一种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税收法定主义的一种补充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纳税人的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它要求纳税不仅仅要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而且要按照公平观念确定税收的负担,有的时候要突破法律的形式规定,从公平理念的指导下去征纳税款,确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伍玉联,《量能课税原则的法哲学解释》,华侨大学学报,2007年第一期。利益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利益原则认为税收是社会成员为了得到政府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纳税人根据各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即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应地纳税。享受利益多的人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人少纳税,没有享受利益的人则不纳税。这一税负原则来源于自愿交易理论和相对价格理论,将税收看作为公共服务的对价,人们以自愿交易为基础对公共服务缴纳税金。这样一来,税收公平原则就体现为利益原则。量能课税原则认为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简而言之,税收负担必须根据负担能力进行分配。利益原则把税收公平的基点定位在纳税人从公共产品中享受的利益多少,而量能课税原则则把税收公平的基点定位于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依利益原则,从公共产品中享受利益多的纳税人多纳税,从公共产品中享受利益少的纳税人少纳税,从公共产品中没有享受利益的纳税人不纳税。依量能课税原则,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伍玉联,《量能课税原则的法哲学解释》,华侨大学学报,2007年第一期。税赋并不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具体对待给付,而是所有纳税人需对国家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税赋平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交换的平等性,而在于纳税义务对每一具体纳税人的负担平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才具有正当合理性。而课税是否平等,应根据每一具体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负担能力)来进行判断。只有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时,才能实现公平课税,实现分配上的正义。此即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所在。余淼,《论量能课税原则》,商业现代化,2005年第五期。(二)我国的研究过程我国学者对西方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初步介绍,阐述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实质征税原则和促进国家政策实施的原则。我国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刘剑文教授在总结西方税法四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批判性地借鉴和运用这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朱大旗教授在1999年的《论税法基本原则》一文中首先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提出来。廖红艳,张艳潮《我国量能课税原则研究述评》,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四期。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五期。定位的争议1税收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2量能课税基本原则确立的理由3三、量能课税原则的确立(一)定位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量能课税仅在特定领域具有指导意义,是一项税法原则,而不是基本原则。这种观点主要是引用金子宏的学说,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意义。量能课税原则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其作用的范围都是受限制的,不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它只能在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它以税收公平作为价值目标,应当作为税收公平原则的下位原则来发挥作用。第二种观点认为量能课税是一项财税思想而非基本原则。刘剑文,熊伟指出,除非有正当理由的存在,否则法律原则适用于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和行为,即便有例外,只能在极小的范围内存在,而量能课税原则受到“无法忍受”的诸多限制,并且“税收负担能力”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实中很难贯彻,因此量能课税不是税法的基本原则,而是一种有待追求的财税思想。杨元,《量能课税原则及其法律适用》,2008年湘潭大学硕士论文。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种观点认为,量能课税是税法基本原则。朱大旗教授认为,量能课税原则是赋税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现,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同时也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他学者也出现认为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观点,认为法律技术上的限制和价值选择的限制并未剥夺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领域,对间接税的征收存在如何确定负担能力、实行比例税率,从而具有累退效应、可能造成重复征收、税负容易转嫁等违反量能课税原则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葛克昌教授也进行了积极的回应,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为税法结构性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毋庸置疑。朱大旗,《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四期。梅晓蓓.《量能课税原则研究》,吉林大学20007年硕士论文。葛克昌.《量能原则为税法结构性原则——与熊伟台北对话》,月旦财经法杂志,2005年。各个观点的比较分析争论双方观点的不同源于对事实和价值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强调和把握。刘剑文、熊伟立足于事实,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地看到所得税在我国不占主体地位,同时列举了量能课税原则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并指出,在一个间接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里,将量能课税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是十分危险的。葛克昌则本着从价值到原则再到规则的建构思路,力主量能课税作为税法的结构性原则。他也看到了量能课税原则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只不过采取了不向事实妥协、伸张价值的立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妥协有妥协的代价,伸张价值有伸张的成本。如果因为事实而放弃量能课税的核心价值原则,税法的独立性、体系完整性,以及在整个法体系中的地位就会模糊不清。更为严重的是,税法的人权价值,乃至于税法作为纳税人之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难以实现。但是,无视税法领域日趋复杂化的事实,脱离实际盲目地主张价值的唯一性,往往也会事与愿违。王茂庆,《量能课税原则与当代中国的税法变革》,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五期。“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捐法制上,相当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法制上的地位”。单靠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足以支撑、维系税法“大厦”。因此:1、应把某些税法,如经济调控税法,排除出税法领域,使得税法的体系化、独立化得以保持,量能课税原则得以维系。2、税法的主体应该包括作为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种。所得税、财产税应受量能课税原则的拘束自无异议,但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我们认为也应受量能课税原则的拘束,。因为,间接税实际上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只是基于稽征经济、降低稽征成本的要求而设计为间接税,所以量能课税原则完全可以从立法上、宏观上拘束间接税。实际上,间接税的开设、纳税对象的选择、税率的制定均必须考虑量能课税原则。黄茂荣.《论捐税法体系》王茂庆.《量能课税原则与当代中国的税法变革》,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五期。(二)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我们认为,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税法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并受其制约。2、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税法的基本价值。3、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符合和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基本原则是一种最基本的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因而其是基于特定的物质条件而产生。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就是在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后,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繁重课税和包税制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社会背景下,由英国的威廉首次提出了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也必须由我国所处的特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必须受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现实的制约、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这是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观点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张同祯,《量能课税原则法律地位探析》,山东科技大学2010硕士论文。1、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税法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并受其制约。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核心和指导思想,其贯穿于一部法律的始终。而法律价值是法学中的基本命题,含义广泛,人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加以使用:一、指法律本身的价值;二、指法律促进哪些价值;三、指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依据什么标准做出评价。对法律价值的体现通常也必须通过法律中最核心的部分——基本原则来实现的。税法的基本原则本身体现一定的价值,才能独立的存在并规范和指导具体的税法规则,进而更好的调整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税法的立法目的和初衷。现代税法正朝着“公平之法”、“平等之法”改进,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自身也应体现出这些基本价值。邓联繁,《税收平等主义:价值与内涵》2、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税法的基本价值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精神和理念也是部门法必须遵循的。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条规定既是明确例如宪法在我国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同时也是制定其他部门法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依据。宪法作为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纲领,其体现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不仅是一切社会政策规章必须遵守的而且也是所有法律法规必须遵守的。税法基本原则是具体规定在税法中法律条文,其作为体现税法领域基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当然也必须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张同祯,《量能课税原则法律地位探析》
本文标题:量能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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