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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纳税成本控制本讲座内容1所得税、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会计准则》对照解析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风险与成本控制4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风险与成本控制5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的风险与成本控制女士们,先生们,再见!祝大家:财源滚滚旅游愉快一帆风顺一路平安1所得税、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所得税1.2所得税法1.3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所得税1.1.1所得税的定义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创造与实现的纯收入进行征税,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个财政年度),当企业将自己的全部收入支付了一切开支以后,它必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政府,以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在这里,企业所得税的课税主体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不包括合伙合作制企业),课税的客体是企业的纯所得。它既不同于以自然人为主体,对其纯收入课征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于对企业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相关税收。在许多国家,由于“企业”一词的概念相对模糊,与自然人相对应,“法人”概念更为科学,故把企业所得税称作法人所得税,又由于法人多以公司形态出现,在有些国家称作公司所得税。1.1所得税1.1.2所得税的理论基础按照现代税收理论,公平与效率是课税的两大最重要的原则,对所得进行课税,从政府的角度而言,除了财政收入方面的利益外,更多地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性,这是其他对商品和财产课税所无法比拟的;从企业的角度而言,企业所得税构成了企业事实上的经营费用,是企业运转的外部成本,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增强社会主人翁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的法人地位,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科学地安排财务计划,实现企业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在当代经济社会中,企业俨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成千上万的企业遍布于市场经济的每个角落。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企业获取的所得不能作为个人或股东的直接所得。如果企业获取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在企业赢利时,就可能将赢利保留不做分配,以逃避个人所得税,从而出现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失去所得税特有的收入再分配功效。对企业所得征税的主要理论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l)利益说(2)财政收入保障说。(3)企业主体说。(4)工具说。1.1所得税1.1.3企业所得税的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理论界和会计理论界对企业所得税的认识问题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论。企业所得税作为政府对企业实现的纯收益进行征税,在财税理论界被天经地义地理解为一种社会分配活动,反映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实质是政府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将企业所掌握的一部分资源通过强制的形式转移到公共部门使用,以便实现政府的社会和经济等各方面的职能需要。这种分配活动所反映出来的分配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政府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者,它不仅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等重任,而且承担着管理公共经济部门与提供均等化财政服务的重要职能。第二,政府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是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设计的,即根据各自能力的大小进行,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设计不同的分配比例,体现特殊的分配用意。第三,作为一种“内在的、自动的稳定器,自发地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第四,企业所得税是为企业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在不同的地区之间与不同的产业之间,实现政府财政的均等化服务,从而实现政府的宏观政策目标。因此,从政府的角度认识,企业所得税是一种特殊的分配活动,它体现的是一种政府为主导的分配关系。与财税理论界的认识不同的是,在各国的会计理论与实务上,却把企业的所得税视做“费用”来处理,即会计上的“费用说”。其理由有三:(1)从属性上讲,所得税应该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耗费。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向政府支付的一笔支出,也应视作一项费用耗费。(2)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3)适应会计改革的深入,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1.1所得税1.1.4所得税特征所得税法的特征直接体现在所得税的特征上,所得税作为一种现代税收制度,特别是现代税收法律制度,它除了具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所得税为直接税(2)所得税是对人税(3)所得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但有时也采用比例税率(4)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征收的方法1.2所得税法1.2.1所得税法的概念在中国,法律文件中早已有“所得税”或“所得税法”的法名。新中国成立之前,最早以所得税命名的法规是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所得税条例》,1927年国民党政府草拟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意见书》。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以所得税命名的法规是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强了税收立法,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并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甚少,仅有的几部税收实体法律均为所得税法,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颁布、199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等。这表明我国在税收立法中对所得税立法的重视。1.2所得税法根据法学理论,所得税法概念应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解释,按照广义的解释,所得税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所得税法律规定。它既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直接规定的所得税法律、法规之中,又存在于其他与所得税相关但只是间接规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的国际税收协定也有所得税的规定。按照狭义的解释,所得税法就是调整所得税征纳与管理关系的基本法,即所得税法典。就目前世界各国所得税立法状况而言,其立法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制定既对个人所得又对企业(公司)所得课税的统一的所得税法,即统一法或所得税法典式,如新加坡、瑞典、加拿大等国;二是个人所得税法与公司所得税法(或称为法人税法)并行,即二分式,大部分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如伊朗、菲律宾、法国、意大利、荷兰等;三是个人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多法鼎立,即多分式。我国目前的所得税立法就是采用多分式立法。1.2所得税法1.2.2所得税法的作用所得税法律制度自19世纪以来,在西方国家得到长足发展,但在我国发展较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及税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人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和税法地位的增强,所得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所得税法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保证(2)所得税法是处理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3)所得税法是企业建立和健全经营责任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手段(4)所得税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准则1.2所得税法1.2.3新中国成立前的所得税法所得税法自18世纪末英国创立后,各国竞相仿行。但因诸多原因,我国所得税法的建立比英国晚了一个多世纪。清朝末年在洋务运动的影响下,曾首议所得税法规,提交其“资政院”审议,但审而未决,清王朝便垮台了。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规,即《所得税条例》,共27条;翌年,又制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共16条,后因蔡锷发动了讨袁护国战争以致未能实施。1927年,国民党政府标榜“刷新财政改革税制”,草拟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意见书》。次年,虽召开了首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了《所得税条例草案》28条和《所得税条例细则草案》17条,但因国民党财政部聘请的美国顾问团以中国不可能实施所得税法为由而否决。1935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为开辟财源,重新提出《所得税法案》,并决定采用分类所得税法律制度,对营业事业所得、薪给所得和证券存款所得征收,前两类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后一类所得采用比例税率。1936年7月9日,国民党政府立法院通过了《所得税暂行条例》,当年8月18日,国民党行政院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自1936年10月起,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1月起全部课征。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政府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废除了包括所得税在内的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初步建立了包括所得税法在内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2所得税法1.2.4新中国所得税法的形成与发展(1)新中国所得税法的形成由于我国历史上一直以农业为主要产业,新中国成立以后又实行产品经济模式,国民收入水平较低,故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至今仍未形成完备的体系。概括地说,我国所得税法四十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繁到简,建立、发展与完善的曲折进程。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的税收制度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税收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1月发布实施。《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开征14种税,其中包括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为加强税收立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工商业税暂行实施要则》及《公营企业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所得额为按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期间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所得税税额为所得额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税率为全额累进税率,从5%~30%,累进级数为14级。1950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了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如支付或受付利息者;利息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存款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利息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按实际利息所得额征收。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了调整税收法规的决定,决定暂不开征薪给所得税。1.2所得税法1958年,我国开始简化合并的税法改革。同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公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试行。该条例把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4种,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此后,对所得税进行了几项较大的改革措施:1)对国营企业施行税利合一制度。即对国营企业原来的工商业统一税及其附加以及地方税一律停止征收,把这些收入合并在企业利润内,统一上缴国库。这实际上是取消税收,废除税法,后于1959年5月停止了“税利合一”的试点。2)从1959年起停征了利息所得税。3)1963年4月,按照“贯彻合理负担政策,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的政策精神,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施行规定》,对工商所得税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按不同类纳税人,分别规定了4类税率。这次调整虽有一定成效,但对个体经济和合作商店限制过死,凡是在我国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利润所得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个人都是工商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其生产所得为征税对象。从1960年起,我国进行简化税制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和干扰,人们认为在国营经济日益强大和非社会主义经济不断缩小的情况下,所得税法除了在为社会主义积累建设资金方面仍能发挥重要作用外,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1.2所得税法(2)新中国所得税的发展方向1978年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我国经济领域里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新形势下,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其一,税种过少,难以适应各种
本文标题: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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