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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税制的沿革•二、香港的税种结构•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五、香港的税制改革•六、香港主要税种介绍•七、香港的避税港情况简介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地区)位于亚洲大陆的东南边缘,是南中国海上的出海口。回归以前的香港,财政、税收政策长期受英国殖民地规则的指导和限制。香港现行的税制是由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经过不断修订和发展起来的。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历史原因,香港税制的形成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香港税制的沿革(1)1841年,英国侵占香港,为保障英在港的殖民利益,把港建成远东贸易中心,英国在香港实行自由港政策,允许商品自由进出,免收关税。(2)二战前,香港只有警捐(现改称差饷)、印花税、牌照税等几种间接税。二战中为战时所需,新增薪俸税、利得税等直接税。(3)1947年,制定《税务条例》,后不断修订,形成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重稳定收入,轻经济调节”,以适应香港“投资者乐园”的自由市场经济。《税务条例》所规定的征税方法,基本上采用了1803年英国税法所实行的征税模式,《税务条例》的释义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这些国家的判决。(4)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香港税制的沿革第一百零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第一百零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对外贸易和关税设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为单独的关税地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完全想用现在取得或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及其他税收安排。作为独立的税收管辖区,2006年香港和内地签订了具有全面税收协定性质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一、香港税制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选:二、香港的税种结构:•1、直接税:•(1)物业税(PropertyTax)•(2)薪俸税(SalariesTax)•(3)利得税(ProfitsTax)•(4)遗产税(EstateDuty)•(5)差饷(Rates)(有争议)课税所依据的税法源于1947年初版的《税务条例》及其附属的税务条例。其税种按性质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2、间接税:香港间接税有十几种,主要包括:应课税品税、印花税、娱乐税、博彩税、酒店房租税、机场离境税、商业登记费、车辆税、专利或特权税、的士牌税等。二、香港的税种结构:直接税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已停征)、遗产税、差饷(有争议)间接税应课税品税、汽车首次登记税、专利税和特权税、商业登记费、内部税(博彩税、娱乐税、酒店房屋税、机场过境税、海底隧道税、印花税)香港主要税项一览表二、香港的税种结构:二、香港的税种结构3、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的演变在香港税种结构上,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在各个时期是不相同的。在香港税收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以间接税为主的。(1)二战时为战时需要开征了直接税,战后在《税务条例》中用立法的形式将直接税固定下来。但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不高,为鼓励商界和投资者投资、经营的积极性,直接税税率很低,直接税没有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2)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香港经济的转变和发展,直接税收入迅速增长,特别是其中的公司利得税。二、香港的税种结构3、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的演变(3)70年代以后,直接税的比重逐渐上升,并超过了间接税,而且把这种主体地位保持了下来。直至70年代末,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5:45的水平。(4)进入80年代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直接税占总体税收的比重使香港政府担心发生经济困难时导致税收收入大幅减少,危及财政的平衡和稳定。于是其在政策上有意扩大间接税的税源,适当提高间接税在总体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近年的数据看,直接税比重已回落到60%左右。年份直接税:间接税年份直接税:间接税1947/194815:851975/197656:441948/194932:681976/197755:451949/195024:761977/197857:431950/195127:731978/197955:451951/195227:731979/198060:401952/195341:591980/198160:401953/195440:601981/198264:361954/195538:621982/198369:311955/195633:671983/198460:401956/195732:681984/198562:381957/195833:671985/198660:401958/195933:671986/198761:391959/196030:701987/198862:381960/196130:701988/198962:381961/196233:671989/199063:371962/196333:671990/199160:401963/196434:661991/199259:411964/196535:651992/199361:391965/196636:641993/199459:411966/196737:631994/199564:361967/196838:621995/199666:341968/196938:621996/199761:391969/197039:611997/199846:541973/197454:461998/199963:371974/197561:39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1、税制以收入为基础2、征税面窄,税种少,税负轻3、一贯坚持属地制原则4、稽征简便,灵活性大现行香港税制是由《税务条例》及其附例和香港税务规则构成。从总体上看,香港税制具有以下特点: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1、税制以收入为基础:香港税制中税额负担的界限以有利于取得足够经常收入为限,可以支付政府一般收入账目总开支的大部分,并且将本港的财政储备维持于一个满意的开支。香港税收制度以收入为基础,税制的调控意识较弱,是与其所奉行的“不干预主义”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的。、征税面窄,税种少,税负轻: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香港税收政策的制定尽可能不影响香港内部的成本与价格结构以及投资决定,并且最大限度吸引外资。为此,香港采用低税率、少税种的做法。税率方面:如直接税的税率始终控制在20%以下,实际上公司利得税从来没有超过18.5%,标准税率最高也只达到过17%。税种方面:至今香港的税项也仅有十几种,而且特别重要的是香港对一般进口货物不设关税,只是对4种特殊商品如酒、烟等征税,取消对化妆品征税。另外,香港不设投资利得税,对保护投资者积极性和激发企业进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3、一贯坚持属地制原则:香港一直坚持所得来源地原则,只对香港来源的收入课税。这一原则使香港有效地避免了国际性公司在香港双重纳税问题,刺激了公司经营离岸业务的积极性,有利于香港经济的国际化。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4、稽征简便,灵活性大:(1)采取实报实收的暂缴课税方式,不采用“从源扣缴”税款,在税款少的情况下,申报课税较之从源课税更简便。(2)税项基本上依据标准税率征收,只有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用累进税率,但纳税额不会超过该入息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3)市民每年只需填报税表一次,税务局依据税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评税,进程简单。香港对每一项税的课征,不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稽征力求简便,为体现这一特点,制定了一些简单易行的课征方法: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1、香港的税务法制2、纳税申报3、评税和税款征收4、税务行政救济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1、香港的税务法制:香港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主要依据英国的习惯法和成例制度,虽然香港也制定一些成文法法规,但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的法律由判例积累而成。严格来说,香港并没有一套单独、全面的税法体系。香港现行课税所依据的税法源于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及其附属的税务规则。香港的财政年度即为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课税要经过报税、评税和缴税三个阶段。香港税务局简介:香港税务局是税法的执行机构,内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助理局长5名,评税主任若干。依据《税务条例》,税务局有索取与评税有关的资料、评估税、调查和搜查以及征收和追缴税款等权力。、纳税申报: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评税主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发出通知,规定该人在注明的合理时间内(一般是1个月)提交报税表。利得税报税表一般在每年4月初发出,有1个月的期限。税务代表可获得一项自动延期的安排,个别人士可以合理的原因向评税主任提出再延长期限申请。薪俸税报税表一般在每年5月初发出,亦有1个月的期限。此期限可因个别申请而获得延长。、评税和税款征收: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1)评税可在纳税人提交报税表限定的时间届满后尽快做出。(2)如果评税主任认为纳税人即将离开香港,或者有其他适当理由,则评税主任可在任何时间对纳税人做出评税。(3)纳税人已提交报税表,如果评税主任不接纳该报税表,则可评估该人的应课税款额。(4)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时提交报税表,评税主任可评估该人的应课税款额。(6)如果该行业或业务的账目并未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备存,评税主任可以该行业的或业务营业额的通常纯利润率为基准,对该行业或业务的利润或入息做出评税。(6)凡评税主任觉得任何纳税人尚未就任何课税年度被评税,或觉得该人被评定的税额低于恰当的税额,评税主任可在该课税年度届满后6年内,按照其断定对该人作出补加评税。但若纳税人不曾就任何课税年度被评税或其评税偏低,是由于欺诈或蓄意逃税所致,则补加评税可在该课税年度届满后10年内任何事件作出。(7)凡评税主任觉得退还给任何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是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错误,评税主任可在该课税年度届满后6年内,就错误退还给该人的税款额而对该纳税人作出补加评税。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3、评税和税款征收: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4、税务行政救济:(1)修正错误:①在任何课税年度结束后6年内或在有关评税通知书送达日期后6个月内(两者以较迟者为准),纳税人证明某一课税年度呈交的报税表或陈述书有错误或遗漏,或税额有计算错误或遗漏,则评税主任须更正该项评税。②评税主任如果拒绝对任何评税作出更正,则须将其拒绝一事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该项申请的纳税人。(2)税务反对:①如果纳税人反对评税,纳税人必须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局长提出,并详细列明反对理由。除非已获得税务局局长批准可缓缴该笔
本文标题:香港税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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