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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2011–201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本说明书是为不熟悉香港税务法例的人士而印制的,由于只属概略性质,故对税例只作广泛的叙述。如希望获得更详尽的资料,可浏览本局网页(网址:)或参考有关法例。目录页数香港税务1-30利得税1-6课税范围1-2评税的基础2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2-3豁免及扣除3-4税务优惠5亏损5折旧免税额6帐簿及纪录6薪俸税7–14课税范围7评税的基础7–8丈夫与妻子的入息8获准的扣除项目8–10税率11税款宽减11示例12–14页数物业税15课税范围15评税基准15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15免税额16–19个人入息课税20–21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负的义务(薪俸、利得和物业税)22根据《税务条例》雇主须负的义务23填写报税表23可扣除的慈善捐款24双重课税24收税程序24–26其他税项26-29印花税26-27遗产税27-28博彩税28商业登记28酒店房租税29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29提交不真确报税表的后果29事先裁定29进一步资料301说明书香港税务《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征收3种直接税。课税年度是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利得税课税范围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它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1)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2)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年6月25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2(3)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类似收费款项。由2003/04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16%调高至17.5%。由2008/09年度起则降低至16.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15%调高至15.5%,2004/05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16%,而2008/09年度起则降回至15%。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2007/08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5,000为上限。评税的基础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1页(1)及(2)分段所载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或利益(例如包税),均须缴税。此税项可以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与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时从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额。居港代销人须每隔3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同意下,可缴付较少的数额。3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生意,而经营的方法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时,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代理人。倘若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的利润。倘若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本港的永久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此外,《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因他们的船只造访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而须缴付的税款亦有明文规定。有关进一步的详情可向税务局查询。豁免及扣除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例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1)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2)坏帐及呆帐(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3)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处所、工业装置、机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修理费;(4)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在本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关联或有关系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4(5)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与设计有关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6)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7)独资经营的东主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在某一课税年度,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12,000,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税务条例》其它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8)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及不得超过经调整后的应评税利润的35%(2005/06至2007/08课税年度不得超过25%)。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1)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2)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3)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4)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5)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除外);(6)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如纳税人只有分行或附属公司在本港营业,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理费用转帐,作为本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则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额。5税务优惠在某些特定范畴上香港有需要提供税务优惠,令工商界能够与区内其它对手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这些税务优惠包括:-(1)购置特别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以及计算机硬件软件所作的开支均可全部实时注销。(2)工商业为翻修商用楼宇工程所作出的资本开支可分五个课税年度注销。(3)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收益,可获税务宽减。(4)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可获优惠税率征税。(5)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得豁免缴付利得税(不适用于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6)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法团和认可财务机构,在香港所进行的证券、期货合约、外汇合约等交易而获得的利润,若属离岸基金(非居港个别人士、合伙、信托产业的受托人或法团),均可获豁免征税。而该非居港者在香港不能经营任何其它业务。(7)由2008/09课税年度起,购置指明环保设施的资本开支可获加快的扣除。属机械或工业设备的指明环保设施,资本开支可获100%扣除。而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一部分的环保装置,则按每年20%连续五年内扣除。(8)由2010/11课税年度起,环保车辆的资本开支,在购买首年即可享100%扣除。亏损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招致营业亏损,可从总入息扣除所亏损的数额。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6折旧免税额♦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为若干行业兴建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而付出的资本开支,可获特别免税额。该等行业为交通事业、船坞、水电事业、商品制造加工或贮藏业、在制作所和工厂内从事的行业,以及农业。在付出该等资本开支的课税年度内,纳税人可获开支总数20%的初期免税额,其后每年可获开支总数4%的免税额,直至该项开支全部注销为止。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任何非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如用作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用作出售的楼宇除外)均可获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即每年获减免为兴建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的4%。如有关资产中途变卖,则会根据该项资产的卖价与变卖时折余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所给予的结余免税额,或作出结余课税。♦工业装置及机械除那些用于上述「税务优惠」外,纳税人可就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提供工业装置及机械方面招致的资本开支费用,获得下列免税额:-(1)工业装置及机械成本的初期免税额(即成本费用的60%)。(2)根据该项资产的折余价值而计算的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为10%、20%及30%,视乎该类工业装置或机械的估计可用期而定。按同一比率计算每年免税额的资产,则列入同一「聚合组」内。(3)结束时无人继承的业务,可获给予根据未获免税的开支费用与变卖机械及装置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而计算的结余免税额;但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如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折余价值,则须作出结余课税。帐簿及纪录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纪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纪录须自交易完结后,保存至少七年。任何人士如没有保存足够纪录,可被罚款最高达$100,000。7薪俸税课税范围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至于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决定于受雇工作(即入息来源)的地点。「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纳税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那些在本港作短暂停留的海员及飞机服务员,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缴纳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规定。「入息」一词包括各种得自雇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额外赏赐。凡因受雇或担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收益,均属应课税入息。而股份认购权收益在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时,才须纳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离职,该收益仍须课税。就雇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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