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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6期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11月Vol.29No.6JournalofTangshanTeachersCollegeNov.2007──────────收稿日期:2007-05-24作者简介:白臣(1972-),男,河北卢龙人,唐山师范学院政史系讲师,哲学硕士。-114-简析康德的批判哲学体系白臣1,刘瑞玲2(1.唐山师范学院政史系,河北唐山063000;2.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唐山063000)摘要:康德的三大批判第一次构建了人类知识的完整体系:知识体系、伦理体系、艺术体系。在认识论领域,确立了理性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哥白尼式的革命”,完成了从认识对象到认识主体的转变;在道德领域,通过探讨自由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了以自由和责任为核心的伦理学体系;在审美领域,认为美与美感都属于人的判断力问题,判断力最完美最自由的体现就是审美,美学因而也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关键词:康德;理论理性;实践理性;自由意志;道德自律;判断力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6-0114-03伊曼奴尔·康德(Emmanualkant)是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历来被分别视为关于认识论、伦理学、美学的经典力作。他强调人有知性机能,所以能认识事物,由此产生了人类的知识体系;人有欲求机能,人类昀大的欲求就是自由,从而产生了人类的伦理体系;人有判断的机能,判断力昀完美昀自由的体现就是审美,由此产生了人类的艺术体系。三大批判第一次构建了人类知识的完整体系:知识体系、伦理体系和艺术体系。一、理性(reason)的立法作用在康德哲学中,“理性”有两种基本用法。在认识论领域,康德称之为“理论理性”,是一种先验的认识能力,属于知识论的范畴,它的作用在于“规定对象及其概念”。理论理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人的理智能力,包括:(1)作为判断能力与提供和应用规则的能力的“知性”;(2)作为推理能力与提供应用原理的能力的“理性”。当康德将理性与知性相提并论乃至进行比较时,此时的理性即为狭义的理性,即“知性”。在康德的第二批判中,理性被称之为“实践理性”,是一种道德能力,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其作用在于“使对象及概念成为现实的”[1](P9)。康德强调“实践理性”,凸显的是人的主体性,是对以往经验主义的本体论证明的一种反驳。他对理性的批判其实是对理性的一种扩充和改造,是对以往人们对纯粹理性的不加批判应用的批判。他确立了“理性”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完成了从认识对象到认识主体的转变,被他引以自豪地称为“哥白尼式的革命”。(一)理性为自然立法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回答了人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他把世界划分为现象和物自体,认为经验的直观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物自体。物自体是可思而不可知的宇宙本体。自然是现象的集合体,可以通过知觉把握。人与自然昀重要的关系就是理性(通过知性)为自然立法,在此过程中,理性是位“外来”立法者,具有先天的认识能力,它所先天具有的直观认识范畴及其引申出的认识规则构成知识的基础或根据。理性通过先验地使用这些构成自然(自然界)法则的范畴和规则,使认识从仅仅具有主观有效性的知觉判断,变为具有客观性与普遍必然性的经验判断。他将理性与自然的关系比喻为“法官”与“证人”的关系,理性是法官,它主动地强迫自然(自然界)来回答人所提出的问题,而不是像学生受教于老师那样的被动求教关系。“理性必须一手执着自己的原则(惟有按照这些原则,协调一致的现象才能被视为法则),另一手执着它按照这些原则设想出来的实验,而走向自然,虽然是为了受教于她,但不是以小学生的身份复述老师想要提供的一切教诲,而是以一个受任命的法官的身份迫使证人们回答他向他们提出的问题。”[1](P11)而且更进一步地了回答了作为各种规则的总和如何可能的问题,康德认为自然界的昀高立法必须在人的理智中,并且这种先天的法则不是从自然(自然界)中获得的,而是理性给自然(自然界)确定的。(二)理性为道德立法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主要回答的是纯粹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以确定人的意志、道德、信仰等实践理性,即理性的实践使用的先天原理的可能性、范围和界限。这里理性的能力是实践的,具有先天实践原理,它向人心的高级欲望能力(意志)颁发先天法则,即理性为道德立法。白臣,刘瑞玲:简析康德的批判哲学体系-115-就理性为道德立法而言,它表现为实践理性作为自由意志,以道德的责任为核心,提出一个道德行为的昀高法则,即“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2](P31)。这样,判定某道德行为是否是“善”的标准,并不在于这一行为的结果,而是在于这一行为的动机,在于它是出自一个纯粹善良的意志,符合那一昀高的、实践理性的道德命令,而不是服从某种神意、或源自他律的结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乃是同一个理性,只是在应用上有所不同。理论理性关涉的是认识能力及其对象,而实践理性则是“处理意志的决定根据”[2](P13),亦即实践理性能够决定我们的意志。这一决定是通过以实践理性所产生的道德法则来进行的。这里,康德凸现了意志的“自由”,这一自由虽然也表现为因果性,但这是与自然界的机械的因果性不同的,自由的因果性乃是能够自发地引起一个事件的因果性,运用到道德行为领域,康德的意志自由意味着道德的自律,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归结起来,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的作用在于:它是意志的根据,决定着意志的所为;它是道德法则的源泉,并通过道德法则决定意志;自由是实践理性的唯一事实。实践理性凭借这一事实宣布自己是本原立法者。它所建立的道德法则,表现的是实践理性本身的自律,即自由的自律。二、“自由”与“自然”——“德性”与“幸福”的关系康德的前面两大批判在自由和自然之间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至从前者到后者不可能有过渡,好像是彼此分开的两个世界。但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在根基里蕴藏着理性的自由,蕴藏着道德的慧根,但人不能仅仅依赖“自由”生活,因为人又是感性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必须遵守自然的必然规律。人为了能够生活在自然的世界中,要学会应对自然的挑战,制服各种自然灾害,为了过更好的生活,人要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要有社会的法制和伦理的规范来调节,以求得平衡发展。这一切都是由自然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然而,“自由”因是另一个领域里的事,只是纯形式的“自由”,不能保证、许诺人的幸福;只有充足的物质财富,当然更不能说明拥有者之“德性”。他以“配享幸福”代替“幸福”,认为追求幸福是追求私人的益处,而非客观上好的东西。康德指出:“道德本来并不是叫我们怎样使自己幸福的学说,而是教我们怎样才配享幸福的学说。”[3](P142)私人幸福原则与道德原则直接对立,“德性”与“幸福”之间并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不能从“德性”“推出”“幸福”,也不能从“幸福”“推出”“德性”,世上恰恰充满了有德之人得不到幸福,而有幸福的却并无德性。要使“德性”与“幸福”不但不产生“矛盾”,而且相互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康德认为,在这里,人们需要宗教。“只有加上宗教之后,才有希望有朝一日依照我们努力使自己配享幸福的程度而分享。”[3](P142)在第二批判中,康德进一步限制道德,以便让宗教发挥其“用武之地”。也就是说上帝是德性应配享幸福的必要条件,可以希望的是宗教的事情而不是道德的事情。道德所无能为力的地方,却是宗教得以介入的起点,康德是借助宗教这种媒介而使道德得以间接地引导社会。所以宗教并非完全盲目产生,而是有一种理性的根据。只有在宗教——基督教的思路中,“德性”和“幸福”才真正有了“因果关系”,这样,才能保证,人能够按照他的“德性”,分配到他应享有的“幸福”,同时也能从他享有的“幸福”,推想出他的“德性”来,而且,此种“分配”和“推想”,都可以精确到不差分毫。这样,康德又悬设出了上帝存在、灵魂不朽,在认识论领域大力杀死的上帝,在道德实践领域中终于又双手请了回来。三、判断力与审美考虑到前两大批判造成的自然和自由、现象和本体、知识和道德之间的分裂与对立,康德试图从理论上加以解决。1790年,他发表了《判断力批判》一书,其任务是消除前两个批判、两个王国的断裂与对立,回答“自然的必然与人的自由之间的统一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康德认为,人具有既非纯物质存在,又非纯主观意识的知性能力和理性能力。人的存在分两个层次即认识和伦理。在认识论领域,知性能力使人成为认识主体,自然被设定为经验的客观对象,人与世界构成认识关系。在道德实践领域,理性能力使人成为意志主体,人的社会活动被视为行为的客体,人与世界构成了实践伦理关系。康德坚信自由意志是人的存在的终极本体。自由意志无法通过认识来把握,而只有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实现。因而,人与世界的关系处于认识与实践这两个互不相关的领域中。但是,人必须是完整的,人的存在的确有着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方式。不同领域、不同方式的存在又应该相互联系、互动互补。所以,一定有着某种既不属于知性又不是理性,然而能够将这两种能力统一起来,使人类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经验世界与本体世界发生联系的主体能力。康德把这种具有中介功能的主体能力界定为判断力(Judgment)。判断力具有知性能力和理性能力无法取代的功能。知性能力以一整套主体逻辑框架展开自身。杂多的经验进入知性时,知性的逻辑框架使杂多归于统一,建构出系统的认识结构——知识。知性能力用整体统摄个体、普遍包含特殊的方式把握对象。由知性能力构成的人类认识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以逻辑为中介的分析综合过程,并被严格地限定在经验界。认识活动一旦超越经验界就会导致认识的二律背反,认识结果将失去真理性。理性能力为主体建立理念原则,提供的是以自由为底蕴的道德律令和伦理法则。理性能力和知性能力都不能在特殊中显现普遍、在现象中包孕本体。相反,介于知性能力和理性能力之间的判断力却可以做到这一点。“一第29卷第6期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11月-116-般来说,判断力是包容在普遍之下的对特殊进行思维的能力”[3](P16)。判断力不能像知性能力那样提供概念,也不能像理性能力那样生产理念,却能在特殊与普遍之中达成现象与本体、认识与实践的通联。康德将美与美感的争论替换为判断力的思考,实际上是认为美与美感都是人的判断力的问题,人正是具有了这种(审美)判断力,人才具有了超越的本质,才能体现出自由。由此,美学在康德那里也第一次具有了独立的地位。康德通过对判断力所进行的研究表明:(1)审美是人类自由本质的体现和要求;(2)形式本身就是目的,这两点正是审美自律得以成立的条件。审美判断不涉及利害,不具有功利性,只是涉及判断对象的形式,在这里,对象的形式在审美鉴赏过程中处于自足的位置上,拥有独立的价值。“在绘画,雕刻艺术,以至一切造型艺术中……对于鉴赏重要的不是感觉的快感,而是单纯经由它的形式给人的愉快,……(刺激)它们固然能使对象本身给感觉以活泼印象;却不能使它值得关照和美。它们往往受美的形式的要求所限制,就是在刺激被容纳的地方,也仅是由于形式而提高它的品格。”[3](P63)康德美学不仅赋予了美学独立的合法地位,也构成了现代美学的起点。美学从古典美学的对美的本质的研究转入到对审美经验的研究,康德在审美经验研究中发现了审美经验的共同感,这种共同感启发了现代心理学美学从人类的心理结构中去探寻审美的规律。康德对形式的重视和强调又开启了现代形式主义美学。现代形式主义美学正是从康德这里得到了形式的自足,形式本身就是目的的理论支撑。而康德对审美非功利性的强调把美与真和善区分开来,康德主张的美本身的独立和自足的理论又是现代唯美主义思潮的起点。四、康德哲学的局限性康德以先验唯心论的先天原理来建构批判哲学体系,通过揭示知、情、意三种高级心灵能力阐明了真、善、美的一致,从批判哲学理论上实现了三个领域的统一。知、情、意三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各有自己的立法长官,各司其职,各自行使着自己的立法权。应当说,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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