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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23年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精编8篇】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网友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篇】物业车辆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为激励车辆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制度。1.考核对象:部门全体在职车辆管理人员。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详见车辆管理人员考核表。3.等级评定:根据考核得分评定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4.考核程序:(1)由专人负责员工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部门经理备案。(2)考核工作须定期、按时进行,原则上每月考核1次。(3)每年12月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全体在职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同日常考核标准。2/36(4)对于车辆管理主任的考核由保安部经理负责。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内容根据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和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如下:1.按着装规定上岗,佩戴工牌,精神饱满,举止文明,手势规范。2.服从领导,按照要求指挥疏导车辆,使车道或车辆出入口不发生堵塞现象。3.按照规定收、发卡,按照收费标准收费,登记时迅速、准确。4.熟悉车主相貌特征、车牌号、车辆外形、颜色等。5.入口出现故障车辆不能进入时,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立即采取措施疏通车辆,保证车道的通畅。6.发现嫌疑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车辆从出入口逃离。7.经常检查监管车场内的交通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破坏或丢失。8.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二篇】第一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开拓思想,应做到:1、不断开拓,勇于创新;2、勇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第二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创新意识:3/361、经营理念上的不断创新;2、新产品的不断引进和开发;3、不断开拓新市场;4、不断开拓新领域。第三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着重培养的优良品质:1、爱心、责任心、使命感;2、独立经营的态度;3、谦虚谨慎的生活态度;4、诚实、守信的经营方针;5、服务社会的高尚品质。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须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目的。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根据市场新的变化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及时迎合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第六条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根据市场变化确定公司营销基本策略:1、确定研究主题,决定研究的目标;2、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3、对竞争对手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4、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营销策略。中层管理人员培训第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基本目标是:1、明确公司的基本战略目标和基本经营方针;4/362、培训相应的管理和领导能力;3、培训相应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第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应坚持:1、支持下属,理解下属,为下属的发展创造合理的空间;2、合理安排,使下属有公平感;3、真诚守信;4、发布命令或进行指导时要善于思考。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具备相关工作的知识技能;2、熟练掌握本公司的管理方法;3、熟练掌握教育培训技巧;4、努力培养作为领导者应具备的高尚人格。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1、计划能力1明确工作的目的和方针;2掌握相关事实;3以科学规范的方式从事调查;4拟定实葬方案。2、组织能为1分析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方针;2分析并决定职务内容;3设置机构,制订组织图表;4选任下属人员。5/363、控制能力1执行制订的客观标准和规范;2严格实施标准,及时向上级反馈。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采用下列指示的方法:1、口头指示1条理清楚,切合主题,思想明确;2确定实行的时间、期限、场所等;3保证传达明确性;4明确注意事项;5回答问题有耐心。2、书面指示1明确标明目标,逐条例举;2明确要注意的问题;3必要时用口头命令补充;4检查命令的执行程度。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贯彻指示的要求:1、整理指示相关内容;2、严格遵循贯彻程序;3、确认下属已彻底理解指示;4、使下属乐于接受指示,并改进他们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人际关系的处理要求:1、乐于接受批评和建议;6/362、善于合作;3、不越权行事;4、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来。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接见下属的要求如下:1、选择适当的场所,以亲切的态度使下属放松;2、涉及私人问题时确保为下属保密;3、留心倾听,适当询问,使下属无所不谈;4、应注意不要轻易承诺。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为维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应注意:1、认识到人是有差异的,尊重下属的人格;2、把握工作人员的共同心理和需要;3、公平对待下属,不偏不倚;4、培养下属的工作称极性,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对他们正确的意见保留;5、妥善解决下属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配置人力时应注意:1、根据每位员工的知识、能力安排合适的职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2、给下属以适当的鼓励,使其在工作中具有成就感,形成良好的开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3、有效地实施训练,增强下属的工作能力。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对待下属时应注意:1、不要对下属抱有成见和偏见。7/362、不以个人偏好衡量别人。3、冷静观察实际工作情况,不要使下属产生受人监视的感觉。4、利用日常的接触、面谈、调查,多从侧面了解下属;严守下属的秘密;公私分明。第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发挥下属积极性应注意:1、适时对员工加以称赞,即使是细微行为也不要忽视;同时不可以忽视默默无闻、踏实肯干的下属。2、授予下属权责后,不要做不必要的干涉,同时尽可能以商量的口气而不是下命令的方式分派工作。3、鼓励下属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诚心接受,尊重下属的意见。4、鼓励并尊重下属的研究、发明,培养其创造性。5、使下属充分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产生荣誉心。第十九条中层管理人员批评下属时应注意:1、要选择合适的时间,要冷静,避免冲动;2、在适当的场所,最好是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3、适可而止,不可无端地讽刺,一味指责;4、不要拐弯抹角,要举出事实;5、寓激励于批评中。第二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培养后备人选时应注意:1、考察后备人选的判断力;8/362、考察后备人选的独立行动能力;3、培养后备雄的协调、沟通勤,4、培养后备人选的分析能力;5、提高代理人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基层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基层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公司实际工作的最基层管理者,他们与公司内部各级的关系是:1、和上级的关系—辅助上级;2、和下级的关系—指挥监督下属;3、横向关系—与各部门同事互助协作。第二十二条基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责任有:1、按预定工作进度、程序组织生产;2、保证产品的质量;3、降低生产成本。第二十三条基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职责有:1、向新员工解释公司有关政策、传授工作技术,指导新员工工作;2、培训下属使其有晋升机会;3、培训后补人员;4、其他教育培训职责。第二十四条基层管理人员处理人际关系应注意:1、对下关系:进行家庭调查;举行聚会、郊游;为下属排忧解难。9/362、对上关系:反映员工意见,听取上级要求,报告自己的建议和看法。3、横向关系:与其他部门的同事通力合作。4、积极开展对外活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第二十五条基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有:1、领导能力及管理能力;2、组织协调能力;3、丰富的想象能力,敏锐的观察力;4、丰富的知识和熟练的工作技能。第二十六条基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种类:1、后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2、培训发展计划;3、再培训计划;4、调职、晋升教育培训。第二十七条考核管理基层人员教育培训应注意:1、出勤率;2、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产品的质量;4、原材料的节约情况;5、加班费用的控制。第二十八条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须授予基层管理人员合理的权力,并且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10/36附则第二十九条凡公司管理人员(含高层、中层、基层)的教育培训均按本制度执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三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11/36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36(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3/36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职业危害防治专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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