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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工程公司并党委、工会,京燕饭店并党委、工会,科技公司并党委、工会,设计院、电气化制品公司、轨道分公司、维管公司、轨道器材公司,武襄二线、徐连电化、襄胡线、包惠电化、胶济线、西格二线、洛张线、洛张电化、郑西客专、包西线(呼)、包西线(陕)、新菏兖日、福厦四电、太中银、兰新线工程指挥部,成灌项目经理部:《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工会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2-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指导方针,规范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证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铁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各级工会组织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第三条各级党组织负责对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工程队等单位,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3-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同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领导者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领导者依法经营管理的权威。企业领导者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投资方案,企业改制、改组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章程修改草案,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交纳方案,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合同履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提案征集处理落实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理制度,企业改制、改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4-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行政正副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维护民主评议的严肃性。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建议给予奖励,并作为晋升、提职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干部,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基层行政领导人选。经过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民主选举基层行政领导,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选举、更换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定期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所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有-5-较高政治觉悟,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职工代表按分配的名额、构成要求,由所在单位(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其下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的选举,以班组、工程队、车间、科室为选举单位进行,应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应当由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构成。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各占35%。职工代表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在岗职工总数确定。职工在60—200人者,代表为21~31人;职工在201—500人者,代表为31~51人;职工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51~71人;职工在1001—5000人者,代表为71~101人;职工在5001—10000人者,代表为101~131人;职工超过10000人者,代表为131~230人。-6-职工6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如经上级批准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少于15人。职工代表按建制单位或系统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代表团(组)长应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第十三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按公司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首选人选。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民主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参政议政能力。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7-接受评议和监督。的任务。第十七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八条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由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撤换上一级职工代表,应经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职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或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入学、长病、待岗、离岗一年以上的,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九条企业职工6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60人的,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项目部、工程队等基层单位职工(代表)-8-大会届期为3年或5年(如项目部施工期限小于3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在行政工作会议之前召开,在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工作会议结合召开时,必须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程序,不允许以行政工作会议代替职代会。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领导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可建立非职工代表的旁听制度。旁听职工可参加全部或部分议题的审议,有审议建议权,无表决权。旁听职工人数、条件由本单位确定。第二十三条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和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9-表)中的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不设主席团的单位由工会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与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的职责: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生活福利、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案审理、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专门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会的有关议案。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10-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非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讨论酝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和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小组)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责任分工是::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参加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小组):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对职工生活状况进行调查,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善职工生活的建议。(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组织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工作,审核民主评议干部情况报告,并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评议结果;职代会闭会期间,对领导干部进-11-行日常民主监督,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审理、立案和转办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有关部门对立案提案的落实以及对未立案提案的答复处理情况;对落实提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小组):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的情况;检查监督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企务公开情况;参与劳动关系、劳动用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基层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基层职工代表不低于应参加联席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7天通知与会人员作好准备。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委(总支或支部)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案)、日程及召开会议的其他-12-有关事项。15天,应将大会议题(议案)、日程,书面向上一级工会申报。上级工会应在5日内给予批复。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项目部、工程队等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至10天,在不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行政应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有关议案、报告等提交工会,由工会分发各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预审,并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根据议案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预审。预审意见和建议于会前5至7天书面报工会。如由于所属子企业分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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