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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责任内涵解读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会作说明时指出,全会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对落实好“两个责任”作出具体部署,这为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一、“两个责任”新论述的重大意义有利于强化各级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过去很多地方的党组织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责任,“一岗双责”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也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好,首先要问党委的责。这就给各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增加了压力,加重了责任,从而增强他们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责任制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履行好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将被倒查,被追究责任。2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进“四转”、抓好主业。过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后,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两个责任的依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重要职责。党章总纲对党委的主体责任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党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体现了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主体责任。中共中央、3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党章以及部分党内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二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也对纪委的监督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三、基本内涵及辩证关系(一)党委主体责任的基本内涵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党委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现在五个方面,即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从主体的结构上看,党委主体责任分为三个层面,即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对此,《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规定,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另外,《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从八个方面列举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从纪委的职责定位、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方面去理解。从职责定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对象上看,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等。从监督的职责内容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同级5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辩证关系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6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之中,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疱,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四、党委如何落实主体责任(一)破除认识误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但要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还有大量艰苦的工作需要去做。其中,对主体责任认识上的诸多误区尤其需要高度警惕并坚决破除。误区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没有抓手”。恰恰相反,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抓手”很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委有组织部门在抓;加强党风廉政宣传工作,党委宣传部门责无旁贷;党委设专职副书记,就是要抓党的建设、抓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总揽全局,各级各部门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把压力层层传导、把责任层层分解,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怎么能说“没有抓手”?7误区二,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这话只说对一半。从过去的“全面领导责任”到现在的“主体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党委如果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只挂帅不出征”,这远远不行;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这远远不够。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联系实际拿出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做到领导有力、指挥有方,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误区三,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根据党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协助”而不是代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但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多数停留在一把手“开会讲个话、责任书签个字、支持纪检工作表个态”上。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纪委,却成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近些年,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多,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目的就是要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以更好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所以,党委别再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了,别再拿“要支持纪委工作”这样的简单表态来应付了。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8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党委自己的事,不能务虚,必须务实。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老老实实地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这是各级党委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误区四,重行政职务轻党内身份。在目前的体制下,许多行政领导尤其是行政一把手都有着党内职务和身份,但有的领导往往只重视自己的行政职务,除了讨论人事工作外,对党内职务有时就不是很在意。比如你称呼他某局长,他会答应,而称呼他某书记,他就可能不知道是在叫谁了。这很不正常。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这是对各级党组织的要求,也是对所有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作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不管你的行政职务听起来如何“顺耳”,也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切实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误区五,集体负责往往人人无责。以往,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没有落脚点,没有生动的责任追究
本文标题:两个责任内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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