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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V.1–18.01.081本章應連同引言與收錄本手冊所用縮寫語及其他術語的辭彙一起細閱。若使用手冊的網上版本,請按動其下劃有藍線的標題,以接通有關章節。—————————目的目的目的目的列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對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的資本充足水平所採取的政策,以及概述計算該等認可機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的資本充足比率的架構。分類分類分類分類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法定指引。取代舊有指引取代舊有指引取代舊有指引取代舊有指引本章為新指引。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所有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結構結構結構結構1.引言1.1詞彙1.2背景2.有關認可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的監管辦法3.單獨資本充足要求4.綜合資本充足要求5.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6.資本基礎的組成7.風險加權架構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V.1–18.01.0827.1風險涵蓋範圍7.2信用風險(非證券化類別風險承擔)7.3信用風險(證券化類別風險承擔)7.4減低信用風險措施的運用7.5市場風險7.6業務操作風險8.評估整體資本充足水平9.斷定最低資本充足比率10.監察對最低資本充足比率的遵守情況11.違反最低資本充足比率的後果12.財務資料披露13.進一步的發展—————————1.引言引言引言引言1.1詞彙詞彙詞彙詞彙1.1.1除另有說明外,本章所用的縮寫語及用語與《銀行業(資本)規則》(《資本規則》)內所用者相同。1.2背景背景背景背景1.2.1除了作為業務運作及發展的穩定資金來源外,資本對銀行的重要性亦在於提供緩衝以吸收損失,從而減低無償債能力的風險。因此對銀行進行審慎監管的目的,是力求確保銀行以安全及穩健的方式經營,並就其業務的潛在風險持有充足資本及儲備。1.2.2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公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一般稱為《資本協定一》)以來,金管局對認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V.1–18.01.083可機構的資本充足政策一直緊隨該委員會所公布的最新標準。由2007年1月1日起,金管局對認可機構的資本充足政策以巴塞爾委員會於2006年6月公布的修訂架構(一般稱為《資本協定二》)為依據。2.有關有關有關有關認可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的監管辦法認可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的監管辦法認可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的監管辦法認可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的監管辦法2.1金管局對認可機構的資本充足水平的政策包含以下元素:2.1.1《銀行業條例》附表7列載的最低認可準則的其中一項規定,金融管理專員須信納申請認可的公司目前及在獲得認可後亦會繼續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不論是實際的或是或有的),以應付其業務運作的性質及規模。如屬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機構是否符合這項準則,主要視乎機構有否遵守《銀行業條例》第98條規定8%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為求讓金融管理專員能夠顧及個別認可機構的風險狀況,《銀行業條例》第101條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將個別認可機構須遵守的法定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增加至不超過16%。任何認可機構因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01條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2.1.2《銀行業條例》附表8第2段訂明,認可機構未能維持足夠的財政資源會成為金融管理專員撤銷其認可的理由。正如上文提及,認可機構未能維持指定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是反映其未能維持足夠財政資源的有力證據,因此極有可能成為撤銷認可的理由。然而,認可不會自動被撤銷,金融管理專員一般會期望認可機構能提出行動計劃,以使在一段合理期間內令其資本充足比率回復至可接受的水平。若行動計劃看來合理及切實可行,金融管理專員可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00(2)條向認可機構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機構實施該行動計劃(詳情見下文第11節)。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V.1–18.01.0842.1.3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9(3)及100(5)條,若認可機構沒有在其資本充足比率降至低於法定最低水平時通知金融管理專員,或違反根據第100(2)條向其送達的通知內所載的任何規定,則該認可機構的每名董事、每名行政總裁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2.1.4概括而言,《資本規則》在兩個層面對認可機構施加資本充足比率要求:•在單獨基礎上,即根據認可機構(包括其總辦事處及本地分行及海外分行的合併狀況)的資本實力及風險狀況來量度其資本充足程度;•在綜合基礎上,即根據認可機構的資本實力及風險狀況並計及金融管理專員就有關計算目的而指明的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的資產與負債,來量度該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2.1.5此外,金管局一向的做法是要求認可機構遵守一個高於法定最低資本充足比率的非法定觸發比率,作為任何可能違反第98(1)條的情況的預警信號(詳情見下文第9.2段)。2.1.6認可機構須按照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8A條制訂的《資本規則》列載的規定計算其資本充足比率。《資本規則》載有認可機構可用以計算其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的資本規定的不同方法。然而,其中部分計算法只可在認可機構符合指明準則,並事先取得金融管理專員同意的情況下才可採用(詳情見下文第7節)。若認可機構不同意金融管理專員就其申請採用某種計算法所作出的決定,可根據第101B條向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有關決定。2.1.7為確保認可機構備有充足資本以抵禦其承擔的所有風險(即不僅限於《資本規則》為計算資本充足比率所涵蓋的風險),金管局採用風險為本及具規範的架構,以設定及覆核個別認可機構的最低資本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V.1–18.01.085充足要求。此架構稱為監管審查程序,詳情載於CA-G-5「監管審查程序」。2.1.8認可機構應備有根據其風險狀況評估整體資本充足水平的內部程序(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以及維持所需資本的策略。CA-G-5載有金管局預期有關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須達到的監管標準。金管局透過監管審查程序來評估認可機構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及資本充足水平,並在斷定認可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時顧及有關的監管審查結果。2.1.9認可機構(除非有關認可機構符合低額豁免準則)須按照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60A條制訂的《銀行業(披露)規則》(《披露規則》)及CA-D-1「《銀行業(披露)規則》的實施指引」所載標準,公開披露有關其業務狀況、盈虧及資本充足程度的資料。2.2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金管局會以指引、通告、監管機構備忘錄、問答等形式發出補充指引,以進一步闡釋資本充足架構。2.3認可機構應注意,資本充足比率僅概括地反映認可機構的資本狀況。雖然在金管局的監管制度中,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要求屬重要元素,但它並不(亦從沒有)取代穩健的風險管理及管控環境,這是認可機構都應備有的,亦是持有額外資本以外最有效的減低風險方法。3.單獨資本充單獨資本充單獨資本充單獨資本充足足足足要求要求要求要求3.1所有認可機構都須在單獨基礎上維持最低資本充足比率。這為每間認可機構在自其資本基礎扣減投資於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資本後的自身資本實力提供保守的評估。3.2然而,認可機構可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將任何附屬公司包括在其單獨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之內(在《資本規則》內稱為按單獨-綜合基礎計算資本充足比率)。金融管理專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V.1–18.01.086員在批准有關申請前必須信納有關附屬公司符合以下準則:•有關附屬公司由該認可機構全資擁有,並如同屬該認可機構的一部分般管理;•有關附屬公司的資金全部由該認可機構提供,以致該公司沒有存款人,亦沒有外部債權人(與核數費用、公司秘書服務及雜項營運開支有關的外部債權人除外);及•並沒有將有關附屬公司的資本轉讓予該認可機構的規管、法律或稅務方面的限制。4.綜合資本充足要求綜合資本充足要求綜合資本充足要求綜合資本充足要求4.1若認可機構透過附屬公司從事其他銀行及金融業務,則一般會預期該認可機構會提供必要的資本以支持附屬公司的業務。為確保該機構在計及所承受源於有關附屬公司的風險後,能維持充足資本,《資本規則》規定認可機構除按單獨/單獨-綜合基礎計算資本充足比率外,在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8(2)條發出有關按綜合基礎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通知的情況下,須按綜合基礎維持其資本充足比率(即根據認可機構及附屬公司對信用、市場及業務操作風險的風險承擔計算而得的綜合資本充足比率)。4.2認可機構按綜合基礎計算資本充足比率時,只須將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98(2)條發出的有關通知內指明的附屬公司包括在內。金融管理專員一般只會指明主要進行《資本規則》第27(3)條所界定的「有關財務活動」的附屬公司。4.3認可機構的綜合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不包括認可機構的任何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或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或具有與證監會或保監處相若職能的有關海外監管機構監管的證券附屬公司或保險附屬公司。認可機構在計算資本充足比率時,應自其資本基礎中扣減其持有的證券及保險附屬公司的股權。此外,為確保該等附屬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監管政策手冊CA-G-1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本地註冊認可機構資本充足制度概覽V.1–18.01.087公司具備充足資本,若該等附屬公司出現任何資本不足的情況而又未能及時糾正,金融管理專員可能會要求從認可機構的資本基礎中扣減不足之數。4.4就無需包括在綜合基礎計算內的附屬公司而言,認可機構須自其資本基礎中扣減其持有該等公司的股權。4.5若認可機構本身為一個集團旗下的附屬公司,金融管理專員會行使其在《銀行業條例》第70條下的權力以確保控股公司繼續是作為認可機構的股東控權人的適當的人,從而力求認可機構的資本狀況不會因為集團的其他業務的不利發展而受到損害。具體而言,金融管理專員在考慮每宗個案的特殊因素後,可根據第70(7)條在其就某間公司成為認可機構的大股東控權人的同意上附加條件,例如規定該控權人須通知金融管理專員任何可能會嚴重損害認可機構所屬集團的資本充足水平或控權人向認可機構提供資本或流動資金支持的能力的事宜。這些事宜可包括如集團其他成員蒙受重大虧損、集團對無關連或有連繫人士的重大財務風險承擔、集團整體有重大程度的資產被抵押等。5.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5.1根據《資本規則》,認可機構的資本充足比率為其資本基礎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的風險加權數額總和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下文第6及第7節概述《資本規則》所載資本基礎的組成及每類風險的風險加權數額的計算法。6.資本基礎的組成資本基礎的組成資本基礎的組成資本基礎的組成6.1有關斷定認可機構的資本基礎的條文載於《資本規則》第3部。6.2認可機構的資本必須具備以下特點,才可被確認為可包括在認可機構的資本基礎內以計算資本充足比率:•該資本必須可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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