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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2次征求意见稿-《新资本协议
1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2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本指引的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遵照新资本协议的各项规章指引,把银行及与银行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第四条信息披露应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银行风险的评价和管理相一致。第五条本指引的信息披露内容可不经过外部审计,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监管当局另有要求的除外。信息披露的内容未经过外部审计的,必须在披露中注明。第六条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外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七条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至少每半年披露一次,披露时间不晚于年报、半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第八条银行应确定重要信息,对于披露会导致银行相关产品和系统的投资价值下降进而消弱其竞争地位的专有信息、保密信息,银行可不披露具体项目。第二章披露要求第九条本指引对披露的总体要求是:银行应制定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披露内容和披露过程的内部控制等。银行应具备专门的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包括对有效性和频率的评估。第十条适用范围集团内单个银行的披露,通常不必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集团内重要的银行附属机构需要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要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一)定性披露1、集团内适用资本协议的母公司名称。22、通过对集团内下列各实体的阐述,从会计并表和监管并表的角度,简要说明两者存在的不同。实体包括: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子公司、商业性子公司、再保险和商业实体的大额少数股权投资(少数股权: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部分)。(1)全面并表的实体,按照会计并表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本指引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界定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按比例并表的实体,遵照会计并表原则规定的子公司列表1;(3)做扣除处理的实体,按照会计并表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并作相应扩展,包括实体的扩展和/或实体信息的扩展;(4)产生盈余资本的实体,按照会计并表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并作相应扩展,包括实体的扩展和/或实体信息的扩展;(5)既未并表又未扣除的实体,如投资按风险加权处理。3、集团内资金或监管资本转移的限制或主要障碍。(二)定量披露1、采用扣除或其他方式,并表集团的资本中所包含的保险子公司的盈余资本的总额。子公司的盈余资本是指这些实体中投资总额与监管资本要求之间的差距。2、所有未并表子公司的总体资本缺口,以及这些子公司的名称。资本缺口是指实际资本与监管资本的差额。集团中扣除的任何资本缺口及在这些子公司的投资,不包含在总的资本缺口中。3、公司在保险实体的股份总额。包括当前帐面价值,这些股份不是在资本中扣除,而是采用风险加权处理,或是按照集团内的其他方法;实体名称;注册国或所在国;实体的股权比例,如在这些实体中的投票权与股权比例不同,也要进行披露。另外,简要说明采用这种方法与采用扣除或集团内部其他方法对监管资本的定量影响。第三章资本第十一条资本结构(一)定性披露所有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及情况,特别是创新、复杂或混合资本债券的情况。(二)定量披露1本条对子公司的并表,列出“全面并表”和“按比例并表”两种,在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无“按比例并表”的规定。因此要在指引中或专门的并表监管指引中明确在需要并表情况下,是按股份比例还是全额并入风险资产。31、一级资本总量,并单独披露以下内容:(1)实收资本/普通股;(2)资本公积;(3)在子公司股本中的少数股权;(4)创新工具;(5)其他资本工具;(6)保险公司的盈余资本;(7)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监管计算差异,即:当内部评级法计算出的预期损失超过贷款损失准备金时的50%从一级资本中扣除;(8)其他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包括商誉及投资。2、二级资本总额。3、三级资本总额。4、资本的其他扣除额,当内部评级法计算出的预期损失超过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包括从二级资本中扣除的50%差异。5、合格资本总额。第十二条资本充足(一)定性披露银行自身判断评估资本是否充足的方法。(二)定量披露商业银行应分别说明对各类风险敞口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资本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1)标准法或简单标准法下的资产组合,要求单独披露每个资产组合;(2)内部评级法下的资产组合,单独披露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每个资产组合,高级内部评级法下的每个资产组合,具体组合分类如下:①公司、主权和银行,公司包括监管映射法之外的专业贷款;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③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银行应分两类对资产组合进行披露,一类是第一支柱中资本计算所使用的、与总体信用风险暴露相比规模较大的单笔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如循环零售风险贷款和其他零售贷款;另一类是风险特征极为相似、单笔的披露无法帮助用户理解银行零售业务的贷款组合;④零售类购入应收账款;⑤其他零售贷款;⑥关于其他暴露的披露,包括现金项目,以及其他未包含在公司、主权、银4行、零售、股权或现金类项目中的暴露。(3)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2、内部评级法下股权投资风险的资本要求:(1)市值法下的股权投资:①简单风险权重法下的股权投资;②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银行帐户股权风险暴露的银行,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帐户中的股权投资;(2)违约率/违约损失率方法下的股权投资。3、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只对所使用方法计算的资本要求进行披露。(1)标准法;(2)内部模型法——交易帐户。4、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1)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2)高级计量法。5、总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1)集团最高层次的并表;(2)单独计算的银行附属机构。适用范围应与第十条的规定一致。第四章风险暴露和评估第十三条定性披露的总体要求:银行必须阐述对每类单独的风险领域,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股权风险、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1、策略和过程。2、相关风险管理职能的结构和组织。3、规避和/或缓释风险的政策,监测规避/或缓释工具持续有效的过程。4、风险披露或计量系统的范围或性质。第十四条信用风险的总体披露要求信用风险的总体披露应向市场参与者提供银行总体信用风险暴露的一系列信息,有关资本评估技术的披露提供了风险暴露的特征、资本评估方法的信息,以及评估所披露信息可信度的数据。第十五条信用风险:对所有银行的总体披露的要求(一)定性披露与信用风险有关的总体定性披露要求包括:(1)逾期及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定义;(2)单笔重大及组合计提准备的方法和统计方法;5(3)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4)对于未全部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或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对每个资产组合中风险暴露性质的描述应遵循:①标准法;②初级内部评级法;③高级内部评级法,以及银行管理层对风险暴露全面采用相应办法的计划和时间。(二)定量披露1、信用风险的余额。2、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根据主要产品信用风险暴露的类别进行划分。地域可包括单独的国家、国家组或国家内部的地区,银行可根据资产组合的地域管理方法来定义地域范围,同时明确定义的划分标准。3、风险暴露的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按主要产品信用风险暴露的类别进行划分。4、整个资产组合按剩余合同期限进行分类,银行可采用会计准则所使用的期限,按主要产品信用风险暴露的类别进行划分。5、主要行业、区域、交易对手的:(1)逾期及不良贷款的总额,同时鼓励银行提供逾期贷款的帐龄分析;(2)贷款损失计提准备情况;(3)单笔重大及组合计提准备情况。6、贷款损失准备变化的调整,信息包括:各类准备的描述;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准备冲销额;本期用于预提的可能贷款损失的准备;其他调整,如汇率差、业务合并、并购和子公司调整,包括两种准备间的转移;准备的结算。已直接计入损益表的冲销和重置应单独披露。7、对于每一个资产组合,分别遵循下列方法的风险暴露(对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已提取部分加上未提取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1)标准法;(2)内部评级法初级法;(3)高级内部评级法。第十六条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监管风险权重下资产组合的披露(一)定性披露标准法下的资产组合:1、所选用外部评级机构和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名称,选用的原因和变化情况。62、银行采用的风险暴露类型。3、将公开评级结果转换为银行帐户可比资产(信用登记)的过程。4、评级机构对各风险档设置的评级符号,如银行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映射,该条信息只需进行简要说明。(二)定量披露1、标准法下的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评级和未评级的各风险档的余额及扣减额。2、内部评级法监管风险权重下的风险暴露,如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产生收入的房地产,按照监管修订的标准确定的专业贷款产品和简单风险权重法下的股权,银行各风险档暴露余额的总和。评级的贷款低于总贷款组合(贷款总量)1%的可不进行披露。第十七条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资产组合的披露(一)定性披露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内部评级法的认可及监管审批的过渡期。2、对下面内容的解释和检查:(1)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构以及内部、外部评级的关系;(2)除用于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外,其他使用内部估值的情况;(3)管理和识别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过程;(4)评级系统的控制机制,包括独立性、问责制的相关政策;(5)评级系统的检查和调整。3、内部评级过程的简述,分五类资产组合单独提供:评估、验证违约率、高级内部评级法下资产组合的违约损失率和/或违约风险暴露的定义、方法和数据,包括得出这些变量的假设,此项披露不需要对模型进行全面描述,披露应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模型方法的概述。7(1)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2)股权,如果银行对银行帐户中的股权投资使用违约率/违约损失率法,这里仅需要将其作为单独资产组合进行披露;(3)个人住房抵押款项;(4)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在下面的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中,银行应区分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暴露和其他零售贷款暴露进行披露,除非这些资产组合与总体信用风险暴露相比的规模较小,并且每个资产组合的风险轮廓极其相似,导致单独的披露无法帮助使用者理解银行零售贷款业务的风险轮廓;(5)其他零售贷款。4、对于每类资产组合的概述。(二)定量披露:风险评估除零售贷款外的每一类资产组合,都要对数据足够的违约率级别(包括违约)分别提供下列信息,以确保对信用风险进行区分。下面披露的违约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应反映抵押、净扣和担保/信用衍生工具的影响,按照不同违约率级别披露的信息应该包括每个级别的风险暴露的平均加权违约率值。如果为了披露,银行对各违约率级进行了归并,应根据内部评级法中违约率级别的分布进行代表性划分,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1)对公司、国家和银行的总的风险暴露包括股权余额;未提取承诺项下的违约风险暴露;对股权的暴露应为股权余额;对实体的股权余额;(2)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百分比);(3)风险暴露加权平均风险权重: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未提款承诺的总额和每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风险暴露。银行只需要对每个资产组合估算一个违约风险暴露。(4)对零售贷款组合,任选下列一种披露:①按照(1)—(3)的要求对每个资产池进行披露;②对预期损失分级而形成的资产池,按照上述(1)—(3)的要求进行预期损失的分级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8(三)定量披露:历史结果1、上一报告期每个资产组合的实际损失(如冲销和减值准备)与历史
本文标题:《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2次征求意见稿-《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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