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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一、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以下簡稱追加預算物調款)之支用,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二、追加預算物調款之適用機關,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訂定工程契約之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不含公營事業),且其工程經費來源需為公務預算(不含特種基金,惟各級政府在97年度總預算或單位預算中編列專項工程計畫經費挹注非營業基金部分依比例納入適用範圍)。接受上開機關之補助依採購法訂定工程契約之機關,亦同。洽請其他機關(構)代辦工程者,其適用機關,由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構)雙方協議擇一擔任。三、追加預算物調款之適用情形,為訂約機關適用採購法之工程採購,依行政院97年6月5日訂頒之「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以下簡稱補貼原則),申請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施作工程款之物價調整補貼款,且已依補貼原則辦理契約變更者。廠商依補貼原則申請契約變更,其所需物價調整補貼款可自本要點獲得支應者,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工程採購,現行契約已有依物價指數給付物價調整款之規定,致未依補貼原則辦理契約變更,其依契約應給付廠商97年1月至12月內施作工程之物價調整款,現有預算來源不敷支應者,亦適用之。四、本要點所稱上級機關,依採購法之規定;屬中央補助地方者,就該補助部分依本要點申請追加預算物2調款時,以補助之中央機關為上級機關。本要點所稱廠商,指依採購法得標而與機關訂定工程契約之廠商。五、依本要點申請追加預算物調款,其作業流程如下:(一)廠商:1.依契約(含契約變更文件)所載工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提出申請物價調整款之金額、計算依據及相關佐證資料,送適用機關審查。2.依補貼原則辦理契約變更者,其契約變更文件須符合補貼原則之規定,且得標廠商已提出與分包廠商物價調整補貼款處理協議書或切結書。(二)適用機關:1.屬自辦工程採購者:應依契約所定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計算已施作工程應給付廠商之物價調整金額,扣除現有預算來源足以支應之部分,就不敷支應之部分,填具「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申請明細表」(三聯式,如附表,以下簡稱申請明細表),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機關首長確認無誤後蓋章,將第一聯、第二聯及領據送上級機關複核。2.屬受補助辦理工程採購者:應按受補助金額比率計算受補助部分之物價調整金額,就不敷支應之部分,循前目程序送補助機關複核。(三)上級機關:就適用機關提報之申請明細表予以複核,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機關首長確認無誤後蓋章,將第一聯及領據(以下合稱撥款憑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以憑撥款。上級機關為補助機關者,應按補助比率計算物價調整3金額,就不敷支應之部分,循程序辦理。(四)工程會:1.收到上級機關撥款憑證後,依序審核,撥款予上級機關。2.撥款憑證有誤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得定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五)上級機關收到撥款後,應即轉撥予適用機關。(六)追加預算物調款用罄後,由工程會通知各上級機關停止受理。用罄前最後一筆撥款金額,得僅就餘額撥款。六、依本要點申請追加預算物調款,其受理期限如下:(一)97年1月(依補貼原則辦理者,為97年2月)至11月期間施作工程之物價調整款,上級機關應於97年12月31日以前,將撥款憑證送達工程會,以憑撥款。逾期送達者,工程會得不予受理。(二)97年12月當月施作工程之物價調整款,由適用機關預估當月廠商施工金額,參考97年12月初發布之1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估算97年12月施作工程之物價調整款。其上級機關應於97年12月31日以前,將撥款憑證送達工程會,以憑撥款。逾期送達者,工程會得不予受理。七、依本要點撥款予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之個別累計金額,以可支用追加預算物調款總額新臺幣8,616,724,000元之30%為上限。但依各上級機關申請金額計算有剩餘者,不在此限。適用機關申請之追加預算物調款有剩餘者,應繳回4國庫。屬虛報、誤報之金額者,亦同。八、上級機關及適用機關應依契約、補貼原則及本要點規定,就所申請之追加預算物調款覈實審查。承辦人員並應就相關文書妥為保存。九、上級機關及適用機關申請追加預算物調款,不得有虛報、誤報情形,且應專款專用。適用機關並應於收款後,依契約及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給付廠商。上級機關及工程會對於適用機關申請及使用追加預算物調款之情形,除書面審查外,得進行實地查核。其經發現有虛報、誤報或遲延給付廠商之情形者,得對該機關停止受理申請、停止撥款或扣減撥款金額,俟改正後再行恢復。十、追加預算物調款之收支帳務處理,各機關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文标题:97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追加预算工程物价调整款支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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