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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为贯彻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关心关爱,提高我单位机关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XXXXXX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领导为做好机关福利费使用管理,成立XX单位福利工作小组,由党群工作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人员困难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福利费使用建议及具体标准,统筹福利费补助慰问人员范围,监督本单位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福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办公室。二、使用范围1.机关福利费主要用于困难救济,在解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的同时,可以用于看望慰问以及适当补助集体福利事业。2.使用范围为机关在编在职干部。3.本办法中未婚干部直系亲属一般指其父母,已婚干部直系亲属一般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困难救济1.适用情形。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原则,包括以下情形:(1)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2)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确需自行负担合理高额医疗费用的;(本人年度自付在2万元至3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1万元;自付在3万元至6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2万元;自付在6万元至10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3万元;自付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最高可补助5万元。直系亲属年度自付医药费在在6万元至10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1万元;自付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2万元;自付在20万元至30万元的,单位最高可补助3万元;自付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最高可补助5万元。)(3)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受到损失的;(4)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2.困难救济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报机关工会。根据我单位“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具体慰问标准。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3.因同一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每年原则上使用本单位福利费补助一次。三、看望慰问1.住院、生育慰问。机关干部患病住院(身体检查类除外)、生育的,慰问品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住院慰问、生育慰问由部门分管领导及所在办、委、队、中心、福利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共同组织。特殊重病住院可适当增加慰问次数,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2.退休慰问。机关干部退休的,慰问品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3.重病慰问。机关干部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的,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每年原则上使用本单位福利费慰问一次。重病慰问申请条件为:本人年度自付医药费在1万(含1万)元以上的;直系亲属年度自付医药费在3万元以上的。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报机关工会,根据我单位“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慰问标准。4.去世慰问。机关干部或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去世的,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丧事慰问由部门分管领导及所在办、委、队、中心、福利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共同组织。5.援派、挂职慰问。执行外省市援派、挂职等专项任务的,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6.享受困难救济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经本单位福利工作小组同意,可继续给予看望慰问。四、集体福利1.集中体检。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体检,根据工作人员的性别、年龄、岗位特点,合理增选项目,提高体检针对性。由机关工会负责组织实施。2.子女医药费补助。对有18周岁以下子女的干部给予自负医药费补助,每年每个子女不超过550元。由综合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可用于包括哺乳室、子女课后假期托管场地、文体活动室等集体福利的零星购置费的支出,以及购买必备防护用品和用于单位吊唁去世慰问用花圈、挽联等物品。由机关工会、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五、使用要求1.对同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困难救济、看望慰问,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2.机关福利费应当足额保障上述福利费开支项目,在确保全年福利费开支项目落实到位基础上,如仍有结余,可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公用经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3.福利费收支项目、享受补助慰问的名单和款数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次,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4.各办、委、队、中心应及时、准确了解本部门的干部生活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街道福利工作小组办公室。列入本办法重病、去世慰问对象的,由所在办、委、队、中心核准确认后报街道福利工作小组办公室。5.审批程序和慰问品购物范围按财务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6.本办法自XX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机关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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