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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0国国浩浩律律师师集集团团((杭杭州州))事事务务所所关关于于浙浙江江万万丰丰奥奥威威汽汽轮轮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非非公公开开发发行行股股份份购购买买资资产产实实施施情情况况之之法法律律意意见见书书二○一一年七月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1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53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0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引言一、简称和释义本所于2010年9月出具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二、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声明如下: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包括万丰奥威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相关问题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2、本所已得到万丰奥威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3、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的法律意见。4、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万丰奥威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性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5、本所律师仅就万丰奥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保荐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6、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万丰奥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之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丰奥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监会、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或随其他需公告信息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3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4第二部分正文一、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万丰奥威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以下审批程序:1、2010年8月19日,万丰奥威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签署〈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的议案》(附条件生效),批准本次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预案。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2010年8月12日,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1、万丰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45.10%的股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张锡康是公司的董事,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回避,也没有委托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该关联交易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进行回避。2、本次交易标的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的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可以实现万丰集团控制下的汽轮资产和摩轮资产的整体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将得到提高,有利于增加公司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具备可操作性。5、本次交易确定的发行股份价格符合相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5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3、2010年8月18日,万丰摩轮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万丰集团、倪伟勇、蔡竹妃及张锡康将其持有的万丰摩轮全部股权转让给万丰奥威的事项。同日,DEG出具了就前述股权转让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函。4、2010年8月18日,万丰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同意,将万丰集团持有的万丰摩轮70.49%的股权转让给万丰奥威;同意万丰奥威向万丰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万丰集团持有的前述江万丰摩轮70.49%的股权;同意万丰集团与万丰奥威、倪伟勇、蔡竹妃及张锡康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5、2010年9月5日,万丰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同意,同意万丰集团与万丰奥威、倪伟勇、蔡竹妃及张锡康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同意与倪伟勇、蔡竹妃及张锡康签署《补偿协议》。6、2010年9月29日,万丰奥威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锡康、蔡竹妃、倪伟勇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批准了本次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67、2010年9月29日,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在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对关联议案的表决。因此,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3、本次重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监管规则。承担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本次重组外,评估机构与本公司及本次重大重组交易对方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公平公允,能够为本次重组提供价值参考。4、本次重组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能够促进公司未来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2010年10月25日,万丰奥威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锡康、蔡竹妃、倪伟勇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批准了本次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7具体方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9、2010年11月12日,浙江省商务厅核发了浙商务资函[2010]416号《关于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批复》,原则同意万丰摩轮股权转让事项,即万丰摩轮中方股东万丰集团、倪伟勇、蔡竹妃和张锡康将其持有的万丰摩轮合计75%股权用于认购万丰奥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待中国证监会批准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增发股份事项后,再行正式办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10、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1]1005号《关于核准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向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万丰奥威向万丰集团发行99,383,595股股份,向张锡康发行1,226,075股股份,向蔡竹妃发行1,736,940股股份,向倪伟勇发行3,402,358股股份。11、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1]1006号《关于核准豁免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核准豁免万丰集团、张锡康、倪伟勇因以资产认购万丰奥威本次发行股份而增持该公司104,012,028股股份,导致该三方合计控制万丰奥威274,457,814股股份,约占万丰奥威总股本的70.2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12、2011年6月30日,浙江省商务厅核发浙商务资函[2011]136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修改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万丰集团、倪伟勇、蔡竹妃、张锡康分别将其在万丰摩轮所持的70.49%、2.41%、1.23%、0.87%转让给新股东万丰奥威。股权转让后,万丰摩轮投资总额及其注册资本不变,股权结构变更为:德国DEG出资3,450万元人民币,占
本文标题:万丰奥威: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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