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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一般需经过下述几个程序:(1)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是买方据以开证的基础和前提。(2)买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申请书,要求银行(开证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向卖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买方在申请开证时,一般需交纳相当于信用证金额一定百分比的押金或提供一定的保证,并按信用证的种类交纳与开证有关的费用。目前,有些银行对其属下的企业,或是与其有密切关系,而资本雄厚的往来企业,往往可提供一定的信用限额,在此限度内,申请开证的企业可兔交押金。(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卖方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将信用证通知卖方。(4)卖方在发运货物时,取得装运单据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必备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银行(可以是上述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一般是出口人的往来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批销议付或议付金额,并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6)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无误,符合信用证规定后,偿还议付行付出的款项,同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7)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凭单提货。从上述信用证的内容和做法,可以看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这是它同汇付和托收的根本区别,在信用证的条件下,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通过信用证上的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付款保证。这样,银行就不再像托收那样,只是接受卖方的委托代收跟单汇票,对能否收到货款概不负责。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于首先付款人的地位,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件,银行就不得无理拒付。因此,只有在银行倒闭或丧失支付能力时,出口人才可以转向进口人要求偿付货款,这就清楚地说明,原来由商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商业信用已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所代替。但是由于进口人在信用证条件下还要负付款的最后责任,所以,更明确他说,信用证是用银行信用来保证商业信用。由于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在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一般说来出口人只要在装运前收到信用证,收到货款就有了保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卖方在托收条件下对能否收到货款所存在的疑虑,从而对扩大贸易额、发展新客户、新地区的贸易提供了可能。但是,银行信用也不是绝对可靠他,在经济危机和金融货币危机的袭击下,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还是会有倒闭的可能。即使在平时,银行凭借各种借口,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现象并不能一概排除。因此,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时还需注意调查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__
本文标题:信用证支付货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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